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鳴盛十七史商榷玖壹李德裕貶死年月條雲:

會昌六年三月武宗崩。四月宣宗立。明年改元大中。故舊書李德裕傳:「宣宗即位,罷相,出為東都留守。大中元年秋以太子少保分司東都,再貶潮州司馬。明年冬又貶潮州司戶。二年自洛陽水路經江淮赴潮州。其年冬至潮陽,又貶崖州司戶。三年正月達珠崖郡。十二月卒。年六十三。」所謂明年者,大中二年也。其下文二年當作三年,三年當作四年,年六十三當作六十四,皆傳寫誤也。新書本傳元年貶潮州司馬之下,刪去潮州司戶一節。即書「明年貶崖州司戶。明年卒。年六十三」雲雲。則似真以二年貶崖州,三年卒,而舊書非傳寫之誤矣。此因刪之不當,又據誤本以成誤者。南部新書卷戊雲:「以二年正月貶潮州司馬。其年十月再貶崖州司戶。三年十二月卒於貶所。年六十四。」所書貶官年月,亦與舊史參錯不合,而年六十四卻是。考李衛公別集第七卷祭韋相執誼文:「維大中四年月日,趙郡李德裕謹以蔬禮之奠,致祭故相韋公之靈。公遘讒投荒,某亦竄跡南陬,從公舊丘。」雲雲。末句雲:「其心若水,其死若休。臨風敬吊,願與神遊。」蓋德裕將終之語。執誼亦由宰相貶崖州司戶,故雲。然則為大中四年甚明。為誤此一年,故以年六十四為六十三。舊書不過數目字誤,南部新書乃傳聞失實,而新書則武斷已甚。

容齋續筆卷一載德裕手帖雲:「閏十一月二十日,從表兄崖州司戶參軍同正李德裕狀。」此正是大中四年之閏十一月。發此書後至十二月而卒矣。洪邁亦因史文而誤以為三年。

又岑建功本舊唐書校勘記伍捌李德裕傳校勘記(寅恪案,據校勘目錄,列傳自卷壹佰叁拾叁至貳佰皆劉文淇校。)引王鳴盛說竟(王氏說已見前),並附識雲:

按通鑒貳佰肆拾捌紀德裕之貶崖州在大中三年,其卒在四年,可證王說之確。

寅恪案,王說初視之似極精確,然考其根據約有二端:一為舊唐書壹柒肆李德裕傳中:

明年冬又貶潮州司戶

之一節,一為李衛公別集柒祭韋相執誼文中

維大中四年月日

之一語。其實二者皆有可疑。請依次分別論之於後:

王氏詆新唐書之刪去明年冬又貶潮州司戶一節為不當,為武斷已甚。今欲判明王說之當否及新書之是非,即以舊書所載李德裕貶崖州司戶之詔書證之,可以決定。考舊唐書壹捌下宣宗紀大中三年九月製略雲:

守潮州司馬員外置同正員李德裕,可崖州司戶參軍。所在馳驛發遣,縱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

據此,則李德裕在未貶崖州司戶參軍以前,仍是潮州司馬。若如舊唐書李德裕傳所載,德裕在既貶潮州司馬以後,未貶崖州司戶參軍以前,其間果尚有貶潮州司戶一事者,則德裕貶崖州司戶參軍之詔書應稱其官銜為潮州司戶參軍,而非潮州司馬矣。今詔書既稱其官銜為潮州司馬,則其間無貶潮州司戶參軍之事,可以決言。新唐書壹捌拾李德裕傳刪去舊傳中因上下文重複而傳寫衍誤之「明年冬又貶潮州司戶」一句,正足征其比勘精密,勝於舊史之文,複何武斷之有?若王氏之臆改二年作三年,三年作四年,六十三作六十四,則誠可謂武斷已甚耳。又通鑒貳肆捌略雲:

大中元年冬十二月戊午,貶太子少保分司李德裕為潮州司馬。大中二年秋九月甲子再貶潮州司馬李德裕為崖州司戶。(唐大詔令集伍捌亦載此製。)

據其所書德裕由潮州再貶崖州之官銜為「潮州司馬」,與舊唐書宣宗紀所載者適相符合,亦足證德裕無貶潮州司戶之事也。又舊唐書壹柒肆李德裕傳雲:

