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人們賴以導致某些行動和不作其它一些行動的準則或尺度。
——〔意〕阿圭那
就支配的力量而言,君主無疑是受法律的約束的。君主的意誌隻有在受到合理的限製時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意〕阿圭那
合法的權力,它按定義來說就是以法律為根據的權力。
——〔意〕阿圭那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誘導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們自己的德行。
——〔意〕阿圭那
法律的製定,是為了人們享受和平等的、有德性的生活所必須的。
——〔意〕阿圭那
法必須以整個社會的福利為其真正的目標。
——〔意〕阿圭那
我相信個人應當根據他的良心行事,即使這種行動勢必觸犯國家的法律。我相信他應當這樣做,即使他明明知道他會被當局判罪,他也應當如此。
——〔德〕愛因斯坦
人人有責任不讓愚昧無知的人去傷害任何人,還要盡他們的力量去約束邪惡,盡力改正別人的邪惡。
——〔古羅馬〕奧古斯丁
依靠部分人的利益而製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隻是依照部分人的利益製定法律的國家,不是真正的國家。
——〔古希臘〕柏拉圖
貧與富,善與幸福,……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的幸福,並在彼此友好關係中最高度地結合在一起。
——〔古希臘〕柏拉圖
沒有一個聰明的人懲罰別人是因為他犯過的錯誤,而是為了他今後不再犯錯誤。
——〔古希臘〕柏拉圖
人類必須有法律並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就像野蠻的獸類一樣。
——〔古希臘〕柏拉圖
所有的法律或應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是在於增加全民的幸福。因而,它首先應盡可能排除任何起到破壞幸福的事情,換句話說,排除傷害。
——〔英〕邊沁
獲得快樂的期望或免受痛苦的期望構成動機或**,獲得快樂或避免痛苦構成犯罪的利益。要懲罰罪犯嗎?隻有那一種能夠製造一種或多種痛苦的懲罰才能生效。
——〔英〕邊沁
法律不會成為任何人的敵人,也不會成為任何人的對頭。……法律本身是決不會錯的,而隻是某些惡毒的法律的解釋者濫用和敗壞了法律。
——〔英〕邊沁
在一個法製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金科玉律是什麽呢?那就是“嚴正地服從,自由地批判”。
——〔英〕邊沁
峻法嚴刑,非帝王之隆業;有罰無恕,非懷遠之弘規。
——〔西晉〕陳壽
法治須有相當的固定性,然後全社會方知有所適從;否則朝令暮改,乃是犯了最大毛病而極端減弱法律本身的威信。
——〔中〕費孝通
法治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律本身能統治,能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說社會上人和人的關係是根據法律來維持的。
——〔中〕費孝通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製定若幹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幹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
——〔中〕費孝通
報複猶如蔓草,是野性的產物。人性自然地趨向於它,法律和文明卻應當剪除它。
——〔英〕弗蘭西斯·培根
預防犯罪遠勝於懲罰罪行。
——〔法〕傅立葉
帶來安定的是兩種力量:法律和禮貌。
——〔德〕歌德
如果一個人著手去研究所有的法律,他就沒有剩餘的時間去觸犯法律。
——〔德〕歌德
一切邪惡,全靠法治加以禁錮,如果撤除了柵欄,那就無法遏阻。
——〔德〕歌德
懲罰在任何時候,不論永久或者臨時,都不可能成為任何以理性原則為基礎的政治製度的組成部分。
——〔英〕葛德文
懲罰的正義性是建立在這樣一個簡單的原則上的:一切人都有責任采取能夠想到的各種手段來防止有害於社會安寧的罪惡,但必須首先根據經驗或推理。一切比較溫和的辦法肯定都不足以應付這種緊急事態。
——〔英〕葛德文
任何行政當局可以推行的唯一公正的法令也必須是最符合於公眾利益的。因此,公正的政治法令不過是從道德規範中精選出來的一部分。
——〔英〕葛德文
在一切地方,立法的對象都是同一的,那就是人。人類的相似之處比相異之處要多得多。
——〔英〕葛德文
法律要求包括:權利超過一個人自身的權力就是自由,任何一種超過他人的權力就是權威。
