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桓鮮卑列傳第八十
烏桓者,本東胡也。漢初,匈奴冒頓滅其國,餘類保烏桓山,因以為號焉。俗善騎射,弋獵禽獸為事。隨水草放牧,居無常處。以穹廬為舍,東開向日。食肉飲酪,以毛毳為衣。貴少而賤老,其性悍塞。怒則殺父兄,而終不害其母,以母有族類,父兄無相仇報敵也。有勇健能理決鬥訟者,推為大人,無世業相繼。邑落各有小帥,數百千落自為一部。大人有所召呼,時刻木為信,雖無文字,而部眾不敢違犯。氏姓無常,以大人健者名字為姓。大人以下,各自蓄牧營產,不相徭役。其嫁娶則先略女通情,或半歲百日,然後送牛、馬、羊畜,以為娉幣。婿隨妻還家,妻家無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為妻家仆役,一二年間,妻家乃厚遣送女,居處財物一皆為辦。其俗妻後母,報寡嫂,死則歸其故夫。計謀從用婦人,唯鬥戰之事乃自決之。父子男女,相對踞蹲。以髡頭為輕便。婦人至嫁時乃養發,分為髻,著句決,飾以金碧,猶中國有簂步搖。婦人能刺韋作文繡,織氀毼。男子能作弓矢鞍勒,鍛金鐵為兵器。其土地宜穄及東牆。東牆似蓬草,實如穄子,至十月而熟。見鳥獸孕乳,以別四節。
俗貴兵死,斂屍以棺,有哭泣之哀,至葬則歌舞相送。肥養一犬,以彩繩纓牽,並取死者所乘馬衣物,皆燒而送之,言以屬累犬,使護死者神靈歸赤山。赤山在遼東西北數千裏,如中國人死者魂神歸貸山也。敬鬼神,祠天地、日月、星辰、山川及先大人有健名者。祠用牛、羊,畢皆燒之。其約法:違大人言者,罪至死;若相賊殺者,令部落自相報,不止,詣大人告之,聽出馬、牛、羊以贖死;其自殺父兄則無罪;若亡畔為大人所捕者,邑落不得受之,皆徙逐於雍狂之地,沙漠之中。其土多蝮蛇,在於令西南,烏孫東北焉。
烏桓自為冒頓所破,眾遂孤弱,常臣伏匈奴,歲輸牛、馬、羊皮,過時不具,輒沒其妻子。及武帝遣驃騎將軍霍去病擊破匈奴左地,因徙烏桓於上穀、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五郡塞外,為漢偵察匈奴動靜。其大人歲一朝見,於是始置護烏桓校尉,秩二千石,擁節監領之,使不得與匈奴交通。
昭帝時,烏桓漸強,乃發匈奴單於塚墓,以報冒頓之怨。匈奴大怒,乃東擊破烏桓。大將軍霍光聞之,因遣度遼將軍範明友將二萬騎出遼東邀匈奴,而虜已引去。明友乘烏桓新敗,遂進擊之,斬首六千餘級,獲其三王首而還。由是烏桓複寇幽州,明友輒破之。宣帝時,乃稍保塞降附。
及王莽篡位,欲擊匈奴,興十二部軍,使東域將嚴尤領烏桓、丁令兵屯代郡,皆質其妻子於郡縣。烏桓不便水土,懼久屯不休,數求謁去。莽不肯遣,遂自亡畔,還為抄盜,而諸郡盡殺其質,由是結怨於莽。匈奴因誘其豪帥以為吏,餘者皆羈縻屬之。
光武初,烏桓與匈奴連兵為寇,代郡以東尤被其害。居止近塞,朝發穹廬,暮至城郭,五郡民庶,家受其辜,至於郡縣損壞,百姓流亡。其在上穀塞外白山者,最為強富。
建武二十一年,遣伏波將軍馬援將三千騎出五阮關掩擊之。烏桓逆知,悉相率逃走,追斬百級而還。烏桓複尾擊援後,援遂晨夜奔歸,比入塞,馬死者千餘匹。
