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公司設置特約店的基準及其營運方針,皆以本規定的內容為準則。
第二條 經營商品
1.經營商品以××××為主體,目前的主力產品是靠舊有客戶的交易。為了將來的發展,目前新產品也應視情經營,以此渠道來開始發售。
2.特約店負責前項商品的批發和銷售。
3.特約店不得經手其他廠商的同種產品。
4.今後將逐次追加經營商品項目。
第三條 特約店的設置
1.特約店的設置依下列規劃進行:
(1)A地區每區×店;
(2)B地區每區×店;
(3)C地區每區×店。
2.店數變更依據:
前項區域劃分,可因銷售額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等因素而變更店數。
3.適用範圍:
本特約店製度隻限適用於大都會及附近縣市,其他區域的實行方針則依照總代理店製度來進行。
4.特約店的選定:
(1)從以往即與本公司有交易往來的零售店中挑選;
(2)從日前雖與本公司無交易,或交易額極小,但卻極具未來潛力的零售店中挑選。
5.從實績小的零售店中挑選特約店時,須依照下列基準:
(1)每年銷售本公司產品金額超過××元以上的店;
(2)每年銷售×××產品數量超過500組以上者;
(3)目前的交易額度雖小,但具有誠意且付款明確的零售店。
6.未有交易往來卻具實力之店係指:
(1)該地區尚未有舊有客戶的情況;
(2)以地區性來說具有銷售潛力且未來仍有可能開拓銷售渠道的零售店。
第四條 與非特約店的交易客戶的往來方式
1.對於非特約店的交易客戶,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來進行買賣。
2.批給這些店的售價,不論貨出於本公司或出於特約店,價格都應統一。
3.對於新的交易申請,原則上應轉交給該地區的特約店。
4.這種非特約店的商店交易,應隨著特約店銷售能力的增大而中止。相反的,這些商店之中如有交易增大者,應設法將其納入特約店之中。
第五條 特約店的義務
1.特約店依其過去的實績及所在區域的實力,每年要有一定的銷售責任額。而此額每年應經雙方協議而修正。
2.目前各經手品項的最低銷售責任額,暫定如下:
(1)××地IX500~800組;
(2)新產品及新型號則依當時條件另訂。
3.特約店須加入總公司。
4.總公司是以協助、擴展特約店業務為目的的親睦團體。
第六條 交易方法
1.交貨給特約店的批價及特約店本身的售價依下列規定實施。此價格也為本公司交給工廠的價格。
(1)A價——公司批給特約店的價格;
(2)B價——公司給零售店的價格;
(3)C價——賣給一般消費者的售價;
(4)D價——季節前的交易價格,屆時另訂。
2.為促進特約店的銷售及獎勵其付款的落實,本公司特設回扣(折扣)製度。
3.貨款的繳付以每月25日為截止日,次月10日須以現金繳付。如以期票繳付,則付款金額包含折扣費。
4.關於季節性的貨款繳付,另外訂有特別價格。
5.貨物運送過程中所發生的破損等,由本公司負擔。
第七條 支援銷售的製度
1.對於特約店,本公司將免費或以成本價提供銷售用的目錄、廣告用冊子、傳單、海報等。
2.公司會自行負擔在報紙、雜誌、傳單及其他媒體上的產品宣傳費用,在實行這些廣告宣傳之前,公司會做好實施預定表,事前與特約店聯絡。
3.本公司會對特約店指導有關銷售方法、商品說明方法及其他相關的教育,並指示銷售計劃。
4.在開始銷售新型產品時,公司會免費提供或借給各特約店該產品的樣品。
5.本公司對於特約店主及負責的店員進行有關產品的組合及使用方法、產品說明、銷售時的應對方式等教育指導。
第八條 製造方法
1.如偏遠地區的訂貨量增多時,可於市內及各地設轉包工廠,由這些工廠來負責產品生產。
2.本公司內部將自設模具工廠,由公司親自經營,至於生產方麵再采取轉包生產的方針。
3:針對×××及×××各產品,本公司將設裝配工程料,以付費方式將工程委托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