——〔荷蘭〕格勞修斯
法律規定的懲罰不是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強製,一部分靠榜樣的效力。
——〔荷蘭〕格勞修斯
罪惡要靠拋棄他們犯罪的“樂趣”,並加上增添的痛苦去治療。
——〔荷蘭〕格勞修斯
對於不可救藥的人的處置是比較好辦的,處死比讓他活著更減少一些罪惡,因為他們活著肯定變成更壞的人。
——〔荷蘭〕格勞修斯
懲罰的目的就是使一個罰犯變成一個好人。
——〔荷蘭〕格勞修斯
罪犯的痛苦是受害人痛苦的一種補償。
——〔荷蘭〕格勞修斯
有人性,然後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後有民法。
——〔荷蘭〕格勞修斯
下令於流水之源者,令順民心也。
——〔春秋〕管仲
一條法律顧名思義包括最高權力。法律是一種規定的對象所必須遵守的條例,這是一切政治聯合所產生的結果。
——〔美〕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
浩瀚之法典乃是關係自由政府優點的必然現象。
——〔美〕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
不受懲罰的希望,是叛亂的強大誘因;對懲罰的恐懼,同樣是叛亂的強大阻礙。
——〔美〕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
由於人民是權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政府各部門據以掌權的憲法來自人民,因此不僅在必須擴大、減少或重新確定政府權力,而且在任何部門侵犯其它部門的既定權力時,求助於同一原始權威似乎是完全符合共和政體的理論的。
——〔美〕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
良心或內心製裁,是防止作惡的第一道防線;情義、禮教或社會製裁,是防止作惡的第二道防線;刑罰或法律的製裁,是防止作惡的第三道防線。
——〔中〕賀麟
法是一般神聖的東西,這單單因為它是絕對概念的定在,自我意識著的自由的定在之故。
——〔德〕黑格爾
一個人遭到生命危險而不許其自謀所以保護之道,那就等於把他置於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剝奪,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
——〔德〕黑格爾
義務所限製的並不是自由,而隻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義務就是達到本質,獲得肯定的自由。
——〔德〕黑格爾
好的法律可以使國家昌盛,而自由所有製是國家繁榮的基本條件。
——〔德〕黑格爾
真正的不法是,在犯罪中不論是法本身或我所認為的法都沒有被尊重,法的主觀方麵和客觀方麵都遭到了破壞。
——〔德〕黑格爾
因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個範圍,所以刑罰不能僅僅存在於一種價值中——生命是無價之寶——而隻能在於剝奪殺人者的生命。
——〔德〕黑格爾
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並尊敬他人為人。”
——〔德〕黑格爾
立法紛亂的主要根源在於,合乎理性的東西即自在自為的法的東西逐漸滲入到原始的、含有不法因素的、從而是單純曆史性的製度中去。
——〔德〕黑格爾
國家是不容分裂的,因為國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
——〔德〕黑格爾
法律是永恒的。這就是說,法律是自在自為地存在的,它們是從事物本性中產生出來的規定。
——〔德〕黑格爾
真正的法典是從思維上來把握,並表達法律的各種原則的普遍性和它們的規定性的。
——〔德〕黑格爾
隻有培養了對法的理解之後,法才有能力獲得普遍性。
——〔德〕黑格爾
隻有在自在的存在和設定的存在的這種同一中,法律的東西才作為法而具有拘束力。
——〔德〕黑格爾
家庭成員成為獨立的法律上之人格這一原則,使在家庭範圍內部出現了一種任性以及在自然繼承人中間的差別。
——〔德〕黑格爾
法律必須普遍地為人知曉,然後它才有拘束力。
——〔德〕黑格爾
用複仇的形式來對付犯罪的那種法,隻是自在的法,它是不合乎法的形式的,即它的實存是不合乎正義的。
——〔德〕黑格爾
法律要成為法律,而不成為簡單的戒律,它的內容就應該是明確的。
——〔德〕黑格爾
法律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在於法律是無偏私的,犯了什麽法,就該得什麽罪。壞處也在於此。法律是死板板的條文,不通人情世故,不知道一樣的罪名卻有幾等幾樣的居心。
