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保險知識的專業性、技術性都很強,因此,人們在投保之前,首先要了解下麵的保險知識。
1.保險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或保險公司,是簽訂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按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在保險關係中,是收取保險費並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責損害賠償或對人身傷亡給付保險金的人。保險人必須按保險監督機關的規定,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並且將資本金的一定比例作為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機關指定的銀行。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要負責繳付保險費。
3.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險人既可以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居民個人。被保險人與投保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兩個人:若投保人為自己利益簽訂保險合同,當保險合同一成立,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若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當保險合同成立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別為兩人。如貨運險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人身保險中多數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不是同一人。
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享有請求保險人賠償的權利。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就是保險對象。如果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要給付保險金於其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傷殘或生存到約定的保險期限,享有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4.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中特有的關係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所約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領取保險金權利的人。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受益人的產生有三種方法:
(1)約定。即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在投保時約定。
(2)指定。如果保險契約未約定受益人或雖約定但未確定者,均要由要保人指定,指定以書麵形式或口頭形式均可。
(3)法定。如果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雖指定受益人,但當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再指定受益人時,一般依法決定,即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5.保險中間人
保險中間人主要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證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在規定的授權範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代理經營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報酬的人。保險人授予代理人的權利,包括明示權利和默示權利。明示權利,是用一定形式約定的權利,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代理人的權利;默示權利,是依照法律規範,或公認的某種習慣,代理人為履行其責任而必須采取的行為。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人進行保險活動時,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後果,直接由保險人承擔,但代理人隻能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可看作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是從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代表被保險人洽談保險合同,而向承保人收取傭金的人。保險經紀人的法律資格是:
1)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辦理保險投保設計、谘詢,並在保險市場上尋求保險人。
2)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投保的手續、代交保費,或接受委托向保險人索取保險賠款等。
3)經紀人的代理權,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授權範圍內行使,但不能約束保險人。
4)因經紀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險人受損,經紀人應負賠償責任。(3)保險公證人。保險公證人是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價、理賠等而予以證明的人。保險公證人可以接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進行工作,其酬金由委托人支付。
6.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簡稱“保單”,是指保險當事人雙方確立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是根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被保險人收執的一種書麵憑證。內容包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名稱、地址、保險金額、承保責任範圍、保險期限、保險費數額和交費期限、保險人名稱及簽章、簽訂日期及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條款等。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危險而發生損失時,可據此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通過驗證後,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雙方必須全麵履行保險單規定的各項內容。如果保單丟失,可以去保險公司掛失,保險公司在查核副本後可以重新製作批單。
批單,又稱“背書”或“批改單”。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為了對保單或保險憑證進行修改或增刪內容而設立的一種憑證。凡經批改過的保單,均以批單上的批文內容為準,雙方當事人均應受此約束。
7.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是闡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文件內容。保險人根據業務需要載入保險單中的叫選擇條款;按照被保險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險的叫附加條款;被保險人為了享受合同權利而承諾應盡義務的約定叫保證條款;對專門行業,保險人在保障等方麵作專門規定的叫行業條款;對各種保險普遍適用的稱為基本條款。
8.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它是被保險人在約定災害事故發生後向保險人索賠的依據。其構成要素主要有:
(1)發生保險事故。
(2)保險標的發生損失。
(3)保險標的的損失與保險事故相關。
根據責任範圍保險責任可劃分為基本責任、附加責任和除外責任。
