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被誅時的罪狀是:
(一)毒死劉基。
(二)阻隔占城貢使。
(三)私給文臣以沒官婦女。
(四)枉法撓政,朋比為奸。
劉基事據《明史》本傳說:
基在京病時,惟庸以醫來,飲其藥,有物積腹中如拳石。其後中丞塗節首惟庸逆謀,並謂其毒基致死雲。(75)
據《胡惟庸傳》,則惟庸之毒基,實為太祖所遣:
禦史中丞劉基亦嚐言其短,久之,基疾,上遣惟庸挾醫視,遂以毒中之。
據《行狀》所述,基未死前且曾以被毒狀告太祖,太祖不理:
洪武八年正月,胡丞相惟庸以醫來視疾,飲其藥二服,有物積腹中如拳石,遂白於上,上亦未之省也,自是疾遂篤。三月上以公久不出,遣使問之,知其不能起也,特禦製文一通,遣使馳驛送公還鄉,裏居一月而薨。(76)
即由史臣纂修之《實錄》,也說太祖明知劉基被毒事:
禦史中丞塗節言前誠意伯劉基遇毒死,廣洋宜知狀。上問廣洋,廣洋對以無是事。上頗聞基方病時,丞相胡惟庸挾醫往候,因飲以毒藥。乃責廣洋欺罔,不能效忠為國,坐視廢興……(77)
由上引諸記載,參以《明史·劉基傳》所敘胡惟庸與基之宿怨,乘隙中傷,太祖對基懷疑事。可知胡惟庸之毒基,確受上命,所以劉基中毒後,雖質言情狀,亦置不理。並且派人看他會不會死,直到確知他必定要死,方派人送他回家。我們看汪廣洋之死是為塗節告發,胡惟庸之被罪,也和劉基死事牽連,但在宣布胡氏罪狀時,卻始終沒提起這事。由此可見“欲蓋彌彰”,塗節之所以與胡惟庸駢戮東市,其故亦正在是。
關於阻隔占城貢使事,《明史》雲:
洪武十二年占城貢使至都,中書不以時奏,帝切責丞相胡惟庸、汪廣洋,二人遂獲罪。(78)
《實錄》載此事較詳,其文雲:
十二年九月戊午,占城國王阿答阿者遣其臣陽須文旦進表及象馬方物,中書臣不以時奏。內臣因出外,見其使者以聞,上亟召見,歎曰:“壅蔽之害,乃至此哉!”因敕責省臣曰:“朕居中國,撫輯四夷,彼四夷外國有至誠來貢者,吾以禮待之。今占城來貢方物既至,爾宜以時告,禮進其使臣,顧乃泛然若罔聞知,為宰相輔天子出納帝命,懷柔四夷者固當如是耶!”丞相胡惟庸、汪廣洋等皆叩頭謝罪。(79)
《明史》言:“帝怒,切責省臣,惟庸及廣洋頓首謝罪,而微委其咎於禮部,禮部又委之中書,帝益怒,盡囚諸臣,窮詰主者。”《高皇帝文集》卷七載《向中書禮部慢占城入貢第二敕》雲:
敕問中書禮部必欲罪有所證。古有犯法者犯者當之,此私罪也。今中書禮部皆理道出納要所,九月二十五日有慢占城入貢事,向及省部,互相推調,朕不聰明,罪無歸著,所以囚省部,概窮緣由,若罪果有所證,則罪其罪者,仍前推調,未得釋免。旨意極嚴重,接著就是塗節上變告反,由此可見惟庸已於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獄,到十二月又發生汪廣洋妾陳氏從死事,再下法司取勘,塗節窺見太祖有欲殺之意,逢迎上變,遂於次年正月被誅。
庚午詔書中所指的“枉法朋比”,《明史》所記無實事可征。李善長獄後數年方發覺,此時當不能預為周納。惟吳伯宗事別見其本傳雲:
胡惟庸用事,欲人附己,伯宗不為屈。惟庸銜之,坐事謫居鳳陽,上書諭時政,因言惟庸專恣不法,不宜獨任,久之必為國患,辭甚剴切。帝得奏召還,賜衣鈔。(80)
則伯宗自以坐事謫徙,亦未嚐得“危禍”也。劉崧事見《高皇帝文集》七《召前按察副使劉崧職禮部侍敕》雲:
奸臣弄法,肆誌跳梁,擬卿違製之責。邇者權奸發露,人各伏誅。卿來,朕命官禮部侍郎,故茲敕諭。
其朋比事,當時人的記載,《國初事跡》中,有這樣一條:
楊憲為禦史中丞。太祖嚐曰:“楊憲可居相位。”數言李善長無大才。胡惟庸謂善長曰:“楊憲為相,我等淮人不得為大官矣。”憲因劾汪廣洋不公不法,李善長奏排陷大臣,放肆為奸等事,太祖以極刑處之。(81)
