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則
第一條 總則
本章程規定本公司××營業部門(以下簡稱部門)的機構、權限、運作及處理等等相關事項。
第二條 部門的業務範圍
本部門依照總公司營業部門的指示,在獨立營業計劃與獨立核算製度的原則下,負責指導管理所轄管的營業所,並負責轄管區域內的訂貨契約、收款及籌劃發展新客戶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三條 部門的所在地及稱呼
部門設於全國的各主要都市,在稱呼時各冠上城市名稱。
第四條 重要事項的決定
部門的設置、改製、廢止、管理區域及經理的任免,皆經由董事會決議後執行。
第五條 規章的製定、修改與廢止
本規章的製定、修改與廢止皆經由董事會決定。施行細則則由總公司營業部長決定。
二、機構
第六條 部門的機構
部門設經理,經理之下設業務及事務二科,管轄區域內設營業所。
第七條 營業所的設置、廢止
營業所的設置、廢止及店長的任免,由總公司營業經理報經董事會同意後決定。
第八條管理者
部門可依情況需要,設副經理及部門顧問。另外,科設科長,如情況必要可設科顧問及股長、主任。
第九條特別回收科的設置
部門可依情況需要,設置特別回收科。
第十條營業部的組織
營業所由店長、業務主任、事務主任、內勤職工、外勤職工及業務人員等成員構成,人員數目另行規定。營業所可依情況需要,設置副店長。
第十一條 經理的職務範圍
經理所負責的職務範圍如下:
1.企劃、指示營業方法;
2.經常調查、聽取營業情況的發展以決定營業方針;
3.聽取部內及營業所的業務報告,並隨時監視業務實況;
4.裁決部內的人事問題;
5.舉行業務磋商會議;
6.排除業務上的困難。
第十二條 副經理的執行職務
副經理負責協助經理,並根據經理的指示進行工作,如經理不在,副經理代行其職。
第十三條 科長職務的代理
關於科長的執行職務,比照前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業務科
業務科所負責執行的業務包括下列七項:
1.策定接受訂貨的計劃並負責其運作;
2.對契約的執行進行監督、指導;
3.加強、完備營業所的體製;
4.管理營業所的業務並負責指導;
5.負責指導、教育業務人員;
6.負責外賣人員的采用、解雇、遷升、降職及勤怠管理;
7.調查各營業所及外勤人員的業績。
第十五條 事務科
事務科執行的業務包括下列七項:
1.處理契約事務及查審契約;
2.策定契約費用的回收計劃並負責其運作;
3.實施營業收支計劃與負責出納事務;
4.負責管理內勤人員的薪資、變動及怠勤;
5.處理部內的用品供應、修建等相關事務;
6.負責文書的收發管理;
7.處理部內的風紀、保密、對外交涉、車輛及常務等等。
第十六條 特別回收科
特別回收科應負責執行的任務如下:
1.防止貸借延期及負責催收;
2.製作收集有關法律手續及有關的報告。
三、權限
第十七條 管理階層的權限
經理、副經理、科長、營業店長的權限須依本節的規定行使。
第十八條 對權限的質疑
如對部內的權限有所質疑時,須向經理請示,經理則向總公司營業副經理請示後才得決定。
第十九條 經理的更迭
經理在接受總公司營業部經理的指示後,統籌管理所屬的業務並負其責。當經理發生更替之時,經理須等事務交接完畢,方可卸責。
第二十條 經理的職責
經理的職務責任包括下列四項:
1.直接監督科長及營業所店長;
2.負責企劃所屬業務的運作;
3.迅速、準確地處理業務;
4.管理所屬人員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一條 經理的自決及請示事項
經理可自行決定及必須請示的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1.營業方麵
(1)自行決定事項:
①指示科長及營業所店長處理部門的業務運作,並負責其管理;
②決定外部銷售人員的任用、調動、解雇;
③負責支付外勤人員的薪資;
④負責締結團體契約與約定;
⑤決定另有規定範圍內的契約。
(2)請示事項:
①外勤人員的任用、升遷、解雇及職工的特別任用;
②營業所的設置、廢除及店長的任免。
2.經營管理方麵
(1)自行決定事項:
①另有指示的費用或限度以內的支出;
②監察部門的收支、營業所的業務及會計業務。
(2)請示事項:
①指示以外的費用的支出、許可費用但超出限度額的支出;
②公司房地產及不動產的買賣、貸借。×萬元以內的緊急維修契約不在此限之內;
③設定未經公司指示的交易銀行;
④以部門名義捐款及支出協會費用等。
3.人事方麵
(1)自行決定事項:
裁決所屬人員五日以內的休假、出差、早退、加班、假日出勤等事項的批準,但科長及營業所店長的管轄外出差則須請示總公司。
(2)請示事項:
①內勤職工的任用、解職、調動,部內的內勤與外勤的相互調動;
②經理本人的休假及出差;
③所屬人員的賞罰除有另文規定之外,應請示總公司裁決。
4.總務方麵
(1)請示事項:
①訴訟、強製執行及與此相對等的法律手續;
②提交國家機關的申報、申請書的製作及提出;
③事務賬單、傳票的企劃與製作;
④內部回文的製作、公布。
第二十二條 負責監督部下的不正當行為
副經理、科長及營業所科長具有負責監督部下不正當行為的責任。當所屬職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致使公司蒙受損害時,副經理等應負監督上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副經理的權限
副經理負責協助經理,且在經理的權限內,副經理可經由經理的指示而具有其權限。另外,副經理在經理不在時,應負責代行其職務。在代理期間,副經理的權限不得超越經理之權,同時,業務辦理後須迅速取得經理的認可或請示總公司意見。
