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詞句,征引故實,必有時代限斷。然時代劃分,於古典甚易,於「今典」則難。蓋所謂「今典」者,即作者當日之時事也。故須考知此事發生必在作此文之前,始可引之,以為解釋。否則,雖似相合,而實不可能。此一難也。此事發生雖在作文以前,又須推得作者有聞見之可能。否則其時即已有此事,而作者無從取之以入其文。此二難也。質言之,解釋哀江南賦之「今典」,先須考定此賦作成之年月。又須推得周陳通好,使命往來,南朝之文章,北使之言語,子山實有聞見之可能,因取之入文,以發其哀感。請依次論之。
周書肆壹庾信傳哀江南賦序雲:
中興道銷,窮於甲戌。
又雲:
天道周星,物極不反。
賦雲:
況複零落將盡,靈光巋然。日窮於紀,歲將複始。逼切危慮,端憂暮齒。踐長樂之神皋,望宣平之貴裏。
寅恪案,西魏之取江陵在梁元帝承聖三年甲戌,即西魏恭帝元年(五五四年)。歲星一周,為周武帝天和元年丙戌,即陳文帝天嘉七年(五六六年),是歲子山年五十三,(詳倪璠庾子山年譜。倪氏雖有舛誤遺漏之處,然與茲所論證無涉者,均不置辨。)雖或可雲暮齒,然是年王褒未卒(見周書肆壹北史捌叁王褒傳),子山入關與石泉齊名,苟子淵健在,必不宜有「靈光巋然」之語,明矣。若歲星再周,則為周武帝宣政元年戊戌,即陳宣帝太建十年(五七八年)。是年子山已由洛州刺史,征還長安,為司宗中大夫,年已六十五歲,即符暮齒之語。且其時王褒已逝,靈光獨存。任職司宗,身在長安,亦與踐望長樂宣平等句尤合。又據其「日窮於紀,歲將複始」之語,則哀江南賦作成之時,其在周武帝宣政元年十二月乎?(是時周武帝已崩。宣帝即位,尚未改元。)
此賦作成之年月既考定,則時事之在此斷限以前,論其性質,苟為子山所得聞見者,固可征引以解釋此賦也。
自陳毛喜進陳、周和好之策,南北使命屢通。其事之見載於陳、周書及南北史諸紀傳者甚眾,不須備引。茲僅錄陳書貳玖毛喜傳(南史陸捌毛喜傳,通鑒壹陸捌陳文帝天嘉元年條略同。)一條,以見陳、周通好之原起於下:
及江陵陷,喜及高宗俱遷關右。世祖即位,喜自周還,進和好之策。朝廷乃遣周弘正等通聘。及高宗反國,喜於郢州奉迎。又遣喜入關,以家屬為請。周塚宰宇文護執喜手曰:能結二國之好者,卿也。仍迎柳皇後及後主還。天嘉三年至京師。
陳、周既通好,流寓之士各許還國。子山本欲南歸,而陳朝又以子山為請。周書肆壹庾信傳(北史捌叁文苑傳庾信傳同)雲:
時陳氏與朝廷通好,南北流寓之士,各許還其舊國。陳氏乃請王褒及信等十數人。高祖惟放王克、殷不害等,信及褒並留而不遣。
陳書叁貳孝行傳殷不害傳(南史柒肆孝義傳殷不害傳同)略雲:
與王褒、庾信俱入長安。太建七年,自周還朝。
倪魯玉注北史庾信傳據此雲:
是陳氏請褒及信在太建七年,周武帝之建德四年也。
寅恪案,周書伍高祖紀上(北史拾周本紀下,通鑒壹陸捌陳文帝天嘉二年六月條同。)雲:
[保定元年]六月乙酉,遣治禦正殷不害等使於陳。
此殷不害與陳書孝行傳及南史孝義傳之殷不害當是一人。考周武帝保定元年即陳文帝天嘉二年(五六一年)尚在周武帝建德四年即陳宣帝太建七年(五七五年)之前十四年。周書北史本紀等所載之年月,雖顯與陳書南史殷不害傳不合,然殷不害之為周武帝所遣還,則無可疑也。
又王克事附見南史貳叁王彧傳,不載其自周還陳始末及年月。惟陳書壹玖沈炯傳(南史陸玖沈炯傳略同)雲:
少日,便與王克等並獲東歸。紹泰二年至都,除司農卿。
寅恪案,梁敬帝紹泰二年,即西魏恭帝三年(五五六年)。下距周武帝建德四年,更早十九年,則非在周武帝之世明矣。史傳之文先後參錯,雖不易確定,然可藉是推知二十年間陳、周通好,沈炯、王克、殷不害之徒,先後許歸舊國。惟子山與子淵數輩為周朝曆世君主所不遣放,亦不僅武帝一人欲羈留之也。今史文雖有差異,然於此可不置論。所應注意者,即此二十年間流寓關中之南士,屢有東歸之事,而子山則屢失此機緣。不但其思歸失望,哀怨因以益甚。其前後所以圖歸不成之經過,亦不覺形之言語,以著其憤慨。若非深悉其內容委曲者,哀江南賦哀怨之詞,尚有不能通解者矣。又子山圖歸舊國之心既切,則陳使之來,周使之返,苟蒙允許,必殷勤訪詢。南朝之消息,江左之文章,固可以因緣聞見也。北史捌叁文苑傳王褒傳(周書肆壹王褒傳略同)雲:
初,褒與梁處士汝南周弘讓相善。及讓兄弘正自陳來聘,[武]帝許褒等通親知音問,褒贈弘讓詩並書焉(周書兼載弘讓複書)。
史所謂「褒等」自指子山之流。今庾子山集肆如別周尚書弘正,送別周尚書弘正二首,重別周尚書二首等詩,俱可據以證知也。
複次,當時使者往來,其應對言辭,皆有紀錄。以供返命後留呈參考。如後來趙宋時奉使遼金者,所著行程語錄之比。今宋書肆陸南史叁貳張暢傳,魏書伍叁北史叁叁李孝伯傳,所載暢與孝伯彭城問答之語,即依據此類語錄撰成者也。子山既在關中,位望通顯,朝貴複多所交親,此類使臣語錄,其關切己身者,自必直接或間接得以聞見。然則當日使臣傳布之江左篇章及其將命應對之語錄,苟在哀江南賦作成以前者,固可據之以為賦中詞句之印證,實於事理無所不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