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脅迫結婚可以撤銷婚姻嗎?

麗麗和小陳通過網絡相識,兩人相談甚歡,於是約定好時間、地點見麵,第一次約會便確認了戀愛關係。談了幾個月,小陳發現,麗麗脾氣暴躁,經常因為一些小事爭吵不休,情緒不穩定,有時候還會做出出格的行為,比如,偷偷拿著小陳的手機把裏麵的異性好友全部刪除。小陳覺得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很大影響,便向麗麗提出分手。但是麗麗不同意,甚至以死相逼,威脅小陳必須跟她結婚,否則兩人同歸於盡,一起從10樓跳下去。小陳性格膽小懦弱,在麗麗的威逼利誘下,不得不違背真實意願與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這樣的婚姻很難長久地維係下去,強扭的瓜不甜。小陳通過谘詢律師得知,受脅迫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兩人登記時間還不到一年,也沒有孕育子女,一切都還來得及。小陳認為,自己的人生得自己做主,不能為別人活一輩子。於是他鼓足勇氣,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院查明,麗麗確實采用了威脅的手段脅迫小陳,致使他因擔心自身安全而違背真實意願與她登記結婚,而且麗麗對脅迫的事實也予以承認,並且未超過一年的撤銷期限,兩人也沒有生育子女,登記結婚後未共同取得財產。法院認為小陳要求撤銷婚姻關係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判決撤銷麗麗和小陳之間的婚姻關係。

法律解析

受脅迫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想要成功地撤銷婚姻,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因脅迫結婚,這裏的“脅迫”需要受脅迫方拿出實實在在的證據來,而不是隻憑口頭說明。如本案中,麗麗以跳樓自殺脅迫小陳登記結婚,那麽小陳可以提供麗麗含有威脅內容的短信、微信記錄,或者通話錄音、報警記錄、消防出警記錄等,這些都是可以證明麗麗脅迫小陳登記結婚的事實。不僅如此,如果麗麗以小陳或者他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將會受到損害為要挾,足以迫使小陳違背真實意願與麗麗登記結婚的,都構成婚姻脅迫。

二是撤銷婚姻請求權除斥期間(1)為一年,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就不能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了,因此這個時間限製非常關鍵。沒有法律意識,沒去谘詢過律師,很容易就錯過了這個時間。

婚姻撤銷的後果是什麽呢?對雙方來說,他們的婚姻關係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1)1 法定權利固定存續的期間,如果權利人在除斥期間內不行使權利,那麽時間過了以後權利就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