大中二年自洛陽水路經江淮赴潮州,其年冬至潮陽。

而舊唐書宣宗紀及李德裕傳均載德裕於大中元年秋由太子少保分司東都再貶潮州司馬。據舊唐書宣宗紀,德裕貶崖州司戶詔書有「所在馳驛發遣」之語,其貶潮州司馬之詔書,兩唐書雖皆不載,但唐大詔令集伍捌尚存此製。其文亦有「仍仰所在馳驛發遣」之語。夫當宣宗初政,牛黨諸人皆欲殺敵黨黨魁而甘心之時,德裕以萬裏嚴譴之罪人,轉得從容濡滯,至於一歲有餘之久,揆之情理,證以法例,皆無其事,可以斷言。此舊書德裕傳顯然譌誤之處。而嘉定王氏及其他諸史家亦未致疑,如馮浩玉谿生年譜反據以為說,殊可異也。又新唐書壹捌拾李德裕傳、通鑒、南部新書以及舊唐書李德裕傳俱係德裕貶崖州於大中二年。唐大詔令集伍捌載李德裕崖州司戶製下亦注:「大中二年九月」,獨舊唐書宣宗紀載其事於大中三年九月,此又舊紀之誤,不待言也。

又考舊唐書宣宗紀雲:

大中三年十二月,追諡順宗曰:至德弘道大聖大安孝皇帝,憲宗曰:昭文章武大聖至神孝皇帝。(依通鑒及唐大詔令集柒捌增「弘道」「至神」四字。)

崖州司戶參軍李德裕卒。

同書壹柒肆李德裕傳雲:

至[大中]三年正月,方達珠崖郡。十二月卒。時年六十三。

新唐書壹捌拾李德裕傳雲:

明年(大中三年)卒,年六十三。

通鑒貳肆捌唐紀雲:

大中三年閏十一月丁酉,宰相以克複河湟,請上尊號。上曰:「憲宗常有誌複河湟,以中原方用兵,未遂而崩。今乃克成先誌耳。其議加順憲二廟尊諡,以昭功烈。」

甲戌,追上順宗諡曰:至德弘道大聖大安孝皇帝,憲宗諡曰:昭文章武大聖至神孝皇帝。仍改題神主。

己未,崖州司戶李德裕卒。

通鑒紀事本末叁伍下朋黨之禍條雲:

[宣宗大中]三年閏冬十一月己未,崖州司戶李德裕卒。

寅恪案,通鑒書己未崖州司戶李德裕卒於甲戌追上順憲二宗諡號之後。通鑒目錄貳肆亦書上辭尊號,加順憲諡於李德裕卒之前。可知溫公元本即已如此,並無誤寫。但甲戌追上順憲二宗諡號,既上承(大中三年)閏十一月丁酉宰相以克複河湟請上尊號之紀載,故己未崖州司戶李德裕卒一語,依文義次序,自應係於閏十一月。此通鑒紀事本末所以直書「[宣宗大中]三年閏冬十一月崖州司戶李德裕卒」也。然檢劉羲叟長曆及陳垣氏二十史朔閏表,大中三年閏十一月辛巳朔,十二月庚戌朔,據舊唐書宣宗紀追上順憲諡號在大中三年十二月,則通鑒所係追上順憲二宗諡號之上,脫去「十二月」三字。其甲戌乃十二月甲戌,即十二月二十五日也。十二月二十五日既為甲戌,則同月之內,己未之幹支祇能在甲戌之前,不能在甲戌之後。以十二月庚戌朔推之,則己未為十二月十日。此與南部新書卷戊之

李太尉以大中三年十二月十日卒於貶所

之語適合。是年閏十一月朔日既為辛巳,無論如何,其月內不能有己未之日。

故通鑒應將「己未崖州司戶李德裕卒」一語,移於甲戌追上順憲諡號之前,又應於甲戌之前,補書「十二月」三字,方合事實。若通鑒紀事本末之書「(宣宗大中)三年閏冬十一月己未,崖州司戶李德裕卒。」實依據通鑒元本脫誤之記載,而不悟其月日之不可通。又馮浩玉谿生詩詳注補采徐德泓陸鳴皋合解之說,以為「己未當入明年正月」其為不可能,更不待辨也。

又王氏謂德裕手帖之閏十一月正是大中四年之閏十一月。洪邁亦因史文而誤以為三年。寅恪檢古今人所編長曆,惟大中三年有閏十一月,大中四年並無閏月之可能。此正容齋之不誤,而西莊之大誤也。徧檢通鑒及通鑒目錄紀事本末等書,其紀李德裕之卒皆在大中三年,無一在大中四年者。劉氏所見,寧有異本?蓋與王氏之誤以閏十一月屬之大中四年者,同一檢書疏忽所致。而此清代二學人一則以為洪說之誤,一則以為王說之確。由今觀之,不亦大可笑耶?

