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自“所謂三刺”至“不可以為工也”,見《靈樞》卷二第七《官針篇》,又見《甲乙經》卷五第二。自“凡刺之屬,三刺至穀”至末,見《靈樞》卷二第九《終始篇》,又見《甲乙經》卷五第五。

所謂三刺則穀氣出者,先淺刺絕皮以出陽邪;

三刺者,陽邪刺,陰邪刺,穀道氣刺也。陽邪浮淺在皮,故一刺淺之,陽邪得出也。

平按:“三刺”下,《靈樞》有“之”字。

再刺則陰邪出者,少益深,絕皮致肌肉,未入分間也;

陰邪次深,在於肌肉,故再刺出之也。

平按:“分”下,《靈樞》、《甲乙》有“肉”字。

已入分肉之間,則穀氣出。

穀氣者,正氣也。故後刺極深,以致正氣也。

平按:《甲乙》“已入”上有“後刺深之”四字。

故《刺法》曰:始刺淺之,以逐邪氣而來血氣;後刺深之,以致陰氣之邪;最後刺極深之,以下穀氣。此之謂也。

逐邪氣者,逐陽邪;來血氣,引正氣也。下,穀氣不下,引之令下也。

平按:“以逐邪氣”《甲乙》作“以逐陽邪之氣”;無“而來血氣”四字。“以至陰氣之邪”《甲乙》作“以致陰邪之氣”。

故用針者,不知年之所加,氣之盛衰虛實之所起,不可以為工也。

人之大忌,七歲已上,次第加九,至一百六,名曰年加也。不知年加,氣之盛衰虛實為不知也。

凡刺之屬,三刺至穀,

三刺得於穀氣也。

平按:《靈樞》、《甲乙》“穀”下有“氣”字。

邪僻妄合,

陰陽二邪,妄與正氣相合。一也。

陰陽易居,

腑髒一氣相乘,名曰易居。二也。

平按:《甲乙》“易居”作“移居”。

逆順相反,

營氣逆肺,衛氣順脈,以為相反。三也。

沉浮異處,

春脈或沉,冬脈或浮,故曰異處。四也。

四時不得,

謂四時脈不相順。五也。

平按:《甲乙》“不得”作“不相得”。

稽留**泆,

言血氣或有稽留壅遏,或有**泆過度。六也。

須針而去,

以此六過,故須微針以去之也。

一刺則陽邪出,再刺則陰邪出,三刺則穀氣至,穀氣至而止。所謂穀氣至者,已補而實,已瀉而虛,故以知穀氣至也。

已補而實,已瀉而虛,皆正氣至,故病愈也。

平按:《靈樞》“一刺”、“再刺”下,均無“則”字;“穀氣至”三字不重。

邪氣獨去者,陰與陽未能調,而病知愈也。

行補瀉已,邪氣已去,以陰陽未調,病雖不愈,後必愈矣也。

故曰補則實,瀉則虛,痛雖不隨針減,病必③衰去矣。

引上經證也。

平按:“痛”《甲乙》作“病”。《靈樞》“針”下無“減”字。

“減,病必”,盛文堂本、仁和寺本均作“高必”二字。

陰盛而陽虛,先補其陽,後瀉其陰而和之。陰虛而陽盛,先補其陰,後瀉其陽而和之。

重實,瀉之為易;重虛,補之為難。故先補後瀉也。

三脈重足大指之間,

三脈,足陽明、足厥陰、足太陰三脈也。足太陰脈起足大指端,循指內側白肉際,過覈骨後,上內踝,不言大指岐間。此言重在大指間者,從大指端循大指內側入大指間,以過覈骨而上也。足厥陰脈起大指叢毛上,入大指間,重在太陰之上,上循足跗。足陽明支,別跗上,入大指間,重在厥陰之上。

