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則

第一條 總則

本章程規定本公司××營業部門(以下簡稱部門)的機構、權限、運作及處理等等相關事項。

第二條 部門的業務範圍

本部門依照總公司營業部門的指示,在獨立營業計劃與獨立核算製度的原則下,負責指導管理所轄管的營業所,並負責轄管區域內的訂貨契約、收款及籌劃發展新客戶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三條 部門的所在地及稱呼

部門設於全國的各主要都市,在稱呼時各冠上城市名稱。

第四條 重要事項的決定

部門的設置、改製、廢止、管理區域及經理的任免,皆經由董事會決議後執行。

第五條 規章的製定、修改與廢止

本規章的製定、修改與廢止皆經由董事會決定。施行細則則由總公司營業部長決定。

二、機構

第六條 部門的機構

部門設經理,經理之下設業務及事務二科,管轄區域內設營業所。

第七條 營業所的設置、廢止

營業所的設置、廢止及店長的任免,由總公司營業經理報經董事會同意後決定。

第八條管理者

部門可依情況需要,設副經理及部門顧問。另外,科設科長,如情況必要可設科顧問及股長、主任。

第九條特別回收科的設置

部門可依情況需要,設置特別回收科。

第十條營業部的組織

營業所由店長、業務主任、事務主任、內勤職工、外勤職工及業務人員等成員構成,人員數目另行規定。營業所可依情況需要,設置副店長。

第十一條 經理的職務範圍

經理所負責的職務範圍如下:

1.企劃、指示營業方法;

2.經常調查、聽取營業情況的發展以決定營業方針;

3.聽取部內及營業所的業務報告,並隨時監視業務實況;

4.裁決部內的人事問題;

5.舉行業務磋商會議;

6.排除業務上的困難。

第十二條 副經理的執行職務

副經理負責協助經理,並根據經理的指示進行工作,如經理不在,副經理代行其職。

第十三條 科長職務的代理

關於科長的執行職務,比照前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業務科

業務科所負責執行的業務包括下列七項:

1.策定接受訂貨的計劃並負責其運作;

2.對契約的執行進行監督、指導;

3.加強、完備營業所的體製;

4.管理營業所的業務並負責指導;

5.負責指導、教育業務人員;

6.負責外賣人員的采用、解雇、遷升、降職及勤怠管理;

7.調查各營業所及外勤人員的業績。

第十五條 事務科

事務科執行的業務包括下列七項:

1.處理契約事務及查審契約;

2.策定契約費用的回收計劃並負責其運作;

3.實施營業收支計劃與負責出納事務;

4.負責管理內勤人員的薪資、變動及怠勤;

5.處理部內的用品供應、修建等相關事務;

6.負責文書的收發管理;

7.處理部內的風紀、保密、對外交涉、車輛及常務等等。

第十六條 特別回收科

特別回收科應負責執行的任務如下:

1.防止貸借延期及負責催收;

2.製作收集有關法律手續及有關的報告。

三、權限

第十七條 管理階層的權限

經理、副經理、科長、營業店長的權限須依本節的規定行使。

第十八條 對權限的質疑

如對部內的權限有所質疑時,須向經理請示,經理則向總公司營業副經理請示後才得決定。

第十九條 經理的更迭

經理在接受總公司營業部經理的指示後,統籌管理所屬的業務並負其責。當經理發生更替之時,經理須等事務交接完畢,方可卸責。

第二十條 經理的職責

經理的職務責任包括下列四項:

1.直接監督科長及營業所店長;

2.負責企劃所屬業務的運作;

3.迅速、準確地處理業務;

4.管理所屬人員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一條 經理的自決及請示事項

經理可自行決定及必須請示的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1.營業方麵

(1)自行決定事項:

①指示科長及營業所店長處理部門的業務運作,並負責其管理;

②決定外部銷售人員的任用、調動、解雇;

③負責支付外勤人員的薪資;

④負責締結團體契約與約定;

⑤決定另有規定範圍內的契約。

(2)請示事項:

①外勤人員的任用、升遷、解雇及職工的特別任用;

②營業所的設置、廢除及店長的任免。

2.經營管理方麵

(1)自行決定事項:

①另有指示的費用或限度以內的支出;

②監察部門的收支、營業所的業務及會計業務。

(2)請示事項:

①指示以外的費用的支出、許可費用但超出限度額的支出;

②公司房地產及不動產的買賣、貸借。×萬元以內的緊急維修契約不在此限之內;

③設定未經公司指示的交易銀行;

④以部門名義捐款及支出協會費用等。

3.人事方麵

(1)自行決定事項:

裁決所屬人員五日以內的休假、出差、早退、加班、假日出勤等事項的批準,但科長及營業所店長的管轄外出差則須請示總公司。

(2)請示事項:

①內勤職工的任用、解職、調動,部內的內勤與外勤的相互調動;

②經理本人的休假及出差;

③所屬人員的賞罰除有另文規定之外,應請示總公司裁決。

4.總務方麵

(1)請示事項:

①訴訟、強製執行及與此相對等的法律手續;

②提交國家機關的申報、申請書的製作及提出;

③事務賬單、傳票的企劃與製作;

④內部回文的製作、公布。

第二十二條 負責監督部下的不正當行為

副經理、科長及營業所科長具有負責監督部下不正當行為的責任。當所屬職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致使公司蒙受損害時,副經理等應負監督上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副經理的權限