劉辰曾佐太祖戎幕,所記當得之見聞,較可征信。且善長、惟庸均為淮人,惟庸之進用,又為善長所援引,為保全祿位樹立黨援計,其排斥非淮係人物,又為勢之所必至。不過據這一條史料的引證,也僅能證明惟庸之樹黨而已。《高皇帝文集》卷十六《跋夏珪長江萬裏圖》文中有指摘惟庸受贓語,不過盡他所能指摘的也還不過是一幅不甚著名的圖。其文雲: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奸臣胡惟庸權奸發露,令法司捕左右小人詢情究源,良久,人報左丞贓貪**甚非寡欲。朕謂來者曰:果何為實,以驗贓貪?對曰:前犯罪人某被遷,其左相猶取本人山水圖一軸,名曰《夏珪長江萬裏圖》。朕猶未信,遣人取以驗,去不逾時而至,籲!微物尚然,受贓必矣。
促成惟庸謀反的動機,據《明史》說是:
會惟庸子乘馬於市,墮死車下,惟庸殺挽車者,帝怒,命償其死。惟庸請以金帛給其家,不許。惟庸懼,乃與禦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等謀起事,陰告四方及武臣從己者。
此文全據《實錄》,而略其下一段。今補列如下:
上日朝,覺惟庸等舉措有異,怪之,塗節恐事覺,乃上變告。(82)
據上文所申述,我們知道惟庸於十二年九月下獄取勘,《實錄》所記太祖自己在朝堂上覺察惟庸舉措,事實上為不可能。《憲章錄》(83)《皇明法傳錄》(84)諸書因其矛盾,舍去不錄,《明史》因之。我們如再細心檢討一下,就可以知道不但《實錄》之事後增飾和《明史》諸書之截短取長是靠不住,即其所記之惟庸子死事,也是同樣叫人不敢相信。如王世貞記惟庸獄起前之所謂促成謀反之動機雲:
會其家人為奸利事,道關榜辱關吏,吏奏之,上怒,殺家人,切責,丞相謝不知乃已。
又以中書違慢,數詰問所由。惟庸懼,乃計曰:“主上魚肉勳舊臣,何有我耶!死等耳,寧先發,毋為人束,死寂寂。”(85)
同樣是在敘述同一事件,並且用同一筆法,但所敘的事卻全不相符,一個說是惟庸子死,一個說是惟庸家人被誅。顯見這兩種不同的記載是出於兩種不同的來源,由此又可知胡惟庸事件在明嘉靖以前是怎樣一個紛亂矛盾的樣子了。
《高皇帝文集》卷七有《諭丞相枉序斑敕》,所謂丞相當即指惟庸言,但細繹敕意,亦隻是責其刑罰不中而已。敕雲:
傳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今日序斑奏,昨晚一使自山西至,一使自太倉來省,引進將至與姓名,且曰郎中教隻於此處候丞相提奏引見,已而終不見,郎中複喚,於是不敢引見,是有丞相怪責,不由分訴,刑及二十而膚開,甚枉之。因序斑奏枉,試釋之,若為上者教人正其事而後罪人不行,此果刑罰之中乎?
總之,在上文所引述的史料中,我們找不出有“謀反”和“通倭”“通虜”的具體的記載。這正好像一個故事,時代越後,故事的輪廓便越擴大,內容也越充實。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後胡惟庸的謀反便成鐵案,裝點得有條有理了。錢謙益引《昭示奸黨三錄》說:
自洪武八年以後,惟庸與諸公侯約日為變,殆無虛月,或候上早朝,則惟庸入內,諸公侯各守四門,或候上臨幸,則惟庸扈從,諸公侯分守信地,皆聽候惟庸調遣,期約舉事。其間或以車駕不出而罷,或以宿衛嚴密,不能舉事而罷,皆惟庸密遣人麾散,約令再舉,五年之中,期會無慮二百餘。(86)
考《太祖本紀》胡惟庸以洪武六年七月壬子任右丞相,十年九月辛醜改左。(87)其時惟庸正被恩眷,得太祖信任。《高皇帝文集》二載是時《命丞相大夫詔》:“朕平天下之初,數更輔弼,蓋識見淺薄,任非其人。前丞相汪廣洋畏懦迂滑,其於申冤理枉,略不留意。以致公務失勤,乃黜為嶺南廣省參政,觀其所施,察其自省。今中書久闕丞相,禦史台亦闕大夫,揆古稽今,誠為曠典,特命左丞相胡惟庸為中書右丞相,中丞陳寧為右禦史大夫。且惟庸與寧自廣洋去後,獨署省台,協誠匡濟,舉直措枉,精勤不怠,故任以斯職。播告臣民。”雲雲。據《奸黨錄》所言,則不特《實錄》所記惟庸諸謀叛動機為子虛,即明人諸家所言亦因此而失其立足點。因為假使惟庸已蓄意謀叛,其行動且早至被誅之五年前,且屢試屢敗,則何以史文又曲為之隱?於《奸黨三錄》所雲“五年之中期會為變無慮二百餘次”一事至不著一字!何以《明史》及《弇州別集》諸書僅著其“以祥瑞自喜有異謀”“令費聚陸仲亨收集軍馬”“收集亡命”“通倭欵虜”“被責謀起事”諸近疑似曖昧之刑法上所謂“意圖”的記載,而及略其主要之已舉未遂行為!