王氏所以持李德裕卒於大中四年之說,其最重要之根據,實為德裕祭韋執誼文所記年月。考李衛公別集柒祭韋相執誼文雲:

維大中四年月日,趙郡李德裕謹以蔬醴之奠,敬祭於故相韋公仆射之靈。

寅恪案,舊唐書壹肆憲宗紀雲:

永貞元年十一月(寅恪案,「十一月」三字元本闕,今據新唐書柒憲宗紀、陸貳宰相表及通鑒貳叁陸補。)壬申,貶正議大夫中書侍郎平章事韋執誼為崖州司馬。(寅恪案,舊唐書壹叁伍、新唐書壹陸捌韋執誼傳俱作崖州司戶參軍。而與韓愈順宗實錄伍、兩唐書憲宗紀、新唐書宰相表、通鑒及太平廣記壹伍叁引感定錄等之作崖州司馬者不同。唐大詔令集伍柒貶降門上載有韋執誼貶崖州司馬製,故作崖州司馬當不誤。而兩唐書執誼傳之作崖州司戶參軍者,豈初貶司馬,其後再貶司戶參軍耶?以舊唐書李德裕傳誤書德裕再貶潮州司戶之例觀之,疑兩唐書執誼傳之作司戶參軍者誤也。)

據此,可知韋執誼一生所曆最高之官階為正議大夫中書侍郎。考舊唐書肆貳職官誌略雲:

從第二品。

尚書左右仆射。

正第四品上階。

中書侍郎(舊正四品下階。開元令加入上階也)。

正議大夫(文散官也)。

據此,執誼最後所曆官階距仆射尚差二級。又據韓愈順宗實錄伍雲:

[王]叔文敗後數月,乃貶執誼為崖州司馬。後二年病死海上。

則是執誼死後之較短期間無追贈仆射之事可知也。大概死後追贈仆射可能之機會約共有三:一出自朝廷特恩昭雪,以常識言之,此節似不可能。蓋自元和迄於大中,唐室繼承諸帝悉為憲宗之子孫。無緣特翻永貞內禪之舊案,而追贈執誼以生前所未踐曆之官階也。惟據範攄雲谿友議中讚皇勳條(據涵芬樓影印鐡琴銅劍樓本)雲:

先是韋相公執誼得罪薨變於此(朱崖),今有韋公山。柳宗元員外與韋丞相有齠年之好,三致書與廣州趙尚書宗儒相公,勸表雪韋公之罪,始詔歸葬京兆,至今山名不革矣。讚皇感其遠謫不還,為文祭曰:「維大中年月日,趙郡李德裕謹以蔬醴之奠,敬祭於故相國韋公仆射之靈。」

