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現代家庭投資理財的一種明智選擇,是家庭未來生活保障的需要。購買保險要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從保險的回報來看,購買的保險最好不是單一的,以組合為佳。

1.明確投保目的,選擇合適險種

在準備投保之前,投保者應先明確自己的投保目的,有了明確的目的才能選擇合適的險種。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是人壽保險還是意外傷害保險?為了自己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就應選擇個人養老保險;為了將來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就要選擇少兒保險等。總之,要避免因選錯險種而造成買了保險卻得不到預期保障的情況出現。

選擇合適險種,投保人應從三個因素考慮:

(1)適應性。投保要根據自己或家人需要保障的範圍來考慮。例如,沒有醫療保障的人,可買一份“重大疾病保險”,這樣一旦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費用就轉嫁給了保險公司,適應性很明確。

(2)經濟支付能力。買壽險是一項長期性的投資,每年都需要繳存一定的保費,每年的保費開支必須取決於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來說以家庭年收入的10%~20%較為合適。

(3)選擇性。無論是家庭還是個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險公司開辦的所有險種,隻能根據家庭的經濟能力和適應性選擇部分險種。在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為成人投保比為獨生子女投保更實際,因為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生活的風險總體上要比小孩高。當然如果財力豐厚,家中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是最好不過的了。

2.量力而行,確定保險金額

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金額應當與家庭財產保險價值大致相等。如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合同中超額部分是無效的;如果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或隻能以保險金額為限賠償。

如一台洗衣機價值2000元,投保人投保的保險金額卻是3000元,那麽超過的1000元無效,一旦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最多也隻是支付2000元。同時,應注意保險標的折舊問題,如一台用了幾年的電視機,它的保險價值不應是購買時的價格,而是折舊後的實際價值。重複投保,即同種保險標的,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法律雖然不禁止這種行為,但同樣的重複投保的累計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將采取分攤賠償金的辦法,防止被保險人獲得超額保險金。所以,為了得到多份賠償而重複投保行為是不可取的。

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由投保人自己確定,有的可以投保多份,投保人必須考慮自己的支付能力,不能為追求高額保險金而不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否則,一旦出現不能承擔保險費的情況,不但保險成了泡影,已繳的保險費也將蒙受很大損失,得不償失。

確定適度的保險金額可從兩方麵來考慮:

(1)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額應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一般來說,投保人在確定保險金額時可以考慮疾病醫療費、子女教育金、退休養老金、喪葬費、遺屬生活費等。

(2)確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額還要根據投保人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如果保險金額定得過高,一旦將來家庭或個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就會因無力繳納保費而中斷保險,影響保障的程度;而保險金額定得過低,則不足以保障受益人的家庭生活的安定。所以簽定保險合同,一定要有全局的考慮,既要長遠打算,又要根據實際的需要和能力確定適度的保險金額。

3.保險期限長短相配

保險期限長短直接影響到保險金額的多寡、時間的分配、險種的決定,直接關係到投保人的經濟利益。比如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一般是以一年為期,有些也可以選擇半年期,投保人可在期滿後選擇續保或停止投保。人壽保險通常是多年期的,投保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時間跨度、交納保費的期限以及領取保險金的時間。

4.合理搭配險種

選擇人身保險可以在保險項目上進行組合,如購買一個至二個主險附加意外傷害、疾病醫療保險,使保障性更高。在綜合考慮所有需要投保的項目時,還需要進行全麵安排,應避免重複投保,使投保的資金能夠發揮最大作用。例如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差工作的人,就應該買一項專門的人身意外保險,而不要每次購買乘客人身意外保險,這樣不但可以節省保費,而且在其他情況下所出現的人身意外,也會得到賠償。如果你正準備購買多項保險,應當盡量以綜合的方式投保。因為,它可以避免各個單獨保單之間可能出現的重複,從而節省保險費,得到較大的費率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