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何和田田結婚七年,他們有個兒子跟著父親姓何,第二胎生了女兒,田田想讓女兒跟著她姓田,因為她家隻有她一個獨生女。本來小何沒有意見,結果給女兒辦出生證明時,小何跟父母商量了一下,父母都不同意。小何的父母認為田田嫁給了小何,就是他們何家的人,為他們家生兒育女、傳宗接代都是田田應盡的義務,生了孩子跟著男方姓很正常也很普遍,若是讓親朋好友知道二胎女孩跟女方姓,還不得笑掉大牙?小何的父母為了麵子堅決不同意,結果搞得田田坐月子期間跟他們爭吵不休,甚至鬧到要離婚。

田田認為自己有獨立的人格,她為這個家付出這麽多,懷胎十月,又生育兩個子女,現在兒女雙全,怎麽就不能讓女兒跟自己姓呢?難道這個年代,女人在婆家還是生育的機器,一點地位也沒有嗎?小何找到他們家一位懂法的長輩,該長輩正好是當地的人民調解員。小何讓長輩到他們家來勸和。這個婚小何真不想離,而且現在剛生育二胎,不能因為孩子跟誰的姓這點事就把家拆散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選取姓氏】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係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姓名、名稱的登記及其變更不影響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解析

這名調解員把《民法典》的法律規定搬了出來,告知小何的父母,孩子跟隨父姓或者母姓法律都是允許的,甚至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其他直係長輩血親的姓氏。姓名隻是個代號,孩子跟誰姓並不能代表什麽。不管孩子姓什麽叫什麽,都是小何和田田的血脈,這是改變不了的。很多傳統的老舊觀念該摒棄就摒棄,父母不能因為這些形式上的東西去幹涉子女的婚姻。如果因此事鬧大導致小何和田田離異,對兩個孩子的傷害才是最大的。

況且孩子還有決定、變更姓名的權利,孩子未成年的時候由監護人代為申請變更姓名,成年以後,孩子自己就可以申請變更姓名。名字沒起好,給日常生活造成影響很大的,當然可以改。比如有位姓王的父親是個遊戲迷,喜得貴子之後給孩子取名叫王者榮耀。你依據自己的喜好給孩子取名字,孩子不一定喜歡,如果孩子在上學以後被周圍的同學嘲笑、起外號,他當然有權利去更改自己的姓名;還有些朋友因為名字有生僻字,比如麤(cū)、翾(xuān)、燚(yì)、遘(gòu),對生活造成困擾和影響的,也可以申請變更。直接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提交書麵申請,說明理由,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就可以變更姓名。當然更改姓名要趁早,年紀大了再改名字,很多證件、檔案等信息都要隨之更改,會帶來很多麻煩。

如果你把法律規定都了解透徹了,對孩子跟誰姓這件事情就不會有太多執念。至於麵子不麵子的事,隻要自己過得踏實舒心,何必那麽在意別人的看法?有時候別人的想法隻是我們單方麵的揣測,其實其他人未必有閑工夫關心你的生活。

最終小何父母終於不再堅持,同意二胎孫女跟其母親姓田。通過這次事件,田田看到老公小何為之做出的努力,兩個人的愛意也越發濃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