(1)基本責任是保險人承擔的直接和間接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2)附加責任是根據投保人的需要,經過雙方協商,另保附加險(亦稱特約險)所承擔的責任(亦稱特約責任),由保險人打字或手書形式在保單上附加。
(3)除外責任。保險人不承擔的責任,都列為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人不保風險和不賠償的事項。常見的有:戰爭(包括各種軍事行動和暴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原子和核子汙染、自身經營管理不善、保險財產的自然損耗、財產的自身缺陷、可預見的財產損毀或人身傷亡。
凡上述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故意行為是保險除外責任之一,簡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險發生造成嚴重後果,而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由於這一行為所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對一些情節特別嚴重的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9.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是指構成保險責任的事故。例如,保險條款中規定,火災造成的房屋損失,屬於保險責任。那麽,被保險人的房屋一旦由於火災造成了經濟損失,就發生了保險事故。發生了保險事故,就意味著保險公司要支付賠款了。
10.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又稱“保險對象”、“保險項目”,是指保險所保障的目標。財產保險的標的即財產本身,如建築物、原材料、商品等有價物及與之有關的利益和責任。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本身,如健康、勞動能力、生命等。保險標的是保險契約必須指明的項目。保險雙方當事人是為一定“標的”的利益而訂立保險契約的,沒有保險標的或保險標的不明確的保險契約沒有實際意義。各類保險所保對象的範圍叫做承保範圍,如家庭財產保險所承保的範圍是家庭生活資料、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等。
11.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又稱“保險期間”,簡稱“保險期”,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確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責任開始至終止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都應遵守保險合同中關於各自權利和義務的約定。保險有效期滿後續保,需另辦手續。
1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簡稱“保額”,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經被保險人確定因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時,應由保險人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最高金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要由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據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一般不得超過實際價值,否則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同上)協商確定,法定保險則要依有關條例確定。保險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
13.保險金
保險金實際上也是一種保險賠款。由於在對人的保險中,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有時候不一定是對損失的賠償,所以,對因人身傷亡、養老等而支付的賠款通常稱為保險金。
14.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取得保險人在約定責任範圍內所承擔賠償責任而支付的費用。它既是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轉移風險的代價,也是保險基金的來源。它是根據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根據所適用的保險費率計算出來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是決定保險費的三大因素。保險費同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成正比。一般說來,保險金額越大,保險費率越高,保險期限越長,則保險費和集中的保險基金越多,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也就越大;反之,則越小。
15.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通常也簡稱“費率”,是指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和經營費用多少等因素而確定的單位保險金額與所收保險費的比率。單位保額可以用千分率,也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在我國財產保險中用千分率,運輸和農業保險多用百分率。保險費以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求得。
16.索賠和理賠
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根據保險單有關條款的規定,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行為稱為索賠。此時保險人應根據契約規定對事件中物質上的損失或人身傷害情況進行一係列的調查處理。例如,審核被保險人提交的有關單證、估算損失、確定賠償金額等,這些工作統稱之為“理賠”。
·投保應慎重
麵對各式各樣的保險險種和眾多的保險機構,許多人往往無所適從,不知如何取舍。投保人在購買保險之前,應多比較保險公司及其保險代理人,分清優劣,選擇一家實力雄厚、服務優質的保險公司,選擇適合自己的險種,這樣不僅可以使你在保險期間避免許多麻煩,而且會使你今後的人生受益無窮。
1.優化險種
對收入有限的投保人來說,首先應選擇最實用、最需要的險種投保。但哪些險種最實用呢?第一是養老、醫療保險;第二是家庭財產(包括房屋)保險。對大多數投保人來說這些險種是最基本的險種。
(1)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一般都是各家壽險公司的支柱險種,種類非常多,且每一種的費率、責任、領取標準各不相同。這就要求投保人結合自身需求,優中選優。具體操作時可以依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經濟能力等基礎條件選擇那些領取標準高於銀行利率、保障功能明顯、交費數額能承受的險種。
(2)一般財產保險險種從條款到責任範圍、費率等方麵,各家保險公司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差別。但壽險險種則有很多不同之處。
2.優選保險責任
保險險種責任範圍的大小直接決定著未來的出險理賠多少,因此應該選擇範圍大的險種投保。通常,各個險種的責任範圍都是不同的,即使是同類險種,責任也不完全相同。
投保人投保之前最好“貨比三家”,向各家保險公司多要幾份同類險種的條款,進行多方比較,選擇“物美價廉”的投保。
3.選擇理賠服務好的保險公司投保
對所有投保者來說,投保的最終目的是一旦出險能得到及時合理的理賠服務。理賠可以說是保險公司服務的最重要環節,也是投保人據以選擇一家保險公司而不是其他保險公司的主要因素。有些保險公司業務人員銷售保險時服務周到、細致,但理賠時會有意無意地出難題。如果投保人遭遇這樣的公司,那麽不管業務人員說得多麽好聽,都要堅決要求退保,或是次年改投他家,不能被一時的甜言蜜語所迷惑。
4.選擇企業形象優良、從業人員素質高的保險公司投保
保險市場形成至今,保險市場競爭主體越來越多,曆經十多年的經營管理,各家保險公司的優劣已基本顯現出來,對投保人來說,要做到擇優汰劣已不是很困難的事。
值得投保人注意的是,一定要注重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和其從業人員的素質。人員素質高低決定了企業的發展前途,如果人員素質不高,特別是企業領導素質不高,再好的企業也會被搞垮,雖然至今在我國還沒有出現哪家保險公司破產的現象,但並不表明以後沒有這種可能,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