《實錄》記李善長獄事,尤曖昧支離,使人一見即知其捏造。蓋其所述謀反情事,皆援據當時獄辭,其不可信,又無待究詰。且即以所敘和《昭示奸黨錄》所條列善長諸招一校,亦有未核。(88)《實錄》雲:
太仆寺丞李存義者,善長之弟,惟庸之婿父也。以親故往來惟庸家。惟庸令存義陰說善長同起,善長驚悸曰:“爾言何為者!若爾,九族皆滅。”存義懼而去,往告惟庸,惟庸知善長素貪,可以利動。後十餘日,又令存義以告善長,且言事若成,當以淮西地封公為王,善長雖有才能,然本文吏計深巧,佯驚不許,然心頗以為然,又見以淮西之地王己,終不失富貴,且欲居中觀望,為子孫後計,乃歎息起曰:“吾老矣,由爾等所為。”存義還告,惟庸喜,因過善長,善長延入,惟庸西麵坐,善長東麵坐,屏左右欵語良久,人不得聞,但遙見頷首而已。惟庸欣然就辭出,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請兵為外應。(89)
《明史》別據明人所記以為說善長以封王者為其故人楊文裕。(90)於其冤抑,特載解縉所代草之王國用奏疏剖解甚明。(91)錢謙益據當時招辭謂:
洪武十年九月惟庸以逆謀告李存義,使陰說善長,未得其要領。乃使其舊人楊文裕許以淮西地封王,是年十一月,惟庸親往說善長,善長猶趑趄未許,即國史所記惟庸西麵坐善長東麵坐者是也。然此時善長未許,至十二年八月,存義再三往說,善長始有:我老了你每自做之語。(92)
在上載的兩項文件的矛盾中,最顯著的是時間問題。《實錄》說惟庸幾經遊說善長,得其讚許後,方進行通倭欵虜二事,《實錄辨證》據當時口供考定為洪武十二年八月事。惟庸被誅在次年正月,離定謀隻是五個月間的事。下獄在九月,離定謀更僅一月。據《明史·日本傳》《名山藏·王享記》《籌海圖編》諸記載,惟庸先遣林賢為明州衛指揮,再佯奏其罪謫日本,使交通其君臣,再請宥賢複職,以李旺召之,且以密書奉日本王借精銳人為用。然後有如瑤藏主之貢舶事件。林賢在日本的時間,《大誥三編》和《籌海圖編》都說是三年。其回國在洪武十六年後,這當然是不可靠。(鄭若曾連胡惟庸卒年都弄不清楚,以為是洪武二十年間事。)不過無論如何,照那時代的航海情形,這一來一往總非一二月可辦。據雷禮記如瑤第一次來華之時日為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93),正值惟庸敗後一年,事頗巧合。不過我們所注意的是胡惟庸能否在死後再派人去召回林賢,在定謀和被誅的五個月中要容納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時間才辦得到的事實是否可能?通倭事發的年月據《明史》說是在洪武十九年十月,但除當時的官書《大誥》外,我們翻遍《實錄》也找不出有這項記載的存在。即在錢謙益所引胡黨供詞中亦不及此事。同時在日本方麵,除了引征中國的記載外,亦不著如瑤使節之任何事實。甚至在中日雙方的若幹記載中,有的連日本使者和派遣者的本身都有無數異說。這到底是什麽緣故呢?很明顯的,此種不被當事人所注意的時間問題,因為事實的本身,出於故意捏造或附會,事後編製,隻圖假題入罪,便不能顧及時間上的衝突。更因為所附會周納的故事見於朝廷所頒發的《大誥》,大家不敢不相信,載諸記錄,因訛傳訛,遂成鐵案了。
惟庸私通外夷的第二件事是通虜。《明史》說:
遣故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嗣君,請兵為外應……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善長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發,捕績下吏,訊得其狀,逆謀大著。