副經理負責協助經理,且在經理的權限內,副經理可經由經理的指示而具有其權限。另外,副經理在經理不在時,應負責代行其職務。在代理期間,副經理的權限不得超越經理之權,同時,業務辦理後須迅速取得經理的認可或請示總公司意見。

第二十四條 科長的職權

科長接受經理及副經理的指示,負責指揮管理所屬人員從事所屬的事務。

第二十五條 科長的權限

科長於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經理權限內,完成經理所指示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 科長的責任

科長對於所屬部下的不正當行為,應負起監督上的責任。如經請示上司或總公司批示確實屬於不正當行為時,則本人也應對此負有責任。

第二十七條 營業所店長的職權

營業所店長受經理的指示,負責指揮、監察所屬人員,並從事管轄區域內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營業部長的責任

營業部長對於所屬人員的不正當行為,應負監督上的責任。但若上級認為這不屬於管理上的問題,則本人可免其責。

第二十九條 營業所店長的處罰權限

營業所店長對於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或不遵從上司指示行事時,可取得經理認可並請示總公司,采取處罰或其他處理方式。

第三十條 營業所店長的權限

關於營業所店長的權限,比照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使。

四、營運

第三十一條 業務經營

部門的業務經營必須按公司的規定回文呈報總公司××營業部及相關部門,並以其指示為執行依據。如有違反,視情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重要事項的籌劃、經營、聯絡

內部的重要企劃、經營及相互之間的聯絡,以通過營業所店長會議來進行為原則。

第三十三條 總公司的指示

內部的重要計劃、命令及其修正和廢止,一概由總公司營業部以文書方式傳達。

第三十四條 報告

部門須令所轄管的營業所提出下列事項的報告,並做好綜合統計後,再報告給總公司營業部。

1.每日的營業成績。

2.每日的收支情況。

3.每日的活動及怠勤狀況。

第三十五條 管轄區域內的調整

部門須迅速、確實地收集掌握管轄區域內業務的相關事項,並依下列三項予以謀劃、實施業務上的對策。

1.收集、調查與業務有關的產業、經濟、財政、社會、政治、企業經營等情報與資料。

2.調查、發掘有潛力客戶與市場,並依照管轄區域內的事業、職業類別,進行行情調查與預測。

3.針對營業實績做分析性、綜合性的研究,以企劃對策。

第三十六條 營業計劃

營業計劃應以景氣的預測作為資料,並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企劃。

1.迅速確實地收集一般社會經濟情勢的情報與資料,借此掌握實際狀況。

2.依照營業所,調查其實績與能力。

3.利用印刷品、口送宣傳及其他交際技法來發展新客戶、訂立契約或企劃回收的方法。

4.對於實施營業計劃的人員配置、實施時期、手段、對象等應先做好企劃。

第三十七條 勤務管理

外部銷售人員與內勤人員的勤務管理,應以各人的勤務態度及從事業務的意願為評價依據,包括:

1.正確記錄個人的怠勤狀況。

2.正確記錄上、下班時間。

3.嚴格實行賞罰製度。

4.統計個人的業績。

第三十八條 文書製度

有關文書的製作、收付、整理及保存,須依照下列所規定的製度執行。

1.實施信差製度;

2.統一資料的分類;

3.收付時須記錄清楚;

4.實施文書處理製。

第三十九條 收支、營業成績

部門的收支、營業成績應依據預算製來記賬計算,並將每月結果公布給各營業所及部內各科長。

第四十條 區域內的宣傳工作

部門可向總公司請款實施區域內的廣告宣傳,且可在必要時具體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營業所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營業所的事務與強化管理

部門應依據下列5項規定來完備、強化營業所的管理,並設法促進其營業朝合理化方向進展。

1.對營業所的營業計劃及經營必須加以監察、指導。

2.對於營業所及所屬人員的活動效率、營業實績須做調查分析與監督。

3.對於營業所及所屬人員的勤怠狀況、技能熟練度須加以考察並作調整。

4.對於營業所的設備及人員的配置是否適宜,應作調查並作調整。

5.如發現營業所有營業成績停滯不前或減退的跡象,應針對其原因加以檢查,並設法找出解決對策。

第四十二條 外部銷售人員的指導

對於外部銷售人員的勤務及技術指導,應依據下列方式進行:

1.分發有實效的教材;

2.舉行講習、演講;

3.舉行實際的技術訓練;

4.實施、指導作業方法;

5.舉行實務懇談會。

部門需隨時將每個人的業務實績記錄下來,借此監督其執勤狀態與觀察其技能提高的程度。

第四十三條 業務監察

契約、貨款回收及整理等相關業務的監察,可依據下列方式進行:

1.聽取各所各人的業務處理狀況報告,並加以觀察證實;

2.照會契約締結者;

3.對照、查核相關資料及記錄;

第四十四條 業務管理

對營業所實施業績管理的目的在於測定營業所及所屬人員的實績、效率,其規定如下:

1.監督各營業所的契約目標達成率及其事由;

2.對於各營業所及各營業員的貨款回收率、失效、解約率等加以統計;

3.對各營業所的經費預算及實際額做逐一比較與對照。

第四十五條 事務處理

營業所的事務處理管理目的在於迅速、確實地處理內勤事務以提高效率,其規定如下:

1.比較各營業所的處理件數及每個人的處理效率;

2.實地調查營業所的事務處理方法;

3.調查各營業所的事故發生件數並查明其原因;

4.調查個人的處理能力及處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