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西剛
案情簡介
某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陳某,於2005年10月上旬的一個晚上在中國博客網發現一篇於2005年6月24日上傳的題為《爛人爛教材》的心情日記。署名為“長套襪”的博客在該日記中寫道:“今天一覺睡到下午3點,突然想起來明天要考陳某的《新聞倫理與法規》,遂起,複印筆記。結果發現筆記是沒有用的,記得太雜且又不全,於是決定看書。一遍看下來,腦子裏沒有任何印象,也沒有書的痕跡。陳某果然是個猥瑣人,從他寫的書可見一斑,沒有任何邏輯性可言,甚至都沒有自己的觀點,簡直就是個流氓……難怪一遍下來什麽都記不住。”陳某認為該博客日記對其人身進行了侮辱,於是對該博客日記進行了公證,並於2005年10月24日打電話給中國博客網要求刪除帖子並向他賠禮道歉。中國博客網要求陳某提供身份證明,以證實那篇博客日記中所指的人就是他,不然因無法核實身份而不能刪除帖子。而陳某認為無須提供身份證明,因雙方意見不一,《爛人爛教材》的帖子沒能馬上刪除。
2005年10月31日,陳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中國博客網,並提出三項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本文作者作為中國博客網的代理律師提出:中國博客網作為網站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起訴錯誤,應駁回起訴。
原告陳某撤回對中國博客網的起訴,又於2005年12月20日重新起訴,將中國博客網的創辦單位杭州博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在中國博客網首頁刊登致歉聲明,並保留242天;賠償經濟損失1324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爭議焦點
1.題為《爛人爛教材》的文章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2.被告對題為《爛人爛教材》的文章是否有事前審查的義務?
3.被告在接到投訴電話時是否有權要求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
4.被告接到投訴電話後沒有及時停止傳輸該文章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雙方一審觀點
【原告觀點】
1.《爛人爛教材》文章中的“流氓”、“猥瑣”等詞具有明顯的侮辱性質,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構成名譽侵權。
2.被告在《爛人爛教材》這篇文章一上傳發表就有監管審查的義務,因未審查致使侮辱文章擴大影響,應承擔侵權責任。
3.原告沒有提供身份證明的義務。
4.被告在接到投訴電話後仍然不予刪除文章,具有主觀故意,更應承擔名譽侵權責任。
【被告觀點】
1.《爛人爛教材》文章中的“流氓”、“猥瑣”等詞盡管不雅,但結合作者本身的寫作意圖、網絡的特殊語境及文章的點擊率等因素分析,該作者的這些用詞並沒有侮辱的惡意,不構成名譽侵權。
2.網絡信息量巨大,不能像對待傳統媒體一樣賦予類似中國博客網的網站對上傳文章的事前審查義務。這不僅在技術上難以實現,而且在法律上也不公平、不合理。
3.被告有權要求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對類似中國博客網的網站不能僅賦予義務和責任,同樣應賦予相應的權利,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要求。
4.被告在接到投訴電話後的處理並無不當,其行為並不符合名譽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從而不構成名譽侵權,文章沒有及時被刪除的責任在於原告陳某拒不提供身份證明。
一審判決結果
《爛人爛教材》文章中的“流氓”、“猥瑣”等詞在普通人看來具有侮辱性質從而構成有害信息,而對該有害信息被告沒有事先審查的義務,隻有接到投訴電話後網站才有義務停止傳輸該有害信息。被告在接到投訴電話後隻是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證明,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采取措施停止傳輸該有害信息,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根據《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7條的規定,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於被告抗辯原告在投訴時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主張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對於侮辱性語言提出的投訴,無需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對於非侮辱性語言提出的投訴,投訴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等書麵通知以便網站核實。
鑒於被告從發現有害信息到采取措施時間間隔較短,原告也未舉證被告采取措施前該信息對其造成了重大的影響,同時,本案直接侵權主體並非被告,被告過錯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其對有害信息的判斷標準存在失誤,在確定原告身份後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傳輸,其主觀過錯程度較輕。結合目前有害信息已被刪除的事實,判令被告在中國博客網首頁刊登致歉聲明並保留10天,向原告陳某賠償公證費的經濟損失1000元。
被告上訴觀點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就身份證明問題作出的判決讓所有類似中國博客網的網站陷入了兩難的選擇。因為,權利人提出投訴時,通常都認為網站中的信息是帶有侮辱、誹謗性質的,如果按這個判決,投訴人就無需提供身份證明,而網站將“左右為難”:要麽立即采取措施、刪除被指控的文章,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要麽因無故刪除用戶的文章,違反了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審判決結果
博客用戶享有言論自由,而作為提供博客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與博客用戶存在合同關係,負有保證博客用戶正當發表言論的義務。博客公司是商事經營者,其無權認定有關言論是否構成侵權,如果博客公司依據自己的判斷直接刪除相關內容後可能會被博客用戶追訴,此時博客公司又將麵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因此,網絡服務提供商博客公司有權要求主張權利的主體提供有關身份等證據,博客公司可以據此證明其確已接到相關言論涉嫌侵權的投訴。但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需要一個過程,而網絡傳播很快,如對涉嫌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文章不及時采取措施控製傳輸,將會使負麵影響進一步擴大。因此,網站在要求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的同時,應先采取措施限製信息的傳播,但如投訴人在合理的期間內未提供身份證明,網站有權取消限製傳播的措施恢複文章的傳播。由於上訴人博客公司隻是要求被上訴人陳某提供身份證明而沒有采取措施停止傳輸,給被上訴人陳某造成了損害。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典評析
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已經創造了一個影響我們日常生活而且將不斷影響我們日常生活的虛擬世界。現實生活中的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之間的衝突,不僅在網絡世界存在,而且因網絡世界的特殊性而更顯其規製的難度。此案代理律師就網絡著作權法領域的“避風港”原則理應被應用於網絡名譽權糾紛裁判的學理意見,最終被司法實踐所確認,在網絡名譽權侵權領域確認了投訴人在投訴時應向網站提供身份證明,如投訴人在合理的期間內未提供身份證明,網站有權取消限製傳播的措施恢複文章傳播的法律規則,無疑使得此案具有今後處理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時的範式意義。不惟如此,此案所引申出的一係列法律問題,諸如網絡服務提供商應如何對網絡進行監管、在監管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商應享有哪些權利以及應履行哪些義務、網民的言論自由權與社會公眾的名譽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利益之間究竟應該如何平衡等等,對於互聯網法製的完善都具有極強的提示意義。
(引自陳柳裕先生的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