第二十四條 科長的職權
科長接受經理及副經理的指示,負責指揮管理所屬人員從事所屬的事務。
第二十五條 科長的權限
科長於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經理權限內,完成經理所指示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 科長的責任
科長對於所屬部下的不正當行為,應負起監督上的責任。如經請示上司或總公司批示確實屬於不正當行為時,則本人也應對此負有責任。
第二十七條 營業所店長的職權
營業所店長受經理的指示,負責指揮、監察所屬人員,並從事管轄區域內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營業部長的責任
營業部長對於所屬人員的不正當行為,應負監督上的責任。但若上級認為這不屬於管理上的問題,則本人可免其責。
第二十九條 營業所店長的處罰權限
營業所店長對於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或不遵從上司指示行事時,可取得經理認可並請示總公司,采取處罰或其他處理方式。
第三十條 營業所店長的權限
關於營業所店長的權限,比照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使。
四、營運
第三十一條 業務經營
部門的業務經營必須按公司的規定回文呈報總公司××營業部及相關部門,並以其指示為執行依據。如有違反,視情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重要事項的籌劃、經營、聯絡
內部的重要企劃、經營及相互之間的聯絡,以通過營業所店長會議來進行為原則。
第三十三條 總公司的指示
內部的重要計劃、命令及其修正和廢止,一概由總公司營業部以文書方式傳達。
第三十四條 報告
部門須令所轄管的營業所提出下列事項的報告,並做好綜合統計後,再報告給總公司營業部。
1.每日的營業成績。
2.每日的收支情況。
3.每日的活動及怠勤狀況。
第三十五條 管轄區域內的調整
部門須迅速、確實地收集掌握管轄區域內業務的相關事項,並依下列三項予以謀劃、實施業務上的對策。
1.收集、調查與業務有關的產業、經濟、財政、社會、政治、企業經營等情報與資料。
2.調查、發掘有潛力客戶與市場,並依照管轄區域內的事業、職業類別,進行行情調查與預測。
3.針對營業實績做分析性、綜合性的研究,以企劃對策。
第三十六條 營業計劃
營業計劃應以景氣的預測作為資料,並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企劃。
1.迅速確實地收集一般社會經濟情勢的情報與資料,借此掌握實際狀況。
2.依照營業所,調查其實績與能力。
3.利用印刷品、口送宣傳及其他交際技法來發展新客戶、訂立契約或企劃回收的方法。
4.對於實施營業計劃的人員配置、實施時期、手段、對象等應先做好企劃。
第三十七條 勤務管理
外部銷售人員與內勤人員的勤務管理,應以各人的勤務態度及從事業務的意願為評價依據,包括:
1.正確記錄個人的怠勤狀況。
2.正確記錄上、下班時間。
3.嚴格實行賞罰製度。
4.統計個人的業績。
第三十八條 文書製度
有關文書的製作、收付、整理及保存,須依照下列所規定的製度執行。
1.實施信差製度;
2.統一資料的分類;
3.收付時須記錄清楚;
4.實施文書處理製。
第三十九條 收支、營業成績
部門的收支、營業成績應依據預算製來記賬計算,並將每月結果公布給各營業所及部內各科長。
第四十條 區域內的宣傳工作
部門可向總公司請款實施區域內的廣告宣傳,且可在必要時具體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營業所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營業所的事務與強化管理
部門應依據下列5項規定來完備、強化營業所的管理,並設法促進其營業朝合理化方向進展。
1.對營業所的營業計劃及經營必須加以監察、指導。
2.對於營業所及所屬人員的活動效率、營業實績須做調查分析與監督。
3.對於營業所及所屬人員的勤怠狀況、技能熟練度須加以考察並作調整。
4.對於營業所的設備及人員的配置是否適宜,應作調查並作調整。
5.如發現營業所有營業成績停滯不前或減退的跡象,應針對其原因加以檢查,並設法找出解決對策。
第四十二條 外部銷售人員的指導
對於外部銷售人員的勤務及技術指導,應依據下列方式進行:
1.分發有實效的教材;
2.舉行講習、演講;
3.舉行實際的技術訓練;
4.實施、指導作業方法;
5.舉行實務懇談會。
部門需隨時將每個人的業務實績記錄下來,借此監督其執勤狀態與觀察其技能提高的程度。
第四十三條 業務監察
契約、貨款回收及整理等相關業務的監察,可依據下列方式進行:
1.聽取各所各人的業務處理狀況報告,並加以觀察證實;
2.照會契約締結者;
3.對照、查核相關資料及記錄;
第四十四條 業務管理
對營業所實施業績管理的目的在於測定營業所及所屬人員的實績、效率,其規定如下:
1.監督各營業所的契約目標達成率及其事由;
2.對於各營業所及各營業員的貨款回收率、失效、解約率等加以統計;
3.對各營業所的經費預算及實際額做逐一比較與對照。
第四十五條 事務處理
營業所的事務處理管理目的在於迅速、確實地處理內勤事務以提高效率,其規定如下:
1.比較各營業所的處理件數及每個人的處理效率;
2.實地調查營業所的事務處理方法;
3.調查各營業所的事故發生件數並查明其原因;
4.調查個人的處理能力及處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