平按:“重”《靈樞》、《甲乙》作“動”,《甲乙經》注雲:“一作重。”又注“重”字,原鈔均作“重”,袁刻易作“動”。

必審其實虛。虛而瀉之,是謂重虛,重虛病益甚。

必審大指間三脈虛實,以手按之,先補虛者,後瀉實者,若不知三脈有實,瀉其虛者,是謂重虛,重虛,病益甚也。

凡刺此者,以指按之,脈動而實且病者,疾瀉之;虛而徐者,則補之。反此者病益甚。其重也,陽明在上,厥陰在中,太陰在下。

三脈有動而實者,有徐而虛者,皆審調補瀉也。

平按:“而實且病者”《靈樞》、《甲乙》“病”作“疾”。《甲乙》“疾瀉之”作“瀉之”。“其重也”《靈樞》、《甲乙》“重”作“動”,《甲乙》注雲:“一作重。”“太陰在下”《靈樞》、《甲乙》作“少陰在下”。

膺輸中膺,背輸中背,

膺輸在胸中,背輸在背中也。

平按:“輸”《靈樞》、《甲乙》作“腧”。

肩髆虛者,取之上。

補肩髃、肩井等穴,故曰取之上也。

平按:髆《靈樞》作膊,《甲乙》作髀。

重舌,刺舌柱以針。

重舌,謂舌下重生肉也。舌柱,舌下柱。以針刺去血也。

平按:“”,《靈樞》、《甲乙》作“鈹”。

手屈而不伸者,其病在筋。伸而不屈者,其病在骨。在骨守骨,在筋守筋。

腎足少陰脈主骨,可守足少陰脈發會之穴,以行補瀉。肝足厥陰脈主筋,可守足厥陰脈發會之穴,以行補瀉也。

補須一方實,深取之,希按其痏,以極出其邪氣。

量此“補”下脫一“瀉”字。方,處也。欲行瀉者,須其瀉處是實,然後得為瀉也。深取之者,其令出氣多也。希,遲也。按其痏者,遲按針傷之處,使氣泄也。

平按:“希”《靈樞》、《甲乙》作“稀”。“痏”,袁刻誤作“病”,注同。

一方虛,淺刺之,以養其脈,疾按其痏,無使邪氣得入。

行於補者,須補處是虛也。淺刺者,惡其泄氣,所以不深也。以養其脈者,留針養其所取之經也。按其痏者,按針傷之處,疾關其門,使邪氣不入,正氣不出也。

邪氣來也堅而疾,穀氣來也徐而和。

針下得氣堅疾者,邪氣也;徐和者(11),穀氣也。

平按:“堅”《靈樞》、《甲乙》作“緊”。

(11)“徐和者”,盛文堂本作“希按徐和”。

脈實者深刺之,以泄其氣;脈虛者淺刺之,使精氣無得出,以養其脈,獨出其邪氣。

實者,邪氣盛也。虛者,正氣少也。

刺諸痛者深刺之,諸痛者其脈皆實。

脈之實滿為痛,故刺深也。

平按:《靈樞》無“深刺之,諸痛者”六字。

從腰以上者,手太陰、陽明皆主之;從腰以下者,足太陰、陽明皆主之。

腰以上為天,肺主天氣,故手太陰、手陽明主之也。腰以下為地,脾主地土,故足太陰、足陽明主之也。

平按:《靈樞》“從腰以上者”上,有“故曰”二字。《甲乙》兩“主”之上無“皆”字。

病在上者下取之,病在下者高取之,

手太陰下接手陽明,手陽明下接足陽明,足陽明下接足太陰。以其上下相接,故手太陰、陽明之上有病,宜療足太陰、陽明,故曰下取之;足太陰、陽明之下有病,宜療手太陰、陽明,故曰高取之也。