——〔中〕胡適
對於一個人來說,悔悟是所有行動中最神聖的。所以我說,最致命的罪過就是那種目空一切的無罪意識,這就是死亡。
——〔英〕卡萊爾
一般的法律所涉及的對象僅僅是外在的行動,而嚴格的法律——它與倫理的觀念沒有任何牽連——隻考慮外在行為動機,而不考慮別的行為動機。
——〔德〕康德
任何一個行為,如果它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它依據的準則是公正的,那就是:根據普遍法則,這個行為和每一個人以及和所有人的意誌自由在行動上可以同時並存。
——〔德〕康德
懲罰的方式和尺度是什麽?公共的正義可以把它作為原則和標準,這就是平等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在公正天秤上的指針就不會偏向一邊。換句話說,任何一個人對別人所作的惡行,可以看作他對他自己作惡。
——〔德〕康德
要使任何外在的東西成為某人自己的,隻有在共同立法權力規定之下的法律的或文明的社會狀態中才有可能。
——〔德〕康德
人類最大的實際問題,就是解決自然強加給他們的如何建立一個文明社會,根據法律全體一致地執行公正的原則。
——〔德〕康德
法律是如此神聖和不可違反,它自身就表明必須來自最高的、無可非議的立法者,而不考慮別的行為動機。
——〔德〕康德
人民和各民族,由於他們彼此間的互相影響,需要有一個法律的機構組織,這樣他們才可以分享到什麽是公正。
——〔德〕康德
刑法是一種絕對命令。
——〔德〕康德
事實上,法律為個人所創立。無疑地,創立法律者本人,即隸屬於法律之下。並且,隻在他們的行為,遵守著規定立法職務的規範時,他們才是國家的機構。
——〔美〕凱爾森
行為是製裁的條件,製裁是行為的後果。
——〔美〕凱爾森
法的最後源泉是存在於一種社會存在的共同的自覺意識之中。為了促使法在外部實現,需要通過一種社會表現而取得具體化的法律規則,對某種東西,說來是法的這種共同的信念……這種表現多半是由國家來進行的,而國家的主要作用,也就是在法律上表現人民的法律的自覺意識。
——〔法〕萊翁·狄驥
創造這些規則的不是權力,權力永遠創造不出法來。
——〔法〕萊翁·狄驥
建設的規則也規定了握有權力的人出麵幹預的條件,並且規定他們的權力和他們決定的效力和範圍。
——〔法〕萊翁·狄驥
法律是由統治者所發布的,可是統治者無論他們是什麽人,他們隻能在其行為和決定適應組成集團的個人群眾的傾向、需要、願望和感覺之時保持其權力。
——〔法〕萊翁·狄驥
實在的法律對公職人員構成一種限製,這一種限製就是對裁判者和被統治者的一種珍貴的保障。
——〔法〕萊翁·狄驥
一切法律地位的基本要素,是在這種法律地位遭受侵害時,提起依法申訴並能使用社會的強製。
——〔法〕萊翁·狄驥
法律意味著秩序,宗教意味著信仰。沒有法律,人類便無法維係當下的社會;失去信仰,人類則無以麵對未來的世界。
——〔中〕梁治平
有效的法律控製,必定有宗教、道德和教育的充分支持。
——〔中〕梁治平
法律是一種社會控製手段,並且是現今最重要的一種,但它從來不是唯一的社會控製形式。統一在社會控製之下的,還有道德、宗教等傳統的領域。
——〔中〕梁治平
法製之所以重要,我們說,是因為它使齒不尖、牙不利的渺小的個人也獲得保障。
——〔中〕龍應台
雖然法律並不能規範風尚,但是使風尚得以誕生的卻是立法。
——〔法〕盧梭
一旦法律喪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絕望了;隻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法〕盧梭
一個個人,不論他是誰,擅自發號施令就決不能是法律,而隻能是一道命令。
——〔法〕盧梭
政府濫用法律的危害之大,遠遠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
——〔法〕盧梭
創製政府的行為決不是一項契約,而隻是一項法律;行政權力的受任者決不是人民的主人,而隻是人民的官吏;隻要人民願意就可以委任他們,也可以撤換他們。
——〔法〕盧梭
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隻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
——〔法〕盧梭
在一切自由的國家裏,公職人員的瀆職也像公民個人的犯罪一樣,應當加以嚴厲和迅速的處罰。
——〔法〕羅伯斯庇爾
自由手中掌握有懲罰的利劍,這把劍終於應當把人民從最殘酷的敵人那裏解放出來。誰不動用這把利劍,誰就是罪犯。
——〔法〕羅伯斯庇爾
依照法律不受懲罰的犯罪,本身就是社會製度中的可惡的怪現象。
——〔法〕羅伯斯庇爾
