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建立後,統治者看到了秦朝法治絕對化的種種弊端之後,為了更好地鞏固封建政權,尚賢思想再度受到重視。這就為察舉製的創立奠定了思想基礎。

漢高祖劉邦十一年(前196 年),漢高祖下詔說:“上古時代稱王稱霸有所作為者如周文王、齊桓公等,都是依賴了賢能之士的幫助。現在我們漢朝建立不久,需要大批人才幫忙治國安邦,而且到處都有賢能。

大家踴躍地站出來為我們出力吧,我們不會虧待大家的。”

這個詔令說明漢高祖頗有求賢若渴的心理,更說明漢初急需人才的情況。於是,為了適應國家統治的需要,漢高祖建立了一整套選拔官吏的製度,名為察舉製。察舉是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的製度,也叫選舉。

漢文帝時期,察舉製度大體形成。漢文帝於二年(前178 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於十五年又下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並且定下了考試和錄用標準。

直到漢武帝時期,察舉製達到完備,各種規定相繼推出。其後,各種科目不斷充實,特別是有了統一的選才標準和考試辦法。考試是漢代察舉製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後,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

建元元年(前140 年)十月,漢武帝下令“丞相、禦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並依照丞相衛綰之奏,盡罷“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的賢良,為察舉製確定了以儒術取士的方向。

但由於竇太皇太後的幹預,該政令無法得以推行。元光元年(前134 年)十一月,即竇太皇太後死後的第六個月,漢武帝根據董仲舒舉賢良對策中“使列侯、郡守二千石,各自選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二人,以給宿衛”的建議,下詔“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察舉製是由周代的鄉舉裏選“秀士”和諸侯每歲“貢士於天子”的製度演繹而來的。它在漢代的確立有一個發展過程。察舉製度在推行過程中,遇到了來自郡國方麵的阻力,有的郡、國每年甚至一人也不舉。

對此,漢武帝非常惱怒。

一些部門的官員奏報:“不舉孝,是不遵從皇帝的命令,應當以不敬治罪;不察廉,是不勝任本職,應當罷免。”“不敬”罪,在漢朝為重罪,輕則棄市處死,重則族誅。

漢武帝當即批準執行。從此以後,各郡國再也不敢懈怠,察舉製度終於可以順利推行。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官員不薦賢有罪,薦賢有賞,這使察舉製度進一步完善,漸漸成為漢代選拔官吏的主要途徑。被舉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職,由郎遷為尚書、侍中、侍禦史,或外遷任縣的令、長、丞、尉,再遷為刺史、太守等。

漢武帝時代,大體上完成了由“功臣政治”向“賢臣政治”或“能臣政治”的轉變。漢武帝開創了獻策上書為郎的選官途徑,在一定限度內歡迎批評政治的意見。

一時間四方人士上書言得失者多達千人,其中有些因此取得了相當高的職位。田千秋原任高寢郎這樣的低級職官,就是因為上書言事被漢武帝看中,很快被任命為列為九卿之一的大鴻臚,不過數月便升遷為丞相。

正是在漢武帝時代,察舉製得以基本成為正式的選官製度。這一曆史事實,標誌著選官製度重要的進步,意義十分深遠。所以董仲舒指出,官吏大多數出於郎中、中郎。但二千石子弟,不一定是有才能的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封建地主階級隊伍的擴大,他們要求參加各級政權。

漢武帝為了適應地主階級各階層的要求,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於是改革了選官製度。他用察舉、征辟等方式在博士子弟中考選人才,授以各級各類官職。漢武帝時期的公孫弘、司馬相如、東方朔、枚皋、終軍等都是從這種途徑進身而被重用的。創建察舉製的優點如下:第一,在察舉製下,個人的社會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選士任官的唯一依據。地方士人隻要有真才實學,有一定的社會威望,或有值得稱頌的道德品質,就有可能成為察舉對象,從而登上仕途。許多出身卑微的人才,像主父偃、東方朔、司馬相如,在漢武帝時得到重用,而這在世卿世祿製下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世卿世祿製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一般人根本沒有條件成為官吏。而世襲的貴族往往奢侈腐化,無所用心,於國於民都為害不淺。軍功製起初,隻要有軍功,不管他出身如何都能授以爵位,如若沒有軍功,哪怕他出身再高貴也不能獲得爵位,所謂“有功者榮顯,無功者雖富貴無所芬華”就是這個道理。

但到兩漢時,有了高爵低爵的區分之後,一般人不可能獲得高爵,換句話說,家庭出身此時使得爵位越來越無實際意義,百姓對是否擁有爵位也毫不掛心了。

第二,察舉製有利於招徠各類人才。察舉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經、明法、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幾種,而且又讓熟悉地方情況的州郡長官親任察舉官,這就能把各類人才作為察舉對象,選仕任官,這無疑有利於封建國家的統治。

而軍功製不利於按才能來選拔官吏。在軍功製下,授爵僅以其軍功為依據,如此便剝奪了許多非身強體壯的士人之權利。韓非子有言:“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說得很有道理。秦朝實行“計首授爵”製,多次發生殺良冒功之事。

在軍功製的蠱惑刺激下,將士瘋狂屠殺,幾乎每次戰爭都要死許多人,給社會造成極大破壞。世卿世祿製不利人才選拔之弊則更明顯了。在世卿世祿製下,官職由貴族壟斷並世襲,出身的小貴族即使是昏庸之輩,也可繼承父兄的職位。如此弊病大矣哉!

第三,察舉製有利於中央集權,這與軍功製相比更加明顯。

在察舉製下,察舉權雖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權最終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

而在軍功製下,極易出現地方諸侯“功高蓋主”的現象,對皇權造成威脅。西漢初,分封的異姓王幾乎全是軍功製的受益者,結果造成地方王國勢力強大,中央無法駕馭。地方王國問題遂成為西漢中央集權的最大威脅,這很能說明軍功製是不利於中央集權的。

第四,察舉製在其實行之初一般能保證被察舉者的“質量”。

被察舉者有一年任期,隻有勝任者才能轉為正式官員。若不勝任,就要被撤換,而且推薦者也會因此受罰,這使得察舉人不敢隨便亂推薦士人。還用策問形式直接考察士人,其益處自不待言。

同時,察舉製也會產生弊端:

第一,在察舉製下,雖然察舉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賢人之眾,不可能把所有賢人都推薦給朝廷,仍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賢才被埋沒在鄉村野氓中,終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費。

漢朝由察舉而成為官吏的士人隻占總官吏人數的極少部分,而且有許多小人利用察舉機會,或賄賂或靠關係千方百計使自己成為被察舉對象。還有,被察舉者因察舉人而走上仕途,必對察舉者感恩戴德,並為之效命,這樣極易產生宗派行為,形成地方集團。

第二,對士人道德品質的考察是察舉製的前提,但這不易考量,因為很難對人的道德品質作出中肯的評價。人的道德品質須通過對他言行的長期考察才能得出較客觀的評價,而且這種言行還可能是假的,抑或他以後發生蛻變。

第三,察舉製廣泛推行,地方鄉閭因之有了評議之風,“清議”

名士好品評臧否人物,不重實際,空發議論。這種惡劣風氣還遺留給了後世,在魏晉時尤為明顯。“清議”名士中有許多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藝,以就聲價”者,清議成了這些偽君子攫取名利、撈取政治好處的資本。

察舉製是在漢代集權製國家中產生的,它為漢王朝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人才,有效充實和加強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統治機構,對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