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覺用法律約束和規範自己的行為

提高依法辦事能力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在於依法辦事,領導幹部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要在法治軌道上按規矩來。

領導幹部在決策時,必須依法辦事、民主議事、科學論事,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緊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自覺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

領導幹部要帶頭守法,自覺用法律約束和規範自己的行為,做守法的模範。要克服特權思想,決不做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要嚴格依法辦事,要把對法治的堅守轉化為嚴格依法辦事的實際行動,自覺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領導幹部要真正把法治作為工作、生活的準則、指南,帶頭遵守法律法規,提高規章製度的執行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自覺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守護者。

法治思維從根本上說也是一種底線思維。“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權力邊界是權力運行的底線。領導幹部的職權是法定的,要強化邊界意識和底線思維,不能隨意擴大自由裁量空間,更不能無視法治搞“自我授權”,必須增強監督意識,自覺接受監督。

案例精研

審判貪官依法辦事

《黨史文匯》發表文章《肖玉璧被判處死刑的原委:由英雄到罪犯的蛻變》。文中記述肖玉璧打仗玩命,身上八十餘處槍傷刀傷。毛澤東十分

關心老戰友,曾叮囑身邊的工作人員一定要把中央配發的每天半斤牛奶的取奶證送來,由醫院負責人取奶讓肖玉璧飲用。然而,肖玉璧居功自傲走向墮落,在擔任清澗縣張家畔稅務分局局長期間,共貪汙公款達3050塊大洋,最終被判刑,摘編如下。

1938年陝甘寧邊區政府公布了《懲治貪汙暫行條例(草案)》,該條例中明確規定,克扣或截留應發給或繳納的財物、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等10種行為均為貪汙,並規定對貪汙滿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肖玉璧卻目無法紀,用後來他自己的話說就是:“即便是貪汙幾個錢,像我這種對革命有大功之人,大不了不讓繼續幹革命,共產黨毛主席還不致於會殺我的頭!”

陝甘寧邊區檢察署經過偵查取證,向邊區高等法院提起公訴。邊區高等法院最終作出判決如下:

肖玉璧身為邊區公務人員,不能盡職責,廉潔奉公,累計克扣公款達3050元,並企圖攜帶款項和稅票潛逃,叛變革命。依據邊區《懲治貪汙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和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判處被告人肖玉璧死刑。

肖玉璧聽罷自是不服,對前來看他的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氣憤地說:“不就貪汙幾千塊錢嗎,就判我死刑,這也太重了!我要給毛主席寫信!”“毛主席肯定不知道情況,他要知道了,肯定不會讓我死的!”

林伯渠把肖玉璧的信轉交給毛主席

時,毛主席問林伯渠:“肖玉璧貪汙了多少錢?”林伯渠答:“查實的數字是3050元。”毛澤東又問:“他的態度如何?”林伯渠說:“他在信中求您看在他過去作戰有功的份上,讓他上前線,戰死在戰場上。”毛澤東又問:“你們的態度呢?”林伯渠沉默半晌才說:“據我們統計,目前幹部隊伍貪汙腐化犯罪率達5%,這股歪風非刹住不可。”說著看一眼毛主席,“不過,最後究竟怎樣處置肖玉璧,邊區政府和西北局都想聽聽您的意見,所以,我特地來請示。”

毛主席聽後說:“你記得我是怎樣對待黃克功的吧?這次和那次一樣,我完全擁護法院判決。”

毛主席提到的黃克功從小參軍,身經百戰,曾任旅長。1937年10月,他對陝北公學女學生劉茜逼婚,劉茜不從,他竟開槍將其打死。邊區法院依法判黃克功死刑。黃克功也曾寫信向毛主席求情,希望給他一挺機槍,由執法隊督戰,要死就死在同敵人的拚殺中。但毛主席同意法院的公正判決。黃克功最終被執行槍決。1941年12月一個陰冷的上午,曾為革命屢立戰功的肖玉璧,變成了當時邊區最大的貪汙犯,被執行了槍決。也許到這一刻,他才真正明白,在共產黨這支純潔的隊伍裏,是決不容許有超越紀律和法律的人存在的,正如1937年10月10日毛主席在一份材料上所作的批示:“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