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所記之如瑤貢舶事,明清人記載極多。日人記載則多據中籍迻譯,雖間有疑其支離者,亦僅及派使者之為征西或幕府,對於事實本身,則均一致承認。
關於胡惟庸通倭之明清人記述,其主要事實多根據《實錄》及《大誥》,《明史》和《實錄》更不過詳略之異,大體一無出入。文中洋洋灑灑據口供敘述胡惟庸的罪狀,於通倭投虜事,僅有二句:
惟庸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請兵為外應。(34)
惟庸誅後數日,在宣布罪狀的演詞中,亦未提及通倭一字:
己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諭文武百官曰:“……豈意奸臣竊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結於眾舌,朋比逞於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譬堤防之將決,烈火之將然,有滔天燎原之勢,賴神發其蠹,皆就殄滅……”(35)
於罷中書省詔中,亦隻及其枉法撓政諸罪:
癸卯,罷中書省,詔曰:“……丞相汪廣洋、禦史大夫陳寧晝夜**昏,酣歌肆樂,各不率職,坐視廢興。以致胡惟庸私構群小,夤緣為奸,或枉法以賄罪,或撓政以誣賢,因是發露,人各伏誅……”(36)
即在十六年後,太祖和劉三吾的談話中,胡惟庸的罪狀,也不過隻是擅作威福和僭侈:
二十八年十一月上謂翰林學士劉三吾等曰:“奸臣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謀為不軌,僭用黃羅帳幔,飾以金龍鳳紋。邇者逆賊藍玉,越禮犯分,床帳護膝,皆飾金龍,又鑄金爵為飲器,家奴至於數百,馬坊廊房,悉用九五間數,僭亂如此,殺身亡家。”(37)
惟庸誅後七年,始於所頒《大誥》中提及林賢:
維十九年十二月望皇帝三誥於臣民曰:“……帝若曰前明州衛指揮賢私通惟庸,劫倭舶,放居倭,惟庸私使男子旺借兵私歸賢,賢將輔人亂,不寧於黔黎,誅及出幼子。”(38)
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所頒《祖訓》中(39),方才正式列出惟庸通倭的記載,其文雲:
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來撓我邊,則彼為不祥。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興兵輕犯,亦不祥也。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邇,累世戰爭,必選將練兵,時謹備之。
今將不征諸夷國名列後:
東北:朝鮮國
正東偏北:日本國(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
正南偏東:大琉球國 小琉球國
西南:安南國 真蠟國 暹羅國 占城國 蘇門答剌
西洋國 爪窪國 湓亨國 白花國 三弗齊國 浡泥國(40)
考《明史·胡惟庸傳》謂:“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查《實錄》十九年十月條不載此事。胡惟庸罪狀中之通倭一事,據史言發覺在十九年,其唯一之根據為當時官書《大誥三編》。據此則十九年以前不當有絕倭之事,而事實上則卻相反。《祖訓》之成,據《大事記》所言第一次編成於洪武二年。(41)第二次在六年五月。(42)第三次在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名為《皇明祖訓》,其目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43)由是可知最後定本即仍洪武六年之舊,不過把原來《箴戒》章改成首章而已。胡惟庸事敗在洪武十三年正月,通倭事發在十九年十月,不應先於洪武六年絕倭!細繹《祖訓》文意,知其大旨不過戒子孫勿務遠略損國威,所列不征之國,亦以其阻絕海洋,不易征服,於胡惟庸事,初無關涉。蓋日本之被列為不征之國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在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八年這時期中方把胡惟庸事加入,作為佐證。後來讀史的人不留心,把不征之國和胡惟庸事因《祖訓》先後放在一起,就混為一事,並誤為有因果關係。因胡惟庸獄詞和《大誥》所載,輾轉附會,惟庸之通倭謀逆及明廷因之與日絕交數事,遂成信讞了。
《國朝列卿記》所記全用《實錄》原文,明代向例於《實錄》修成後即焚稿扃史館中,不為外人所見。所以後來人的記載大部分可說都是根據《列卿記》這部書。
因為《皇明祖訓》《大誥》和《實錄》中的記載,出於朝廷。後來的史家便都一致相信,以為事實。自鄭曉(44)、郎瑛(45)、章潢(46)、鄧元錫(47)、茅瑞征(48)、茅元儀(49)、陳仁錫(50)、張複(51)、葉向高(52)、方孔炤(53)、黃道周(54)及《製禦四夷典故》(55)諸書,一致以為太祖朝之中日絕交,是因為如瑤貢舶事件;如《蒼霞草》所記:
