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小序雲:
誡失職也。
寅恪案:樂天在翰林時實有拾遺補闕之功。觀白氏長慶集肆壹,肆貳,肆叁,諸卷所上奏狀,可以為證。又舊唐書壹陸陸新唐書壹壹玖白居易傳,通鑒貳叁捌唐紀憲宗紀元和五年六月甲申條,及李相國論事集貳論白居易事條,均載憲宗謂白居易不遜,及李絳解釋之語,則樂天亦可謂言行相符者矣。然則此篇之作,而又以之次於官牛一篇之後者,殆有感觸於時政之缺失,而憤慨稱職者之不多,似無可疑也。
樂天以宣州解送中進士第,此篇及紅線毯篇俱以宣州之貢品為言,蓋皆其所熟知者也。茲取舊籍之涉及宣州兔毫筆者略錄數條於下。
元和郡縣圖誌貳捌宣州溧水縣條(此條乃張清常君舉以見告者,附記於此。)雲:
中山在縣東南一十五裏,出兔毫,為筆精妙。(舊唐書壹佰伍韋堅傳載宣城郡船所堆積之產物中有紙筆。又新唐書肆壹地理誌宣州宣城郡土貢有兔褐簟紙筆。)
毛元銳,字文鋒,宣城人。其族有竄於江南者,居於宣城溧陽山中,宗族豪甚。
寅恪案:太平寰宇記壹佰叁所紀宣州土產中,筆居其一。樂氏之書,雖較晚出,亦可與樂天之詩相印證也。至張耒明道雜誌雲:
餘守宣州,問筆工毫用何處兔。答雲,皆陳亳宿數州客所販。宣自有兔,毫不可用。蓋兔居原田,則毫全,以出入無傷也。宣兔居山,出入為荊棘樹枝所傷,則短禿。則白詩所雲非也。
宣和畫譜壹捌崔愨條雲:
大抵四方之兔,賦形雖同,而毛色小異。山林原野,所處不一。如山林間者,往往無毫,而腹下不白。平原淺草,則毫多而腹白。大率如此相異也。白居易曾作宣州筆詩,謂,江南石上有老兔,食竹飲泉生紫毫。此大不知物之理。聞江南之兔,未嚐有毫。宣州筆工,複取青齊中山兔毫作筆耳。
恐是古今產物之殊異。上引唐人之文,足征白詩之不妄。文潛拘於時代,致疑古人。其言未必可為定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