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經》雲∶凡魚不問大小,其身體有赤黑點者,皆不當啖,傷人。

又雲∶凡勿食諸生魚,目赤者生瘕。

又雲∶魚身白首黃,食之傷人。

又雲∶凡魚有角不可食,傷人。

又雲∶凡魚頭中鰓者不可食,殺人。

又雲∶魚有目KT ,食之傷人。

又雲∶魚二目不同色,食之傷人。

又雲∶魚死二目不合,食之傷人。

又雲∶魚腹下有丹字,食傷人。

又雲∶魚鱗逆生,食之殺人。

又雲∶魚腸無膽,食之殺人。

又雲∶魚腹中有白如膏狀者,食之令人發疽。

又雲∶凡魚頭有正白色如連珠至脊上者,食之破煞人心。

又雲∶魚子未成者,食傷人。(正月魚懷子未成粒者是也。)

又雲∶生魚肉投地,(鹿)塵芥不著,食之傷人。

又雲∶凡魚肉膾、諸生冷,多食損人。斷之為佳。而不能食,務食簡少為節食之。若多食不消成瘕。

又雲∶食魚不得並厭骨,食之不利人。(厭骨在鯉後,大如榆莢。)

又雲∶蝦無鬢亦腹下通黑,食之殺人。

又雲∶蜚蟲赤足者,食之殺人。

又雲∶諸飛蟲有三足者,食之殺人。

《膳夫經》雲∶凡食魚頭,不得並乙骨,食之不利人。(今按∶《禮記》雲∶魚去乙。

鄭玄雲∶魚體中害人者也,今東海KT 魚有骨在目旁,狀如篆乙,食哽人不可出也。)

又雲∶魚腹中正白,連珠在臍上,食之破心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