平按:注“故手太陰、陽明”下,袁刻脫“之上”二字。

病在頭者取之足,病在腰者取之膕。

足之三陰三陽之脈,從頭至足,故病在頭取之足也;足太陽脈循腰入膕,故病在腰以取膕也。

病生於頭者頭重,生於手者臂重,生於足者足重。治病者,先刺其病所從生者。

頭、手、足有病之處,其候皆重,各審其病生所由,以行補瀉也。

春氣在豪毛,

人之豪毛中虛,故春之陽氣在豪毛。

平按:《靈樞》無“豪”字。

夏氣在膚,

膚,肉上也。陽氣在皮肉也。

平按:“膚”上《靈樞》、《甲乙》有“皮”字。

秋氣在分肉,

分肉,謂膕肉之間也。

冬氣在筋骨,

筋附骨上最深,故冬陽氣深在筋骨也。

刺此病者,各以其時為齊。故刺肥人者,以秋冬之齊;刺瘦人者,以春夏之齊。

秋冬之齊者,刺至筋骨,言其深也;春夏之齊,刺在於皮膚,言其淺也。

平按:《甲乙》“為齊”下無“故”字。

病痛者陰也,痛而以手按之不得者陰也,深刺之。

人之病痛,以手按之,得與病在深在。

編者按:注“得與”二字之後至段末,仁和寺本作“不得者為病在深在。”盛文堂本作“病痛為陰,病陰病在深,在深刺也。”三本出入甚大,待考。

病在上者陽也,在下者陰也。癢者陽也,淺刺之。

衛氣行皮膚之中,壅遏作癢,故淺刺之也。

平按:《甲乙》“癢者陽也,淺刺之”七字在“病在上者”上。注“衛氣”,袁刻作“衝氣”。

病先起於陰者,先治其陰,而後治其陽;病先起於陽者,先治其陽,而後治其陰。

皆療其本也。

平按:《靈樞》兩“起”字下,無“於”字。

刺熱厥者,留針反為寒;刺寒厥者,留針反為熱。

留久者,則無熱動針留之為寒,無寒動針留之為熱也。

刺熱厥者,二陰一陽;刺寒厥者,二陽一陰。所謂二陰者,二刺陰也;一陽者,一刺陽也。

皮為陽分也,肌肉為陰分也。刺熱厥者,二度刺陰留,補其陰也;一度刺陽留,瀉其陽也。刺寒反之。

平按:自“刺熱厥者留針反為寒”至“一刺者陽也”,《甲乙·針道終始篇》無此二段。

久病者邪氣入深,刺久病者,深內而久留之,間日而複刺之,先調其左右,去其血脈,刺道畢矣。

病久益深,物理之恒,故非深取久留,不可去之。邪氣不能速出,故須間日而取。取之先調左右,血絡刺而去之,可謂盡刺之理者也。

平按:“刺久病者”《靈樞》、《甲乙》作“刺此病者”。

凡刺之法,必察其形氣。形肉未脫,少氣而脈又躁,躁厥者,必為繆刺之,

以下繆刺之法也。形肉之脫,察其形也;少氣,察其氣也;脈躁,察其脈也。有此三種所由,必須繆刺大絡,左刺右,右刺左也。

散氣可收,聚氣可希。

希,散也。繆刺之益,正氣散而收聚,邪氣聚而可散也。

平按:“希”《靈樞》、《甲乙》作“布”,恐原鈔傳寫之誤。

深居靜處,

為針調氣,凡有六種:深居氣靜,一也。

與神往來,

去妄心,隨作動,二也。

平按:“與”《靈樞》、《甲乙》作“占”。注“隨作”二字,袁刻缺,此本尚完。

閉戶塞牖,魂魄不散,

去馳散,守魂魄,三也。

專意一神,精氣不分,

去異思,守精神,四也。

平按:“不分”《靈樞》、《甲乙》作“之分”。

無聞人聲,以收其精,

去異聽,守精氣,五也。

必一其神,令之在針,淺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神,氣至乃休。

移,平和也。平針下和氣,六也。

平按:“令之在針”《靈樞》、《甲乙》作“令誌在針”。“微而浮”之下,原鈔缺半行,細玩缺處,中間筆畫甚重,應是大字經文,謹依《靈樞》、《甲乙》補入“以移其神,氣至乃休”八字。

男內女外,堅巨勿出,謹守勿內,是謂得氣。

男者在家,故為內也;女者出家,故為外也。是男為內氣,女為外氣。針下得男內氣,堅巨勿令出也;得女外氣,謹守勿入內也。

平按:“男內女外”《靈樞》注雲:“有作男外女內。”《甲乙》作“男女內外”。“巨”《靈樞》、《甲乙》作“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