二十二年,匈奴國亂,烏桓乘弱擊破之,匈奴轉北徙數千裏,漠南地空,帝乃以幣帛賂烏桓。二十五年,遼西烏桓大人赦旦等九百二十二人率眾向化,詣闕朝貢,獻奴婢、牛、馬及弓、虎豹貂皮。
是時,四夷朝賀,絡驛而至,天子乃命大會勞饗,賜以珍寶。烏桓或願留宿衛,於是封其渠帥為侯王君長者八十一人,皆居塞內,布於緣邊諸郡,令招來種人,給其衣食,遂為漢偵候,助擊匈奴、鮮卑。時,司徒掾班彪上言:“烏桓天性輕黠,好為寇賊,若久放縱而無總領者,必複侵掠居人,但委主降掾史,恐非所能製。臣愚以為宜複置烏桓校尉,誠有益於附集,省國家之邊慮。”帝從之,於是始複置校尉於上穀寧城,開營府,並領鮮卑,賞賜質子,歲時互市焉。
及明、章、和三世,皆保塞無事。安帝永初三年夏,漁龍烏桓與右北平胡千餘寇代郡、上穀。秋,雁門烏桓率眾王無何,與鮮卑大人丘倫等,及南匈奴骨都侯,合七千騎寇五原,與太守戰於九原高渠穀。漢兵大敗,殺郡長吏。乃遣車騎將軍何熙、度遼將軍梁慬等擊,大破之。無何乞降,鮮卑走還塞外。是後烏桓稍複親附,拜其大人戎朱廆為親漢都尉。
順帝陽嘉四年冬,烏桓寇雲中,遮截道上商賈車牛千餘兩,度遼將軍耿曄率二千餘人追擊,不利,又戰於沙南,斬首五百級。烏桓遂圍曄於蘭池城,於是發積射士二千人,度遼營千人,配上郡屯,以討烏桓,烏桓乃退。永和五年,烏桓大人阿堅、羌渠等與南匈奴左部句龍吾斯反畔,中郎將張耽擊破斬之,餘眾悉降。桓帝永壽中,朔方烏桓與休著屠各並畔,中郎將張奐擊平之。延熹九年夏,烏桓複與鮮卑及南匈奴寇緣邊九郡,俱反,張奐討之,皆出塞去。
靈帝初,烏桓大人上穀有難樓者,眾九千餘落,遼西有丘力居者,眾五千餘落,皆自稱王;又遼東蘇仆延,眾千餘落,自稱峭王;右北平烏延,眾人百餘落,自稱汗魯王;並勇健而多計策。中平四年,前中山太守張純畔,入丘力居眾中,自號彌天安定王,遂為諸郡烏桓元帥,寇掠青、徐、幽、冀四州。五年,以劉虞為幽州牧,虞購募斬純首,北州乃定。
獻定初平中,丘力居死,子樓班年少,從子蹋頓有武略,代立,總攝三部,眾皆從其號令。建安初,冀州牧袁紹與前將軍公孫瓚相持不決,蹋頓遣使詣紹求和親,遂遣兵助擊瓚,破之。紹矯製賜蹋頓、難樓、蘇仆延、烏延等,皆以單於印綬。後難樓、蘇仆延率其部眾奉樓班為單於,蹋頓為王,然蹋頓猶秉計策。廣陽人閻柔,少沒烏桓、鮮卑中,為其種人所歸信,柔乃因鮮卑眾,殺烏桓校尉邢舉而代之。袁紹因寵慰柔,以安北邊。及紹子尚敗,奔蹋頓。時,幽、冀吏人奔烏桓者十萬餘戶,尚欲憑其兵力,複圖中國。會曹操平河北,閻柔率鮮卑、烏桓歸附,操即以柔為校尉。建安十二年,曹操自征烏桓,大破蹋頓於柳城,斬之,首虜二十餘萬人。袁尚與樓班、烏延等皆走遼東,遼東太守公孫康並斬送之。其餘眾萬餘落,悉徙居中國雲。
鮮卑者,亦東胡之支也,別依鮮卑山,故因號焉。其言語習俗與烏桓同。唯婚姻先髡頭,以季春月大會於饒樂水上,飲晏畢,然後配合。又禽蓋異於中國者,野馬、原羊、角端牛,以角為弓,俗謂之角端弓者。又有貂、豽、鼲子,皮毛柔蠕,故天下以為名裘。