寅恪案,範氏之言殊有可疑。據柳河東集叁伍載上廣州趙宗儒尚書陳情啟又賀趙江陵宗儒辟符載啟、叁陸載上江陵趙相公寄所著文啟,範氏所言自是指此三啟,因柳集中別無其他相當之文字也。其中上廣州趙宗儒尚書陳情啟係上趙昌,而非上趙宗儒。蓋元和元年趙昌以安南都護代徐申為嶺南節度使,至四年昌移荊南節度使,又遷太子賓客,然後趙宗儒代其荊南之任。舊唐書壹伍壹、新唐書壹柒拾趙昌傳及舊唐書壹陸柒、新唐書壹伍壹趙宗儒傳皆可證明宗儒始終未嚐鎮嶺南。獨昌先鎮嶺南,後徙荊南,昌對於宗儒之闕係,實為荊南節度之前後任。(詳見沈氏唐書合參方鎮年表玖拾荊南條、玖肆嶺南條及吳氏唐方鎮年表考證下荊南條。)柳集遂以此淆混致誤。今柳集三啟俱存,無一字涉及韋執誼,此其最可疑者也。即使別有三書,不載今柳集中,然範氏僅言「始詔歸葬」,而不言贈官。夫歸葬與贈官截然為不同之二事,觀下文所考李德裕之例即可知。德裕祭文何以稱之為仆射?考新唐書伍玖藝文誌子部小說家類載範攄雲谿友議三卷。注雲:「鹹通時,自稱五雲谿人。」則範氏乃鹹通時人。其時韋執誼子絢正為義武軍節度使(詳見下文),執誼之得追贈仆射,當即在此時,而決不能早在大中之初歲,此其又可疑者也。再退一步言,即使韋執誼果於元和初年即得贈仆射之銜,而德裕祭文複非偽作者,則今傳世李衛公別集中祭韋相執誼文,即王氏用以為德裕卒於大中四年說之根據者,實從雲谿友議采輯而來。今範氏書為「維大中年月日」,而非「維大中四年月日」。其「四」字乃原本所無,後人誤增入者。故王氏立說之最後根據既已覓得之後,不但不能助成其說,反足以喪失其自身立足之憑借,然此豈王氏當日之所能料及者哉!二為執誼之子孫,請削己身之官階,以回贈其父祖,然此非通常追贈之例。若果有是者,則史家應於執誼傳末附載其事,如舊唐書壹貳叁及新唐書壹肆玖劉晏傳均附載晏子執經為太常博士,請削己官,回贈其父之例是也。今兩唐書執誼傳末無其子孫削官追贈其父祖之語,可知本無其事,非史家記載有所闕略也。三為執誼之子孫顯達以後,如遇朝廷大禮慶典普恩追贈之時,即可依己身官爵,追贈其父祖,此為通常追贈之例。執誼若死後果蒙追贈為仆射者,則此例為最可能。然亦須執誼之子孫至遲必須在大中四年以前已曆貴仕,始有此可能之機會也。考新唐書柒肆上宰相世係表韋氏龍門公房條載:

新唐書伍玖藝文誌子部小說家類載:

韋絢劉公嘉話錄一卷。(絢,字文明,執誼子也。鹹通義武軍節度使。劉公,禹錫也。)(寅恪案,沈炳震新舊唐書合參本引此文「執誼」二字作「秘如」,未知何據。)

寅恪案,新唐書宰相世係表所載執誼諸子雖無絢之名。但昶字文明,與新唐書藝文誌所載絢之字符合。且即以嘉話錄言,亦可見其與劉禹錫交誼之深切。衡以韋劉永貞同黨之關係,藝文誌所言雖未知何所依據,但絢為執誼之子,似可無疑。或者絢乃昶之改名耶?又考今傳世嘉話錄有絢自序一篇,末題:

時大中十年二月朝散大夫江陵少尹上柱國京兆韋絢序。

考舊唐書肆貳職官誌略雲:

從第五品下階。

朝散大夫(文散官)。

新唐書肆玖下百官誌略雲:

西都東都北都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府尹各一人,從三品。少尹二人,從四品下。

據此,可推定韋絢於大中十年二月以前,無追贈其父仆射官階之可能。又據孫星衍邢澍寰宇訪碑錄肆直隸曲陽雲:

北嶽廟有鹹通六年二月易定觀察使韋絢題名。

寅恪案,舊唐書壹肆壹張孝忠傳略雲:

後定州刺史楊政義以州降,孝忠遂有易定之地。時既誅[李]惟嶽,分四州,各置觀察使。[王]武俊得恒州,康日知得深趙二州,孝忠得易州。以成德軍額在恒州,孝忠既降政義,朝廷乃於定州置義武軍,以孝忠檢校兵部尚書,為義武軍節度易定滄等州觀察等使。滄州本隸成德軍,既移隸義武,孝忠遣牙將程華往滄州,即令攝刺史事。及朱滔王武俊稱偽國,華與孝忠阻絕,不能相援。華嬰城拒賊,一州獲全。朝廷嘉之,乃拜華滄州刺史禦史中丞,充橫海軍使。仍改名曰華,令每歲以滄州稅錢十二萬貫供義武軍。

新唐書陸陸方鎮表略雲:

