在封建君主專製下建立的中央集權,目的在於對國土、民眾加強控製。而皇帝個人意誌隻有通過參與政權的官吏集團才能最終實現,因此,強化集權往往與強化帝權、加強對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的控製相聯係。
這種控製的強化,主要依靠各級監察機構職能的發揮。從某種意義上講,監察製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一個政權是否成熟,統治是否嚴密、有效的重要標準,也是其控馭國家全局、掌握統治工具能力高低強弱的體現。
秦王朝統一後,在中央設置禦史大夫,下設禦史中丞及侍禦史等屬官,受公卿奏事,行使監督、檢查、彈劾權力;在地方各郡,則設置監禦史一職,負責監察其所轄一郡之官吏士民。這樣,由禦史大夫、監禦史組成的全國自上而下的監察網建立起來,雖不盡完備,但業已初具規模。
漢承秦製,仍然設置禦史大夫這一職位,但卻基本廢除了地方監察機構。地方監察職掌改由丞相便宜斟酌,不定期派員深入各地隨機調查,而不再設置專門的機構負責。漢初社會幾近凋敝,收縮機構也在情理之中;地方平靜,無為而治,郡國並行,全麵監察既不必要,也不現實。
漢武帝連年興兵,工程興作,財政窘困,在推行新財政政策的同時,承襲前代“入粟拜爵、免罪”的做法,又興置“武功爵”,從而將免役權和司法權部分變相出賣,後更發展為公開賣官鬻爵,從官吏選拔製度上為下層職官濫選及相關的司法混亂提供了條件。
地方豪強乘機投機鑽營,興風作浪,通過經濟手段堂而皇之進入政治領域,謀求雙重特權,營私舞弊,魚肉一方,成為當時社會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例如酷吏楊仆,史稱以千夫為吏,即以買爵而入補為吏並由此發跡,官至主爵都尉,拜樓船將軍,封將梁侯。就是這位憑投機而發家的領導人物,在奉詔討伐南越的過程中,公然在戰場上弄虛作假,捕降者為俘,掘死屍為獲,謊報戰功擁兵不前,希望趁亂渾水摸魚。
其在對衛氏朝鮮的作戰中更是首鼠兩端,久不力戰,一心想借調停局勢而從中撈取好處,結果多次貽誤戰機。楊仆為高官極受中央重視尚且如此,那些與他情形相似的下層官吏素質之低下更是可想而知。
吏治敗壞,官商勾結,甚至連中央派出的巡回調查的監察人員也被牽扯進權錢交易。他們目無法紀,拚命聚斂,使許多地方民不聊生,怨聲載道。人禍加天災,部分地方農民破產嚴重,流民千萬計,階級矛盾日益尖銳。
鑒於這種情形,朝廷不得不重新布置吏治監察。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 年),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製,除京師附近七郡外,把全國分為13 個監察區域。每區由朝廷派遣刺史一人,專門負責巡察該區境內的吏政,檢舉不法的郡國官吏和強宗豪右,其管區稱為刺史部。
地方區域的劃分,漢遵古製,於郡縣之上有州,州也稱部。後人經考訂研究認為:漢武帝一代,應有司隸校尉和十三州刺史凡14 部。其中司隸校尉部轄七郡多在京師附近,其餘十三州大體為:第一,豫州刺史部,轄三郡一國;第二,冀州刺史部,轄四郡六國;第三,兗州刺史部,轄五郡一國;第四,徐州刺史部,轄三郡四國;第五,青州刺史部,轄六郡一國;第六,荊州刺史部,轄六郡一國;第七,揚州刺史部,轄五郡一國;第八,益州刺史部,轄八郡;
第九,涼州刺史部,轄十郡;
第十,並州刺史部,轄六郡;
第十一,幽州刺史部,轄九郡一國;第十二,朔方刺史部,轄四郡;
