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見《靈樞》卷五第二十六《雜病篇》,又見《甲乙經》卷十二第一。
噦,以草刺鼻,嚏而已;無息而疾迎引之,立已;大驚之,亦可。
疾迎引之者,以草刺無息,可疾迎更刺,引大驚令,噦愈。
平按:《靈樞》、《甲乙》“亦可”下有“已”字。注“令”下原缺一字,原鈔於左方注有“動”字,謹擬作“動”,袁刻空三格,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