旨在反對人的自由、安全或財產的一切行為,不管是誰出的,即使是用法律名義做出的,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方式以外,都是專橫的和無效的行為。尊重法律本身就是禁止服從這樣的行為。如果有人想用暴力來強迫人服從這樣的行為,那麽他準許別人用暴力予以抵抗。法律對一切人都應當平等。
——〔法〕羅伯斯庇爾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羅伯斯庇爾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愛戴和尊重為轉移的,而這種愛戴和這種尊重是以內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為轉移的。
——〔法〕羅伯斯庇爾
凡是侵害不可剝奪的人權的法律,按其本質來說都是非正義的和暴虐的,它不是法律。
——〔法〕羅伯斯庇爾
法律是人民意誌的自由而莊嚴的表現。
——〔法〕羅伯斯庇爾
當法律原則是社會利益的時候,人民自己就是法律原則的支柱,全體公民的力量就是它的力量。
——〔法〕羅伯斯庇爾
法律的製定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凶惡背謬,所以法律本身必須最為純潔無垢。
——〔法〕羅伯斯庇爾
政治社會的繁榮必然建立在秩序、正義和理智的堅固基礎上。凡是損害天賦權利的任何非正義的法律、任何殘酷的製度,都是直接與其保護公民的人權、幸福和安寧的目的相抵觸的。
——〔法〕羅伯斯庇爾
法律的製定是為了保證每一個人自由發揮自己的才能,而不是為了束縛他的才能。
——〔法〕羅伯斯庇爾
服從不依據法律下命令的人,就是對法律本身的侮辱,就是助長那侵奪法律權力的人。
——〔法〕羅伯斯庇爾
必須永遠記住這一原則,即公民應該有權利對於社會活動家的行為發表意見和寫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
——〔法〕羅伯斯庇爾
在一切自由的國家裏,法律應當特別保護社會自由和個人自由,使之不受當權者濫用權力的侵犯。誰若不受人們管束,很快也就會放棄自己的職責,而做事無所顧忌則是犯罪的母親和護身符。人民一旦被恐怖籠罩著,便總是受到奴役。
——〔法〕羅伯斯庇爾
民主國家仍是這樣的國家:在那裏,主權的人民受自己製定的法律領導,自己去做所能做的一切事情,並借助自己的代表去做自己所不能做的一切事情。
——〔法〕羅伯斯庇爾
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運用法律,借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
——〔英〕洛克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製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能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它並不在受這法律約束的人們的一般福利範圍之外作出規定。
——〔英〕洛克
法律一經製定,任何人也不能憑他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製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屬胡作非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製裁。
——〔英〕洛克
政府所有的一切權力,即隻是為社會謀幸福,因而不應該是專斷的和憑一時高興的,而是應該根據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來行使。
——〔英〕洛克
凡是顯然為人民謀福利以及把政府建立在它的真正基礎之上的任何行為,都是而且永遠是正當的特權。
——〔英〕洛克
如果掌握權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權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強力強迫臣民接受違法行為,他就不再是一個官長。
——〔英〕洛克
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誌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欲和任何其它不正當的情欲為目的,那就是暴政。
——〔英〕洛克
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裏沒有法律,哪裏就沒有自由。
——〔英〕洛克
