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的父母過世得早,從小他就跟著爺爺生活。爺爺年紀大了,他名下有一套樓房,想贈與孫子。房子順利地辦理了過戶,拿到不動產權證後,細心的陽陽發現,“使用期限”一欄中顯示:2000年8月9日起至2070年8月8日止。陽陽開始擔心,怎麽爺爺贈與的房子還有使用期限呢?到期以後這房子該歸誰呢?到時候還用不用再交錢?麵對這些疑問我們看看《民法典》是怎麽規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不動產權證書》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而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曾介紹:“土地上有房屋、構築物的,由於房屋所有權無使用期限,因此隻填寫土地出讓合同中記載的土地使用權起止日期,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海域上有構(建)築物的,隻填寫海域使用權的起止日期,填寫‘海域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土地所有權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未明確權利期限的不填寫。”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房屋產權年限如何劃分呢?
房屋產權分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是永久性的,而土地使用權有年限,使用年限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居住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商業用地為40年。
70年的房屋產權怎麽計算呢?比如本案中,開發商2000年獲得土地批租權,2004年商品房建完進行銷售,2005年陽陽的爺爺買了房子,後又轉贈給陽陽。土地使用權期限從開發商購地就開始計算了。所以陽陽的房屋土地使用權是從2000年8月9日起至2070年8月8日止。
那麽,70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子該怎麽辦呢?房子還屬於陽陽嗎?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以確定的是,土地使用權滿70年之後,可以自動續期,不用擔心土地被收回。續期是否繳納費用暫未明確,有減免的可能。目前,大多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到期,所以法院麵臨的相關爭議較少。
舉個例子,2016年深圳長城大廈一套住宅申請土地使用年限延期20年,花費了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