漢初,亦為冒頓所破,遠竄遼東塞外,與烏桓相接,未常通中國焉。光武初,匈奴強盛,率鮮卑與烏桓寇抄北邊,殺略吏人,無有寧歲。建武二十一年,鮮卑與匈奴入遼東,遼東太守祭肜擊破之,斬獲殆盡,事已具《肜傳》,由是震怖。及南單於附漢,北虜孤弱,二十五年,鮮卑始通驛使。
其後都護偏何等詣祭肜求自效功,因令擊北匈奴左伊育訾部,斬首二千餘級。其後偏何連歲出兵擊北虜,還輒持首級詣遼東受賞賜。三十年,鮮卑大人於仇賁、滿頭等率種人詣闕朝賀,慕義內屬。帝封於仇賁為王,滿頭為侯。時漁陽赤山烏桓歆誌賁等數寇上穀。永平元年,祭肜複賂偏何擊歆誌賁,破斬之,於是鮮卑大人皆來歸附,並詣遼東受賞賜,青、徐二州給錢歲二億七千萬為常。明、章二世,保塞無事。
和帝永元中,大將軍竇憲遣右校尉耿夔擊破匈奴,北單於逃走,鮮卑因此轉徙據其地。匈奴餘種留者尚有十餘萬落,皆自號鮮卑,鮮卑由此漸盛。九年,遼東鮮卑攻肥如縣,太守祭參坐沮敗,下獄死。十三年,遼東鮮卑寇右北平,因入漁陽,漁陽太守擊破之。延平元年,鮮卑複寇漁陽,太守張顯率數百人出塞追之。兵馬掾嚴授諫曰:“前道險阻,賊勢難量,宜且結營,先令輕騎偵視之。”顯意甚銳,怒欲斬之。因複進兵,遇虜伏發,士卒悉走,唯授力戰,身被十創,手殺數人而死。顯中流矢,主簿衛福、功曹徐鹹皆自投赴顯,俱歿於陣。鄧太後策書褒歎,賜顯錢六十萬,以家二人為郎,授、福、鹹各錢十萬,除一子為郎。
安帝永初中,鮮卑大人燕荔陽詣闕朝賀,鄧太後賜燕荔陽王印綬,赤車參駕,令止烏桓校尉所居寧城下,通胡市,因築南北兩部質館。鮮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質。是後或降或畔,與匈奴、烏桓更相攻擊。
元初二年秋,遼東鮮卑圍無慮縣,州郡合兵,固保清野,鮮卑無所得。複攻扶黎營,殺長吏。四年,遼西鮮卑連休等遂燒塞門,寇百姓。烏桓大人於秩居等與連休有宿怨,共郡兵奔擊,大破之,斬首千三百級,悉獲其生口、牛、馬、財物。五年秋,代郡鮮卑萬餘騎遂穿塞入寇,分攻城邑,燒官寺,殺長吏而生。乃發緣邊甲卒、黎陽營兵,屯上穀以備之。冬、鮮卑入上穀,攻居庸關,複發緣邊諸郡、黎陽營兵、積射士步騎二萬人,屯列衝要。六年秋,鮮卑入馬城塞,殺長吏。度遼將軍鄧遵發積射士三千人,及中郎將馬續率南單於,與遼西、右北平兵馬會,出塞追擊鮮卑,大破之,獲生口及牛、羊、財物甚眾。又發積射士三千人,馬三千匹,詣度遼營屯守。
永寧元年,遼西鮮卑大人烏倫、其至韐率眾詣鄧遵降,奉貢獻。詔封烏倫為率眾王,其至韐為率眾侯,賜彩繒各有差。
建光元年秋,其至韐複畔,寇居庸,雲中太守成嚴擊之,兵敗,功曹楊穆以身捍嚴,與俱戰歿。鮮卑於是圍烏桓校尉徐常於馬城。度遼將軍耿夔與幽州刺史龐參發廣陽、漁陽、涿郡甲卒,分為兩道救之;常夜得潛出,與夔等並力並進,攻賊圍,解之。鮮卑既累殺郡守,膽意轉盛,控弦數萬騎。延光元年冬,複寇雁門、定襄,遂攻太原,掠殺百姓。二年冬,其至韐自將萬餘騎入東領候,分為數道,攻南匈奴於曼柏,薁韐日逐王戰死,殺千餘人。三年秋,複寇高柳,擊破南匈奴,殺漸將王。