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製定的法律權利,判處死刑和一切較輕處分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侵害的權利。而這一切都隻是為了公眾福利。
——〔英〕洛克
立法權,不論屬於一個人或較多的人,不論經常或定期存在,是一個國家中的最高權力。
——〔英〕洛克
法律不是為了法律自身而被製定的,而是通過法律的執行成為社會的約束,使國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盡其應盡的職能。
——〔英〕洛克
不公正的法律,不管是以什麽名義出現的,比無知的巫醫的致命草藥之難於成為救命良藥還難於成為法律——即使人民可能服從它。
——〔法〕馬布利
在平等的社會狀況下,防止舞弊惡習和切實鞏固法律,是最容易的事情。
——〔法〕馬布利
如果我們的法律隻是自然規律的幼芽,它毫無疑問會是好法律。這樣的法律可以抑惡揚善。
——〔法〕馬布利
有法律以禁止個人種種暴行的社會,一定要比無法律而全任個人任性而行的社會,來得穩固些。
——〔中〕茅盾
在莊嚴的法律麵前,是不分種族和膚色的。
——〔英〕毛姆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
——《墨子·法儀》
人民一旦接受了好的準則,將比所謂正人君子的人們,更能持久地遵守。腐敗往往不是由人民開始的。
——〔法〕孟德斯鳩
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
——〔法〕孟德斯鳩
如果一個國家,刑罰並不能使人產生羞恥之心的話,那就是由於暴政的結果,暴政對惡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罰。
——〔法〕孟德斯鳩
法律是君主的眼睛。君主通過法律,可以看到沒有法律時所不能看見的東西。
——〔法〕孟德斯鳩
法律不是一種純粹的“權力作用”。在性質上無關緊要的東西就不屬於法律的範圍。
——〔法〕孟德斯鳩
人類製定的法律是我們行動的指導,所以應該是戒律,而不是勸說。
——〔法〕孟德斯鳩
在一個國家裏,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裏,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
——〔法〕孟德斯鳩
專製的國家沒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沒有保衛機構。
——〔法〕孟德斯鳩
一個寬和的政府可以隨意放鬆它的動力,而不致發生危險。它是依靠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去維持自己的。
——〔法〕孟德斯鳩
法律和政體原則的關係加強了政府的一切動力。反過來,政體的原則也因此獲得了新的力量。
——〔法〕孟德斯鳩
世之專於法者,不患於通而患於刻薄。
——〔宋〕歐陽修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
——〔宋〕歐陽修
刑在禁惡,法本遠情。
——〔宋〕歐陽修
以刑治則民畏,民畏則無奸,無奸則民安其所樂。以義教則民縱,民縱則亂,亂則民傷其所惡。
——《商君書》
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惠,惠生於力。
——《商君書》
法律注重在使人不敢作惡,道德卻能使人樂於向善。
——〔中〕沈從文
禮與法,表裏也;文與武,左右也。
——《司馬法》
若無政府、武力和法律予以約束、壓製人的欲望與無製的衝動,社會是不穩定的。
——〔荷蘭〕斯賓諾莎
若是一個國家的所有分子忽視法律,就足以使國家解體與毀滅。
——〔荷蘭〕斯賓諾莎
隻有在社會狀態下,善與惡皆為公共的契約所決定,每一個人皆受法律的約束,必須服從政府。
——〔荷蘭〕斯賓諾莎
若是人生來隻聽清醒的理智的指揮,社會顯然就用不著法律了。
——〔荷蘭〕斯賓諾莎
古者以仁義行法律,後世以法律行仁義。
——〔宋〕蘇洵
法是人和其它創造物在自己的行動中為了保持普遍和平而遵循的規則。
——〔英國〕溫斯坦萊
工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當然要比任何人都更嚴重地破壞共和國的和平。
——〔英國〕溫斯坦萊
不以平等和理智為基礎,不給一切人以自由,而隻偏袒個別人的法律,我們肯定地說,應該砍掉。
——〔英〕溫斯坦萊
法律必須成為人類一切行動的守則和準繩,以保持普遍的和平和自由。
——〔英〕溫斯坦萊
隻要立法者把實現國王的意誌和特權作為自己的目的,被壓迫的平民就不能享有共和國的自由。
——〔英〕溫斯坦萊
如果有很多雙眼睛在敏銳地監視的話,大家就會為維護和平而遵守法律。
——〔英〕溫斯坦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