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玲與婆婆關係不和,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吵鬧不休。有一天兩人又因為誰送孩子去幼兒園而發生了爭吵。玲玲覺得自己上班時間緊張,快遲到了,來不及送孩子去幼兒園,讓婆婆幫忙送一下,反正婆婆在家也沒事做。而婆婆認為玲玲上班工作忙,也賺不了多少錢,還不如在家專心帶孩子。婆婆這兩天身體不舒服,腰還痛,大大小小的家務事都由她大包大攬了,現在玲玲連送孩子上學都不願意分擔一下,這不是順路的事嗎?兩個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越吵越凶,幾個鄰居過來勸架也勸不住,結果圍觀的人越來越多。好事八卦的人甚至還拿出手機拍攝視頻。小青用手機將整個過程都拍下來了,當天就傳到了網上。網上看熱鬧的不嫌事大,還將吵架視頻轉發傳播。結果這條視頻播放量超過了1萬,玲玲的領導和同事都刷到了這條視頻,都在背後議論她,讓玲玲很是難堪。玲玲覺得無顏再見人了,因此辭掉了工作,每天在家待著,很是抑鬱。本來婆媳爭吵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矛盾,但是因為這條視頻被傳到了網上,給玲玲和婆婆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擾。玲玲的老公為了讓妻子和母親能夠重新回歸正常的生活,決定將拍攝和上傳視頻的小青告上法庭,要求她刪除視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且賠禮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消極權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青雖然沒有利用拍攝的視頻去謀取利益,但是這種隨意拍攝他人視頻上傳到網絡上,並且不進行任何變聲或者打馬賽克的後期剪輯,讓認識視頻主角的人通過麵容、聲音、體態等很容易鎖定當事人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了當事人的肖像權和利益。當事人有權要求小青刪除視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且賠禮道歉。如有精神方麵的損害,還可向小青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現在網絡傳播速度快和信息化程度高,這讓公民的個人信息和肖像權很難得到保障。正是因為如此,才需要法律不斷完善,去約束他人侵害肖像權的種種行為。懲罰不是目的,運用法律給民眾普法,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保護他人隱私權、肖像權的意識,才能給民眾一個安全的生存環境。網絡環境需要大家共同去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