《李善長傳》亦言:
將軍藍玉出塞至捕魚兒海,獲惟庸通沙漠使者封績,善長匿不以聞。
嗣後王世貞(94)、朱國楨(95)諸人所記,均據之以封績為元臣或元遺臣。這一些記載的根據都很有來曆,《實錄》記:
封績河南人,故元臣來歸,命之官,不受,遣還鄉又不去,謫戍於邊,故惟庸等遺書遣之。惟庸誅,績懼不敢歸,藍玉於捕魚兒海獲績,善長匿不以奏。
按《昭示奸黨錄》所載封績供詞:
封績招雲:“績係常州府武進縣人。幼係神童。大軍破常州時被百戶擄作小廝,拾柴使喚。及長,有千戶見績聰明,招為女婿。後與妻家不和,被告發遷往海南住。因見胡、陳擅權,實封言其非;為時中書省凡有實封到京,必先開視,其有言及己非者即匿不發,仍誣罪其人。胡丞相見績所言有關於己,匿不以聞,詐傳聖旨,提績赴京,送刑部鞫問坐死。胡丞相著人問說,你今當死,若去北邊走一遭,便饒了你。績應允,胡丞相差宣使送往寧夏耿指揮(忠)、居指揮、於指揮(琥)、王指揮等處,耿指揮差千戶張林、鎮撫張虎、李用轉送亦集乃地麵,行至中途,遇達達人愛族保哥等就與馬騎,引至火林,見唐兀不花丞相,唐兀不花令兒子莊家送至哈剌章蠻子處,將胡丞相消息備細說與:著發兵擾邊,我奏了將京城軍馬發出去,我裏麵好做事。”
《國史考異》二引《庚午記書》亦雲:
於琥(都督於)顯男。先在寧夏任指揮時,聽胡、陳分付,囚軍封績遞送出京,往草地裏通知消息。後大軍克破胡營,獲績究問,二人反情,由是發覺。
與《實錄》《明史》《弇州別集》《開國臣傳》及明代諸記載家如黃金(96)、陳仁錫(97)、何喬遠、雷禮諸人所言無一相合。由是知不但封績非元臣,非河南人,非胡惟庸親信,且與李善長亦始終無涉。不但上述諸正史及野記無一可信,即上引之封績供詞亦不必實有,因為明代兵製初不集中兵力於首都,而於沿邊要隘及內部衝區設衛分鎮,明初尤重視北邊防務,以燕王棣守北邊,隸以重兵,自後九邊終明一代為防虜重鎮。即有侵軼,初無用於京軍之調動,假使真有封績使元這一件事,胡惟庸自身任軍國大政,反說出這樣荒謬絕倫的話,理寧可通!
由上引證,可知所謂通倭通虜都是“莫須有”的事。上文曾說過:胡惟庸事件正像一個在傳說中的故事,時間越後,故事的範圍便越擴大。根據這個原則,我們試再檢校一下胡惟庸私通外夷這一捏造的故事的範圍的擴大。
在時代較前的記載中,胡惟庸私通外夷的範圍,僅限明代一代所視為大患的“南倭北虜”。稍後便加上一個三佛齊,再後又加上一個卜寵吉兒,最後又加上一個高麗。
《太祖實錄》洪武三十年中,載胡惟庸通三佛齊事:
三十年,禮部奏諸番國使臣客旅不通。上曰:“……近者安南、占城……西洋、邦嗒剌等凡三十國,以胡惟庸謀亂,三佛齊乃生間諜,紿我使臣至彼。爪哇國王聞知其事,戒飭三佛齊,禮送還朝。是後使臣商旅阻絕,諸國王之意,遂爾不通……”
於是禮部谘暹羅王曰:“……我朝混一之初,海外諸番莫不來庭。豈意胡惟庸造逆,通三佛齊,乃生間諜,給我信使,肆行巧詐……可轉達爪哇,俾以大義告於三佛齊,三佛齊原係爪哇統屬,其言彼必信,或能改過從善,則與諸國鹹禮遇之如初,勿自疑也。”(98)
永樂五年詔敕陝西官吏,又有通卜寵吉兒事:
八月敕陝西行都司都司都指揮陳敬等及巡按監察禦史,禁止外交。
上曰:“臣無外交,古有明戒,太祖皇帝申明此禁,最為嚴切。如胡惟庸私往卜寵吉兒,通日本等處,禍及身家,天下後世,曉然知也……”(99)
高岱記太祖朝事,說胡惟庸和高麗也有關係:
十七年甲子三月上因高麗使來不遵臣禮,以賄結逆臣胡惟庸,事覺,遣其使還。以敕諭遼東守將唐勝宗、葉升,令絕高麗,勿通使命。(100)
這樣,胡惟庸私通外夷,東通日本高麗,西通卜寵吉兒,南通三佛齊,北通沙漠,東西南北諸夷,無不與胡惟庸之叛逆,發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