已複納兵貢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敗,事發,上乃著《祖訓》示後世毋與倭通。
《吾學編》《製禦四夷典故》《皇明世法錄》《圖書編》諸書雲:
十五年歸廷用又來貢,於是有林賢之獄,曰故丞相胡惟庸私通日本,蓋《祖訓》所謂日本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也。是時惟庸死且三年矣。十七年如瑤又來貢,坐通惟庸,發雲南守禦。
渡邊世《室町時代史》(二三五頁)亦謂:
時明胡惟庸謀反,使寧波之指揮官請援於征西將軍。征西府使僧如瑤率精兵四百餘人偽入貢赴之。謀覺,胡惟庸伏誅,逮林賢獄起,我邦通謀事發覺,太祖大怒,爾後一時交通遂絕。
何喬遠(56)、鄭若曾(57)、嚴從簡(58)諸人記林賢與如瑤之事跡較詳盡,《名山藏·王享記》雲:
丞相胡惟庸得罪懼誅,謀諸倭不軌,奏調金吾衛指揮林賢備倭明州。陰遣宣使陳得中諭賢送日本使出境,則誣指為寇以為功。賢聽惟庸計,事覺,惟庸佯奏賢失遠人心,謫居之倭中。既惟庸請宥賢複職,上從之。惟庸以廬州人李旺充宣使召賢,且以密書奉日本王借精銳人為用,王許之。賢還,王遣僧如瑤等率精銳四百餘人來,詐獻巨燭,燭中藏火藥兵器。比至惟庸已敗,上猶未悉賢通惟庸狀,發四百餘人雲南守禦……十五年惟庸事覺,上追怒惟庸,誅賢磔之。於是名日本曰倭,下詔切責其君臣,暴其過惡天下,著《祖訓》絕之。
所記恰與《大誥》合。《籌海圖編》亦采此說,而誤以胡惟庸為樞密使,為王士騏所譏。(59)且以為先於洪武十六年詔絕日本,二十年如瑤事發,時代與各書歧異。日人辻善之助據之以為懷良親王已於前四年卒,足證使非征西所遣。(60)書中標明日使為歸廷用,足補何氏之缺:
日本使歸廷用入貢方物,厚賞回還,明州備倭指揮林賢在京隨駕,時交通樞密使胡惟庸,潛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謀,令將歸廷用誣為倭寇,分用賞賜。中書省舉奏其罪,流賢日本。洪武十六年詔絕日本之貢。賢流三年,逆臣胡惟庸暗遣人充宣使,私往日本取回,就借練精兵四百,與僧如瑤來獻巨燭,中藏火藥兵具,意在圖亂,上大怒,磔賢於市,乃降詔責其君臣,絕其貢。
《殊域周谘錄》本之,而以為十三年發如瑤雲南守禦,林賢事發則在洪武二十年。日人飯田忠彥(61)、荻野由之(62)、辻善之助(63)、栗田元次及木宮泰彥(64)和德人希泊魯禿(Sicboldt)(65)諸人所記大率根據以上所引。
李開先所記則與諸書微異,其所撰《宋素卿傳》雲(66):
自洪武年間因胡惟庸通倭密謀進壽燭,內藏刀箭。將夷以銅甑蒸死,絕其進貢。
這是他把永樂三年十一月日本使者自治倭寇的記載(67)和如瑤貢舶事件混在一起誤為一事的錯誤。
以上諸家所記都屬於胡惟庸使林賢通倭,如瑤偽貢事件。王世貞一流的史家所記,則與此異:
日本來貢使,私見惟庸,乃為約其王,令舟載精兵千人,偽為貢者,及期會府中,力掩執上,度可取,取之;不可,則掠庫物泛舸就日本有成約。(68)
以下便接著敘雲奇事件,把這兩件事發生連帶關係。他在另一記載中又說:
十三年丞相胡惟庸謀叛,令(日使)伏精兵貢艘中,計以表裹挾上,即不遂,掠庫物,乘風而遁。會事露悉誅。而發僧使於陝西四川各寺中,著訓示後世,絕不與通。(69)
又把這事件和如瑤發生關係。陳仁錫(70)、朱國楨(71)諸人都相信這一說,引為定讞。稍後穀應泰、夏燮等,便兼采兩家矛盾之說,並列諸事,作最完備之記錄。(72)
讀了以上諸家記述之後,最後我們試一持與當時的官書一核,看到底哪些史料是可靠的,哪一些是不可靠的,《大誥三編》說:
前明州衛指揮林賢出海防倭,接至日本使者歸廷用入貢方物。其指揮林賢移文赴都府,都府轉奏,朕命以禮送來至京。廷用王事既畢,朕厚賞令歸,仍命指揮林賢送出東海,既歸本國。不期指揮林賢當在京隨駕之時,已與胡惟庸交通,結成黨弊。及歸廷用歸,惟庸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計,令林指揮將廷用進貢舡隻,假作倭寇舡隻,失錯打了,分用朝廷賞賜,卻仍移文中書申稟。惟庸佯奏林指揮過,朕責指揮林賢就貶日本。居三年,惟庸暗差廬州人充中書宣使李旺者私往日本取回,就借日本國王兵,假作進貢來朝,意在作亂。其來者正使如瑤藏主左副使左門尉右副使右門尉,率精兵倭人帶甲者四百餘名——倭僧在外——比至,胡惟庸已被誅僇,其日本精兵,就發雲南守禦。洪武十九年朕將本人命法司問出造反情由,族誅了當。嗚呼人臣不忠者如此!(73)
又雲:
其指揮林賢年將六旬,又將輔人為亂,致黔黎之不寧,傷生所在,豈不得罪於天人者乎!遂於十九年冬十月二十五日將賢於京師大中橋及男子出幼者皆誅之,妻妾婢之。(74)
我們且不推敲這事件的本身是否可靠,明太祖這樣一個梟桀陰忮的人的話——一麵之詞是否可信,光和其他的記載比較,至少以下幾件事是明太祖或胡惟庸所未曾想及的。這幾點是:
(一)詐獻巨燭,燭中藏火藥兵器的聰明主意。
(二)日本貢使私見惟庸,約貢千人相助綁票的事。
(三)時間的矛盾。
(四)歸廷用十五年之再貢發覺事。
(五)奏調林賢備倭明州事。
(六)三年前惟庸初由右丞改左,正得寵眷而反懼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