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銷中心銷售計劃部滯銷產品退換貨製度
第一章 3總則
為給廣大經銷商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減少經銷商的庫存積壓,加速資金流動,凡經營×××照明係列產品所有經銷商的庫存滯銷商品,均可按照以下規定給予換貨。
第二章 滯銷產品退換貨規定
第一條 自公司發貨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形成銷售,內外包裝完好的,各辦事處和物流承諾給予換貨處理,換貨費用由經銷商承擔。同時公司對物流及各辦事處承諾:對於其內部不能自行調節的此類貨物,給予四個月的退貨期,但退貨前必須知會銷售計劃部並提交退貨清單。
第二條對於超出期限的滯銷產品換貨前,經銷商須向當地辦事處經理、區域經理或物流提出申請,如在當地能夠進行調配的,可由當地辦事處經理、區域經理或物流給予調配,如無法調配的,由辦事處經理、區域經理填寫換貨申請表並傳真回公司銷售計劃部。
第三條 審核批準後,由辦事處或物流先行換貨,再將該批滯銷商品托運回公司,每箱必須附產品清單,以方便物流部清點。滯銷品發回公司的手續視同發貨手續,必須有庫管員、儲運員和辦事處經理的簽字。物流的退貨,需由當地的區域經理清點簽字。未經公司審批的,物流部不予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辦事處或物流或區域經理承擔。
第四條 實際的滯銷品退換貨數量以公司物流部清點為主。
第五條 滯銷品退換貨的運輸費用由經銷商承擔。如因多次運輸或經銷商存放不當而造成產品外包裝損壞的,更換包裝費用由經銷商承擔。
第六條 各物流、辦事處的退換日期:
①每月第一周:黑龍江、遼寧、天津、北京、山西(含內蒙)、河北;四川、貴州、陝西、甘肅(含青海、寧夏)、新疆、重慶、雲南;
②每月第二周:安徽、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③每月第三周:湖北、湖南、山東、河南;廣東、廣西、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