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開著單位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給別人造成了損失,那這個損失是由員工承擔還是由單位承擔?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吳先生是A市某牧業有限公司的職員。2021年8月的某一天晚上,吳先生駕駛著公司的重型倉柵式貨車,在A市某條路上由西向東行駛,與在路邊由西向東掉頭的張先生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當時張先生車上還坐著他的妻子關女士。巨大的撞擊造成關女士嚴重受傷。關女士被立即送往某醫院進行救治,經該醫院診斷,事故造成關女士蛛網膜下腔出血、肋骨骨折、麵部腫脹、唇裂傷和第四腰椎左側橫突骨折等損傷。其後,關女士共計住院23天。

此事故發生後,當地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先生承擔同等責任,張先生承擔同等責任,關女士無責任。

A市某牧業有限公司認為,是吳先生開車造成關女士受傷,所以應當由吳先生賠償;而吳先生認為,自己是公司員工,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賠償。因為賠償問題一直解決不了,關女士隻能起訴到法院。關女士受傷很嚴重,經某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起交通事故經相關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先生與張先生承擔同等責任,原告關女士無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吳先生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交強險期限內,且原告關女士及某保險公司均同意被告吳先生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由被告A市某牧業有限公司承擔相關責任,故應由被告A市某牧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負擔民事賠償責任。首先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再由被告A市某牧業有限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負擔賠償。因為本案中交強險剩餘限額能夠足額賠償原告關女士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故被告吳先生及被告A市某牧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義務與責任】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連帶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複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法律解析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員工不是在履行工作任務,用人單位還需要替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嗎?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在於該單位的工作人員事發時是否在履行職務。

在本案中,吳先生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所以,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員工是在工作結束後或者在工作過程中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的活動,相關責任則應由員工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