建中三年置義武軍。

貞元三年置橫海軍節度使,領滄景二州,治滄州。

據此,則北嶽廟鹹通六年二月韋絢題名之官職為易定觀察使,則新唐書藝文誌謂絢為鹹通義武軍節度使,殊信而有征。唐代節度使往往帶檢校尚書仆射之銜,則其追贈父祖以仆射之官,自有可能。然韋絢之任節度使,實在懿宗鹹通中葉,上距宣宗大中四年,約有十五載之久。又據劉公嘉話錄自序,則韋絢於大中十年尚是江陵少尹之職,則大中四年李德裕在崖州時,尚不能稱韋執誼為仆射也。至宰相表載執誼子曈為鄭州刺史,未審是何年月。但據新唐書陸伍方鎮表略雲:

乾元元年,淮南西道節度徙治鄭州。乾元二年,廢淮南西道節度使,置鄭陳節度使,治鄭州。是年,複置淮南西道節度使,治壽州。上元二年,廢鄭陳節度,以鄭陳亳潁四州隸淮西。

然則鄭州雖一度曾為淮西及鄭陳二節度使之治所,其時間極短,皆在肅宗之世。自此以後,即非節度使治所。韋曈之任鄭州刺史,以時代考之,自在肅宗之後。既在肅宗之後,則其鄭州刺史無緣為節度使兼領之職。韋曈既非節度使而兼領鄭州刺史,則執誼亦不致因其子之為鄭州刺史,而得受仆射之常例追贈,更可知矣。總之,執誼雖有受其子孫依例追贈仆射之可能,但在宣宗大中四年以前,則疑無其事也。

南部新書己雲:

李太尉之在崖州也。郡有北亭子,謂之望闕亭。公每登臨,未嚐不北睇悲咽。有詩曰:獨上江亭望帝京。鳥飛猶是半年程。青山也恐人歸去,百匝千遭繞郡城。今傳太尉崖州之詩,皆仇家所作,祇此一首親作也。(寅恪案,雲谿友議中及唐語林柒亦載此詩。)

唐語林柒雲:

[李德裕]南貶,有甘露寺僧允躬者,記其行事,空言無行實,蓋仇怨假托為之。(寅恪案,唐大中時,日本國求法僧圓珍福州溫州台州求得經律論疏記外書等目錄載有允躬錄南中李太尉事一卷。)

寅恪案,李衛公別集乃後人綴緝而成。其卷柒所收祭韋相執誼文,除雲谿友議外,若文苑英華及唐文粹等總集皆未選錄。大約即采自範氏之書。此文疑如南部新書所言,乃仇家偽作。故以仆射稱韋執誼,致與大中四年以前之事實不符也。夫王氏李德裕卒於大中四年之說,其最強有力之證據,在此祭文。若此祭文為偽造,或雖非偽造,而其原本實無「大中四年」之「四」字,則其說之難成立,自不待詳辨矣。

至李德裕享年之數,亦有可得而論者。若取正史所載與其自身引用材料或其他可信之材料,互相參校,莫不符會。野史小說之所記,則往往自相衝突,或與其他可信之材料不合。今取諸書違異之說,一一比勘,益足見王氏李德裕享年六十四之說之不可信也。

兩唐書李德裕傳同紀德裕之卒年為大中三年,其享年之數為六十三(見前所引)。

茲先以傳文所載及德裕自著互勘,以見其符會與否?舊唐書壹柒肆李德裕傳載其自作之窮愁誌中其論冥數略雲:

及為中丞,閩中隱者叩門請見曰:公不早去。冬必作相,禍將至矣!若亟請居外,則代公者受患。是秋出鎮吳門,時年三十六歲。(寅恪案,今李衛公外集肆、太平廣記捌肆及全唐文柒壹拾等引此文皆無「時年三十六」一句。今日殊無理由可以疑舊傳此句為增入者。或原本此句為自注小字,其他諸本皆以傳寫略去耳。)

寅恪案,其論冥數頗有可疑之處,不知是否真為德裕所作。但舊唐書德裕傳之紀事則適與此論所言符合。如舊唐書壹陸穆宗紀雲:

