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笑和小馬是表兄妹的關係,笑笑的母親和小馬的父親是親兄妹。笑笑和小馬從小關係就很好,長大以後在親戚朋友的撮合下訂了婚。由於雙方家庭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不能結婚。在婚姻機關登記時,兩人隱瞞了這一事實,騙取了婚姻登記。婚後雙方生育一女,後因為瑣事發生矛盾,常年分居。分居期間,笑笑又與他人生育一子。小馬得知這一情況,要與笑笑解除婚姻關係,可是谘詢完律師才知道,他們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小馬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雙方婚姻無效。法院查明,笑笑的母親和小馬的父親確實是親兄妹,那麽笑笑和小馬就是表兄妹的關係,屬於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他們的婚姻屬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禁止結婚的情形,其婚姻關係應屬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他們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兩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他們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由於笑笑和小馬的女兒已滿8周歲,並且女兒自願選擇跟著母親生活,於是法院判決,女兒由笑笑撫養,小馬來支付撫養費,直到女兒長大成人。
法律解析
為什麽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不能結婚呢?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因為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禁止近親結婚對降低遺傳病的發病率有重大作用。
很多朋友有疑問:如果近親結婚,不生育子女可以嗎?這也是不允許的,因為“禁止近親結婚”已經上升到了法律層麵。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 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禁止結婚。
直係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外曾祖父母與外曾孫子女。
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係親屬,包括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叔、伯、姑、舅、姨與侄、外甥之間。
所以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結婚是不被法律認可的,無法領取結婚證,即使結婚了也屬於無效婚姻。雙方的關係可通過戶籍證明、村委證明來佐證。
另外兩個婚姻無效的情形,一個是重婚,一個是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重婚。顧名思義,就是一個人已經登記結婚了,在沒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一種可能是在民政部門沒有聯網的時代,在異地隱瞞婚姻狀態辦理了結婚登記;另一種可能是,一人違法擁有兩個戶籍、兩個身份,沒有按規定及時注銷,從而以另一身份辦理了婚姻登記。那麽第二段婚姻就屬於重婚,是無效的。
第二,未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早些年,有人為了早點領取結婚證,篡改身份信息,將年齡改大,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這種婚姻也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