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目的
第一條 為啟發全體員工的想象力,集結個人的智慧與經驗,提出有利於本公司生產的改善及業務的發展,以便達到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進公司經營、激勵同仁士氣,特製定本辦法。
口範圍
第二條 提案內容針對本公司生產、經營範圍、具有建設性及具體可行的改善方法。
(一)各種操作方法、製造方法、生產程序、銷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二)有關機器設備、維護保養的改善。
(三)有關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節約能源等。
(四)新產品的設計、製造、包裝及新市場的開發等。
(五)廢料、廢棄能源的回收利用。
(六)促進作業安全,預防災害發生等。
第三條 提案內容如屬於下列各項範圍,為不適當的提案不予受理:
(一)攻擊團體或個人的提案。
(二)訴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三)與曾被提出或被采用過的提案內容相同者。
(四)與專利法抵觸者。
口提案
第四條 提案人或單位,應填寫規定的提案表,必要時另加書麵或圖表說明,投入提案箱。每周六開箱一次。
口審查
第五條 審查組織
(一)各廠成立“提案審查小組”由有關主管組成。
(二)公司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各廠長及公司有關部門主管組成並設執行秘書。
第六條 審查程序
(一)各提案表均須先經各廠提案“審查小組”初審並經評分通過後,匯報“提案審查委員會”。
(二)“提案審查委員會”每月視提案需要,以召開1~2次委員會,審查核定各小組匯送的提案表及評分表,必要時並請提案人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審查準則
(一)提案審查項目及配合
1.動機20%
2.創造性15%
3.可行性25%
4.回收期投資30%
5.應用範圍10%
(二)成果審查項目及配合
1.動機15%
2.創造性20%
3.努力程度15%
4.投資收回期25%
5.同效益25%
口處理
第八條 采用的提案:交由有關部門實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並予列管及實施成效檢查。
第九條 不采用的提案:將原件發還原提案人。
第十條 保留的提案:須經較長時間考慮者,先將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係每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委員會同意可延長至六個月)。
第十一條 成果檢查
(一)實施的提案、各實施部門,應認真執行,每月應填具成果報告表呈直屬主管核定後,轉呈各廠“提案審查小組”經三個月的考核,並予評分後,再呈提案審查委員會。
(二)“提案審查委員會”依“審查小組”所報的成果報告表及評分表詳作審查核定。
口獎勵
第十二條 提案獎勵:改善提案經“審查委員會”評定,凡采用者發給1200—6000元的提案獎金,未采用者發給50元的獎金。
第十三條 成果獎勵:“審查委員會”依提案改善成果評分表,可核給500~10000元的獎金。
第十四條 特殊獎勵:提案采用實施後,經定期追蹤效益,成果顯著績效卓越者,由委員會核計實際效益後,報請核發20000~100000元的獎金。
第十五條 團體特別獎:
以科為單位,六個月內,每人平均有采用四件提案以上發給前三名特別獎:
第一名:錦旗及獎金5000元;
第二名:錦旗及獎金3000元;
第三名:錦旗及獎金2000元。
口附則
第十六條 提案內容如涉及國家專利法者,其權益屬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呈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