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縣蔬菜營銷製度

為了營造通海縣良好的蔬菜營銷環境,協調產供銷加之間的關係,促進全縣蔬菜產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現行的法規、政策和社會普遍接受的原則,《通海縣蔬菜協會章程》,結合廣大蔬菜生產者、經營者的要求,特製定本營銷製度。供在通海縣境內從事蔬菜營銷的所有人員共同自覺主動遵守執行。

一、買賣公平,信守承諾。一旦甲乙雙方確定蔬菜買賣的品種、時間、數量、規格、質量(可含無公害或綠色食品標準)、價格、定金(以協會統一製定的蔬菜訂單式樣,雙方簽字並填清訂單列表內容的一式二聯單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論價格如何漲落,不許違約,否則違約方需付違約金。其中:

1.買菜人員違約,按該訂單注明的蔬菜總價值的100%付給農戶。

2.菜農違約,按該訂單注明的蔬菜總價值的100%付給買菜人員;如菜農不支付違約金,買菜人員有權組織人員采收,采收費用由農戶負責,並從菜款中扣出。

3.預定蔬菜的時間到采收的時間不得超過10天。以避免市場價格起伏,導致相互“跳牆”等糾紛的發生。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蔬菜質量等問題,導致訂單無法履行的,在訂期內的,由買菜人員付給菜農20%的損失費;因買菜方的原因,超過訂期後不收而受災的,買菜人員賠付100%的損失。

5.為了保護處於相對弱勢的菜農群體,調動生產積極性,讓農民吃上“定心丸”,提倡簽訂蔬菜訂單時,由買菜人員預付20%以上的定金給菜農。

6.單方私自篡改協會訂單或內容填寫不清不全發生糾紛的,協會一般不給予調處。

二、凡在通海縣境內營銷蔬菜的,實行現款現貨、不打白條的原則。菜農寧可降低菜價,也要收取現款;菜農自願放棄現款現貨原則造成經濟損失和矛盾的,後果自負,協會一般不參與解決。不付給菜農現款的,即便菜已上車、入庫,菜農有權將自己的產品另售他人,原買菜人和菜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

縣內人員代外地菜商老板收銷的,仍然一律現款現貨,不準打白條,以防受騙上當或發生三角債務等經濟、社會矛盾。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代收人員按訂單價的100%賠償農戶,即實行誰收菜誰負責的原則。

三、冷庫出租

1.冷庫出租1個月以上的應使用縣蔬菜協會印發的正式合同(蓋有協會紅色公章),寫明出租方式、付款辦法、雙方職責、違約處置辦法等,並經雙方簽字。如不使用正式合同和手續不全發生糾紛,協會一律不參與調處。蔬菜運銷至縣外後才發生冷儲質量等糾紛的,協會一般不予調處。

2.冷庫內發生的一切糾紛,庫主應主動進行調解,爭取做到矛盾不出庫;必要時積極參與協會等有關單位的協調解決,出示必要的證明材料。

3.冷庫老板對租庫菜商、代收菜人員的誠實守信程度、經濟實力等應進行必要的了解,適當的觀察,有所防範。發生騙菜逃欠款者,冷庫老板應付10%的連帶責任。

四、蔬菜矛盾糾紛實行不請不理的調解原則。縣內蔬菜產業人員間發生矛盾糾紛,協會和各專業協會接到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邀請後,才安排人員進行協調解決。費用收支辦法是:

1.屬已交納了當年會費的縣蔬菜協會會員的一方或雙方,協調解決時不收費用。

2.省內外客商、駕駛員等非協會會員的糾紛,凡協調解決成功的,收費標準為蔬菜總值的5%~20%;協調失敗,一次性收費20~100元。並實行先收費後調解的原則。未交會費的會員收費為上述標準的70%。

3.收取的費用90%為該糾紛調解人員的誤工等開支,10%作為協會相關專業委員會的活動費。

4.矛盾糾紛調解人員正常情況下不再進行費用的報銷。

5.不接受蔬菜協會調解決定的一方或雙方,有權到通海縣人民法院上訴解決。

五、獎懲

為促進通海蔬菜產業檔次不斷提升,調動各方麵的積極性,優化產業發展環境,對下述情況進行獎懲。

(一)獎勵

1.對每年將通海蔬菜直銷國外1萬噸以上,代收2萬噸以上(幹菜相應折算),並穩定了國內外銷售市場,站住了根基的營銷戶;

2.對引進新品種,適應市場需求,年內在我縣訂單農業500畝以上的營銷戶;

3.對我縣冷庫、脫水菜廠、醬菜廠進行新的技術改進,達到省電、省力、省時,效果明顯的發明者;

4.對積極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通海縣蔬菜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條約,積極上繳應交納的稅金、工商管理費、電費、會員費的;

5.每年12月中下旬,蔬菜協會會員推薦,理事會進行評選,達到以上4條,協會請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獎勵;必要時協會也可單獨進行上述方麵的獎勵。

(二)懲處

1.營銷蔬菜的老板、冷庫、脫水菜廠、醬菜廠等,長期(2個月以上)拖欠農戶菜款和國家稅金及工商等費用者,一律不能列入受獎範圍。

2.對在通海縣境內營銷蔬菜,搞獨霸一方、欺行霸市,對外商及農戶進行哄騙、威脅、毆打,受害當事人可要求協會調處,經協會協調處理或停收蔬菜處理無效時,受害人和協會有權請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或政法機關給予追究。

六、附則

1.本製度自21304年1月1日起執行。

2.本製度的解釋權為通海縣蔬菜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