順帝永建元年秋,鮮卑其至韐寇代郡,太守李超戰死。明年春,中郎將張國遣從事將南單於兵步騎萬餘人出塞,擊破之,獲其資重二千餘種。時,遼東鮮卑六千餘騎亦寇遼東玄菟,烏桓校尉耿曄發緣邊諸郡兵及烏桓率眾王出塞擊之,斬首數百級,大獲其生口、牛、馬、什物,鮮卑乃率種眾三萬人詣遼東乞降。三年,四年,鮮卑頻寇漁陽、朔方。六年秋,耿曄遣司馬將胡兵數千人,出塞擊破之。冬,漁陽太守又遣烏桓兵擊之,斬首八百級,獲牛、馬、生口。烏桓豪人扶漱官勇健,每與鮮卑戰,輒陷敵,詔賜號“率眾君”。
陽嘉元年冬,耿曄遣烏桓親漢都尉戎朱廆率眾王侯咄歸等,出塞抄擊鮮卑,大斬獲而還,賜咄歸等已下為率眾王、侯、長,賜彩繒各有差。鮮卑後寇遼東屬國,於是耿曄乃移屯遼東無慮城拒之。二年春,匈奴中郎將趙稠遣從事將南匈奴骨都侯夫沈等,出塞擊鮮卑,破之,斬獲甚眾,詔賜夫沈金印紫綬及縑彩各有差。秋,鮮卑穿塞入馬城,代郡太守擊之,不能克。後其至韐死,鮮卑抄盜差稀。
桓帝時,鮮卑檀石槐者,其父投鹿侯,初從匈奴軍三年,其妻在家生子。投鹿侯歸,怪欲殺之。妻言嚐晝行,聞雷震,仰天視而雹入其口,因吞之,遂{任女}身,十月而產,此子必有奇異,且宜長視。投鹿侯不聽,遂棄之。妻私語家令收養焉,名檀石槐。年十四五,勇健有智略。異部大人抄取其外家牛、羊,檀石槐單騎追擊之,所向無前,悉還得所亡者,由是部落畏服。乃施法禁,平曲直,無敢犯者,遂推以為大人。檀石槐乃立庭於彈汗山歠仇水上,去高柳北三百餘裏,兵馬甚盛,東西部大人皆歸焉。因南抄緣邊,北拒丁零,東卻夫餘,西擊烏孫,盡據匈奴故地,東西萬四千餘裏,南北七千餘裏,網羅山川水澤鹽池。
永壽二年秋,檀石槐遂將三四千騎寇雲中。延熹元年,鮮卑寇北邊。冬,使匈奴中郎將張奐率南單於出塞擊之,斬首二百級。二年,複入雁門,殺數百人,大抄掠而去。六年夏,千餘騎寇遼東屬國。九年夏,遂分騎數萬人入緣邊九郡,並殺掠吏人。於是複遣張奐擊之,鮮卑乃出塞去。朝廷積患之而不能製,遂遣使持印綬封檀石槐為王,欲與和親。檀石槐不肯受,而寇抄滋甚。乃自分其地為三部:從右北平以東至遼東,接夫餘、濊貊二十餘邑為東部,從右北平以西至上穀十餘邑為中部,從上穀以西至敦煌、烏孫二十餘邑為西部。各置大人主領之,皆屬檀石槐。
靈帝立,幽、並、涼三州緣邊諸郡無歲不被鮮卑寇抄,殺略不可勝數。熹平三年冬,鮮卑入北地,太守夏育率休著屠各追擊破之。遷育為護烏桓校尉。五年,鮮卑寇幽州。六年夏,鮮卑寇三邊。秋,夏育上言:“鮮卑寇邊,自春以來,三十餘發,請征幽州諸郡兵出塞擊之,一冬二春,必能禽滅。”朝廷未許。先是,護羌校尉田晏坐事論刑被原,欲立功自效,乃請中常侍王甫求得為將,甫因此議遣兵,與育並力討賊。帝乃拜晏為破鮮卑中郎將。大臣多有不同,乃召百官議朝堂。議郎蔡邕議曰:
《書》戒猾夏,《易》伐鬼方,周有獫狁、蠻荊之師,漢有闐顏、瀚海之事。征討殊類,所由尚矣。然而時有同異,勢有可否,故謀有得失,事有成敗,不可齊也。
武帝情存遠略,誌辟四方,南誅百越,北討強胡,西伐大宛,東並朝鮮。因文、景之蓄,借天下之饒,數十年間,官民俱匱。乃興鹽鐵酒榷之利,設告緡重稅之令。民不堪命,起為盜賊,關東紛擾,道路不通。繡衣直指之使,奮鈇鉞而並出。既而覺悟,乃息兵罷役,封丞相為富民侯。故主父偃曰:“夫務戰勝,窮武事,未有不悔者也。”夫以世宗神武,將相良猛,財賦充實,所拓廣遠,猶有悔焉。況今人財並乏,事劣昔時乎!