第十三,交趾刺史部,轄七郡。
這年秋天,十三部刺史整理好行裝,帶著不多的隨從,從京城長安分頭出發。他們帶著漢武帝的詔書,通過一個又一個驛站,不遠萬裏奔赴十三州。路途上所經過的州郡,當地的官吏早都已經派人在轄境線上迎接。到達目的地後,各部刺史捧著皇帝的詔書,向當地長官宣布“六條問事”。所謂“六條問事”,是指在規定的六條範圍內,刺史有權監察、詢問有關事項。“六條”內容是:第一,地方上的強宗豪右所占田地、住宅超過規定,以強淩弱,借眾欺寡者,可問;
第二,二千石大官如果不遵照皇帝詔書和國家典章製度,損害民眾利益以滿足自己私利,侵犯百姓,聚斂作奸者,可問;第三,身為二千石大官,不認真審理有疑問的案件,草菅人命,專憑自己喜怒濫施刑罰,害得百姓活不下去,發生了災害卻謊報吉祥的,可問;
第四,二千石大官在選拔人才時營私舞弊,把自己喜歡的壞人捧上來,把自己討厭的有才能的人壓下去的,可問;第五,二千石大官的子弟憑借老子的權勢,在地方上橫行不法,犯了罪又包庇下來的,可問;第六,二千石官員不盡心公職,反而和當地豪強勾結,收取賄賂,貪贓枉法的,可問。
十三部刺史在宣布“六條”前還說明:“本刺史這次來到郡國,是為了考察地方治績,黜陟好壞,斷治冤獄。在六條範圍內,本刺史有權監察詢問;非六條範圍,即不省察。”
刺史宣布“六條”後,平時那些趾高氣揚、凶神惡煞的地方官吏還有那些紈絝子弟都惴惴不安,因為他們知道漢武帝的厲害,丞相都可以腰斬,何況他們這些人!
“六條問事”主要是督察郡國守、俸祿二千石大官乃至諸侯王的,它的矛頭同時指向不法豪強地主。各部刺史主要任務是監察,但也可以斷治冤獄。
他們搜集到那些不法官吏作奸犯科的真憑實據之後,就在年底返回京師報告。漢武帝任用一批執法苛嚴的官吏,依靠他們狠狠打擊不法官吏和豪強地主。
十三部刺史的設置和六條問事,是同漢王朝社會矛盾的發展相聯係的。漢初七十多年的相對平穩,發展了社會經濟,同時培植了一大批豪強地主和官僚地主。地主對農民的土地兼並日趨發展,到漢武帝初年,那些兼並豪強之徒已在農村裏橫行霸道。
官僚和地主沆瀣一氣,結為一體,侵犯農民,對抗中央法令。在農村和城市造成無數田宅逾製、以強淩弱、以眾暴寡、風厲殺人、蔽賢寵頑、子弟恃怙榮勢、依附豪強、通行賄賂的罪惡,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和中央的統治。
從董仲舒的對策開始,就已經有不少人向漢武帝陳述過社會矛盾的尖銳性和嚴重性。漢武帝知道,打擊這些豪強地主以及同他們沆瀣一氣的地方官僚,對穩定社會秩序十分重要,也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
因此,他果斷地采取了這一重大的政治措施,嚴懲了各地橫行不法的地方官僚和豪強地主,暫時緩和了社會矛盾。
漢武帝設置十三部刺史,是對秦代監察製度的發展。這種監察製度,在當時能夠實行和實際起到作用,是同中國封建社會還處在上升、發展階段分不開的。
漢武帝時期,雖然以地主和農民為主的各種社會矛盾已經在發展,但是,封建製度仍然具有強盛的生命力。封建國家能夠運用自身的力量,在一定的範圍和一定的程度上,**滌損害封建經濟基礎和危害封建中央集權的腐朽的社會勢力,鞏固封建統治。
當然,這種製度最後還是落實到漢朝整個封建統治階級對農民的控製和剝削上麵。漢武帝的偉大之處,在於他能看到打擊局部腐朽勢力對鞏固整個封建統治的積極意義,並能把這種正確認識轉化為實際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