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感情破裂的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會選擇把房子過戶到孩子名下。小王和小芳的婚姻走到了盡頭,在財產分割方麵,兩人都有意將房子的份額贈與兒子歡歡。兒子還未成年,想把房子過戶到孩子名下,前提是房子不能有貸款。買房子的時候寫孩子的名,或是把房產贈與未成年的孩子,有利也有弊。
首先說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有哪些好處:
第一,買房時直接加上孩子的名字,將來就可以不用再通過買賣、贈與、繼承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可以省去一部分相應的稅費;
第二,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鬧離婚,也不會分割孩子名下的房產;
第三,房產證上加上孩子的名字就屬於孩子的婚前個人財產,將來如果孩子結婚,感情不和鬧離婚,也不會分割孩子名下的房產。
還有些朋友會說:“加上孩子的名字,如果夫妻雙方負債太多導致破產的、無能力還債的,那麽也可以保留住孩子名下相應的份額。”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如果查明來源是父母購買的,或父母贈與的,那麽如果夫妻倆負債太多,在執行的時候,也可以執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
當然,房子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存在一些弊端:
第一,不能有貸款,因為作為未成年人,主要靠父母來撫養,沒有收入來源,更沒有能力來償還貸款;
第二,在子女未成年時,想將房屋再過戶到別人名下,會受到很大限製。因為房產在孩子名下就算作孩子的財產了,如果監護人想辦理過戶,前提是有對等價值,出具為孩子利益而過戶房產的書麵保證,否則會認定為侵犯孩子財產權的行為。
第三,孩子年滿18周歲,或者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時他可以自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如果孩子心智不夠成熟,受人蠱惑,將房產輕易轉贈給他人,那麽就會導致損失慘重。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
《民法典》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