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生子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房產?

劉濤是家裏的獨生子,今年剛剛參加工作。2015年他的父親因工傷去世,2018年母親因病去世,父母名下有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還有80多萬的存款。劉濤的姥姥姥爺在他剛上小學的時候就去世了,爺爺奶奶在2019年、2020年也相繼去世。現在劉濤還有兩個叔叔。但是劉濤的叔叔常年在外省,從不跟爺爺奶奶來往,和劉濤的父母關係也不融洽。

劉濤經單位同事介紹認識了一個女孩。兩人轉眼就要到談婚事的階段了,劉濤想把父母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但當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員要求他出示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法律文書。於是劉濤就到了當地的公證處谘詢,想辦個公證書。公證員告訴劉濤,人去世是不能辦公證書的,父母留下的財產按法律規定先後應當被爺爺、奶奶、叔叔繼承一部分,如果要完全過戶到他名下,就必須所有繼承人聲明放棄,或者由他將這部分買下來。

可是,劉濤認為他是父母的獨生子,理應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怎麽不孝順的叔叔也有繼承權呢?於是劉濤找到當地律師進行谘詢,律師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劉濤家庭的情況給出了解答,並建議劉濤通過村委會和自己的叔叔嬸嬸先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進行訴訟。之後劉濤通過在村委會工作的一個大伯多次努力溝通調解,最終達成協議,劉濤支付兩個叔叔各10萬元,兩個叔叔配合劉濤進行繼承權公證,並辦理了房屋過戶,這件事才最終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解析

本案也許是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中遇到的最尷尬的問題之一。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關係中排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按比例繼承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因此獨生子女可能並不是父母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如果存在祖孫三代這種複雜關係,一旦中間的父輩英年早逝,在他們生前未做任何遺囑安排的情況下,那麽原屬於父輩的財產需按比例分給祖輩和子輩。如果祖輩之後也去世了,祖輩還有其他子女的,其他的子女也能繼承祖輩的財產。因此獨生子女父母的財產很可能在經曆過幾次繼承之後,就散落在許多遠親手中,正如本案中劉濤的叔叔也有繼承權。

在劉濤家的繼承關係中,劉濤父母的房屋是屬於他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濤的父親去世後,房屋遺產1/2的產權就會分成四份,分別給爺爺、奶奶、母親和劉濤,每人占1/8。爺爺奶奶去世後,爺爺奶奶的1/4又分成了兩份,分別給了叔叔和劉濤各1/8。劉濤的母親去世後,其母親自己的一半財產,加上從丈夫那兒繼承過來的1/8,一共是5/8則都由劉濤繼承。基於此,劉濤名下的份額,現在就是1/8+1/8+5/8,一共是7/8。可見出現以上情況,在劉濤父母未對家庭財產做出任何安排的情況下,雖然劉濤是獨生子女,但卻不能繼承全部的房產。

在實踐中,獨生子女還有可能遇到其他繼承的困境,比如父母財產下落不明。如獨生子女的父母因突**況病故,而不掌握父母的財產狀況,會使得財產繼承程序變得異常複雜。因此,獨生子女繼承並非想象中那麽簡單。作為父母,一定要做好財產規劃,綜合運用法律工具,如遺囑、保險、信托、協議等,同時也可以多谘詢當地律師或者公證員等,有備無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