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循依法辦事的基本原則

職權法定原則。職權法定是法治政府的最基本要求,它決定著法治政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沒有法定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增加相對人義務的決定。職權法定原則貫穿於依法行政進程的始終,適用於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一切行政活動。行政職權必須基於法律的授權才能存在,即要求領導幹部在其法定權限內行使職權。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職權不應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即要求領導幹部行使職權既不能違反實體法,也不能違反程序法,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進行。

法律優先原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有製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職權。行政機關在進行這種行政立法活動時與進行具體的執法活動一樣,也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行政立法中的依法行政主要要求行政機關在立法中必須符合法律優先原則。從狹義上說,法律優先指法律在效力上高於除憲法之外的任何其他法律規範;從廣義上說,法律優先是指上一層次的法律規範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的法律規範。法律優先才能保障法製的統一。強調法律優先,要求行政機關隻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行政立法活動,對防止行政機關濫用立法權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製定規範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

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在法律已經對某些事項作了明確規定時,法律以下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出與法律相抵觸的或相違背的規定;在法律對某些事項沒有作明確規定,而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作了規定時,一旦法律又對該事項作了規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必須讓位於法律的規定;與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則相對應,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效力等級高於地方性規章;上級政府文件的效力等級高於下級政府文件;與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與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相抵觸的行政規章,應當由有關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改變。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指凡憲法、法律規定隻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隻能由法律作出規定。隻有在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就這些事項先製定行政法規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在其所製定的行政法規中作出規定。法律優先原則僅要求行政活動不與權力機關製定的法律相抵觸;而法律保留原則進一步要求行政活動必須具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根據,即應屬法律規定的事項非經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形式加以規定;同理,凡屬法律規定應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製定規範性文件的事項,非經上級機關的授權,下級機關也不能在自己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中加以規定,否則即構成越權性違法。本原則的要求顯然比法律優先原則嚴格,所以,人們又稱其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而稱法律優

先原則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依據法律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論是進行製定規範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活動,還是進行具體的行政執法、行政司法活動,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特別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利的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而實施的執法行為就是違法的或者是不當的行為,是應當被撤銷的行為。依據法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僅要遵守或依據實體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執行職務必須履行的程序,那麽不履行這些程序或者遺漏某個程序就是違法。程序是行為的方式和步驟,實體是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兩者密不可分。沒有無程序的實體,也沒有無實體的程序。實體法處於主導地位,程序法處於幫助實現實體法的地位,但程序法亦有相對獨立性,即程序法一旦製定出來,執法或者司法者便不應為了實現實體法而破壞程序法規範。

權責統一原則。權責統一是指行政機關的職責和職權是分不開的。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職權,從另一角度看又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以義務和責任,行政機關必須盡一切力量履行這些義務和責任。職權與職責是一個行為的兩方麵,是統一的。放棄職權,不依法行使職權,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失職,應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職權又是有界限的,是一定範圍的職權,不超越範圍行使職權也是一種職責,超越了就是越權行為,同樣應追究法律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