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雲:大論謂《體用論》。闡明刹那生滅義,詳在《明變章》。極有妙趣,然衡以質能常住律,似不可通。

答:非不可通。物質和能力不可離而為兩物,此《大易》之義,本論所宗也。但質和能的自身本不是固定的東西,元是每一刹那才生即滅、才滅又即生,其生無留滯,其滅不斷絕,此非推理入微莫由察也。平常說時間之極促者曰瞬息,而刹那則較之一瞬一息為更促。製那隻是假說為極促之時間,而實無可計算。譬如昨日之我,在昨日已經無數次生滅;今日之我繼續昨我,亦經無數次生滅。我的心身兩方麵,都是每一刹那才生即滅、才滅又即生。豈有昨我可留至今日乎?而人恒不自覺今我是新生,乃妄信昨我留至今日,豈不惑歟?返求諸自我,可悟刹那生滅之理。當知質和能,非以有固定性故說為常住。非以二字,一氣貫下。蓋就其每一刹那,恒是生滅滅生,其字指質和能。相續而流,永無斷絕,是名常住。質和能從太始以至無盡的未來,恒是生滅滅生,相續而流,(流者,取譬如暴流,不斷絕也。)所以說質能常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