長慶二年九月癸卯,以禦史中丞李德裕為潤州刺史兼禦史大夫浙江西道都團練觀察處置使。

據此,德裕自言於長慶二年歲次壬寅其年三十六歲。則上數至貞元三年歲次丁卯德裕始生。下數至大中三年歲次己巳為六十三歲。是傳文與傳所認為之德裕自著符會之一證。

又舊唐書李德裕傳雲:

開成二年五月,授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淮南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使事。五年正月,武宗即位。七月,召德裕於淮南。九月,授門下侍郎同平章事。初,德裕父吉甫年五十一出鎮淮南,五十四自淮南複相。今德裕鎮淮南,複入相,一如父之年,亦為異事。

寅恪案,舊唐書壹肆捌李吉甫傳(新唐書壹肆陸李吉甫傳同。又新傳疑兼采王起所作李趙公行狀,非如吳縝趙翼所言據會昌重修憲宗實錄也。俟考。)雲:

其年(元和三年)九月,拜檢校兵部尚書兼中書侍郎平章事,充淮南節度使。[元和]五年冬,裴垍病免。明年(元和六年)正月,授吉甫金紫光祿大夫中書侍郎平章事。元和九年冬,暴病卒,年五十七。

寅恪案,吉甫卒於元和九年,年五十七,則元和三年出鎮淮南,其年為五十一。元和六年自淮南入相,其年為五十四。德裕卒於大中三年,年六十三。開成二年鎮淮南,其年為五十一。開成五年自淮南入相,年五十四。凡此正史所紀,皆互相適合,無一參錯者也。若觀野史小說,則殊不然。茲迻寫數則於下,不待詳辨,即可知其自相衝突,或與事實不合也。

南部新書戊雲:

李太尉以大中二年正月三日貶潮州司馬。當年十月十六日再貶崖州司戶。大中三年十二月十日卒於貶所。年六十四。

寅恪案,錢希白既言其卒於大中三年,又言其享年六十四,則此二端自相衝突。蓋據德裕自著之論冥數,長慶二年其年為三十六,則大中三年應為六十三,而非六十四也。

又續前定錄略雲:

太尉李公為並州從事。到職未旬日,忽有王山人者,詣門請謁曰:「某善按年也。」請虛正寢,備幾案紙筆香水而已!因令垂簾靜伺之。頃之,王生曰:「可驗矣!」紙上書八字,甚大。且有楷注曰:「位極人臣。壽六十四。」及會昌朝三行策,至一品,薨於海南,果符王生所按之年。

又太平廣記壹伍陸引感定錄雲:

李德裕自潤州年五十四除揚州。五十八再入相,皆及吉甫之年。 紳榮之。

又同書同卷同條引補錄紀傳略雲:

德裕為太子少傅分司東都時,嚐聞一僧善知人禍福,因召之。僧曰:「公災未已,當南行萬裏。」德裕甚不樂。明日複召之。僧請結壇三日。又曰:「公南行之期定矣。」德裕問:「南行還乎?」曰:「公食羊萬口,有五百未滿,必當還矣。」後旬餘,靈武帥饋羊五百。大驚,召僧告其事,且欲還之。僧曰:「還之無益,南行其不返乎。」俄相次貶降,至崖州掾。竟終於貶所,時年六十三。

寅恪案,續前定錄及補錄紀傳所言,皆屬於小說家文學想像之範圍,不可視同史學家考信征實之材料,與之斤斤辨論也。但據此可知關於德裕享年之數,當時社會即有六十三及六十四不同之二說。其所以致此歧說者,殆因德裕大中三年之年終,卒於海外,其死聞達至京洛、普傳社會之時,必已逾歲,而在大中四年矣。此野史小說遂因有較正史遲一歲之記載,而以為卒於大中四年或享年六十四之故歟?至感定錄所言年歲與史實不合,其誤甚明,不待贅言。錢大昕疑年錄壹書「李文饒六十三。生貞元三年丁卯。卒大中三年己巳」,其下注雲:

續前定錄、南部新書俱雲:「六十四。」王西莊據衛公別集有大中四年祭韋丞相執誼文,斷為四年。卒六十四。今據本傳。

寅恪案,錢氏雖不顯言王氏之非,然其所依據仍從唐史本傳。較之劉孟瞻之誤檢通鑒之紀年,複誤信王西莊於大中四年之誤置閏月者,其學識相去懸遠,信為清代史學家第一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