自匈奴遁逃,鮮卑強盛,據其故地,稱兵十萬,才力勁健,意智益生。加以關塞不嚴,禁網多漏,精金良鐵,皆為賊有;漢人逋逃,為之謀主,兵利馬疾,過於匈奴。昔段飃良將,習兵善戰,有事西羌,猶十餘年。今育、晏才策,未必過飃,鮮卑種眾,不弱於曩時。而虛計二載,自許有成,若禍結兵連,豈得中休?當複征發眾人,轉運無已,是為耗竭諸夏,並力蠻夷。夫邊垂之患,手足之蚧搔;中國之困,胸背之瘭疽。方今郡縣盜賊尚不能禁,況此醜虜而可伏乎!
昔高祖忍平城之恥,呂後棄慢書之詬,方之於今,何者為甚?
天設山河,秦築長城,漢起塞垣,所以別內外,異殊俗也。苟無戚國內侮之患則可矣,豈與蟲蟻狡寇計爭往來哉!雖或破之,豈可殄盡,而方令本朝為之旰食乎!
夫專勝者未必克,挾疑者未必敗。眾所謂危,聖人不任,朝議不嫌,明主不行也。昔淮南王安諫伐越曰:“天子之兵,有征無戰。言其莫敢校也。如使越人蒙死以逆執事廝輿之卒,有一不備而歸者,雖得越王之首,而猶為大漢羞之。”而欲以齊民易醜虜,皇威辱外夷,就如其言,猶已危矣,況乎得失不可量邪!昔珠崖郡反,孝元皇帝納賈捐之言,而下詔曰:“珠崖背畔,今議者或曰可討,或曰棄之。朕日夜惟思,羞威不行,則欲誅之;通於時變,複憂萬民。夫萬民之饑與遠蠻之不可討,何者為大?宗廟之祭,凶年猶有不備,況避不嫌之辱哉!今關東大困,無以相贍,又當動兵,非但勞民而已。其罷珠崖郡。”此元帝所以發德音也。夫恤民救急,雖成郡列縣,尚猶充之,況障塞之外,未嚐為民居者乎!守邊之術,李牧善其略;保塞之論,嚴尤申其要。遺業猶在,文章具存。循二子之策,守先帝之規,臣曰可矣。
帝不從,遂遣夏育出高柳,田晏出雲中,匈奴中郎將臧昮率南單於出雁門,各將萬騎,三道出塞二千餘裏。檀石槐命三部大人各帥眾逆戰,育等大敗,喪其節傳輜重,各將數十騎奔還,死者十七八。三將檻車征下獄,贖為庶人。冬,鮮卑寇遼西。光和元年冬,又寇酒泉,緣邊莫不被毒。種眾日多,田畜射獵不足給食,檀石槐乃自徇行,見烏集秦水廣從數百裏,水停不流,其中有魚,不能得之。聞倭人善網捕,於是東擊倭人國,得千餘家,徙置秦水上。令捕魚以助糧食。
光和中,檀石槐死,時年四十五,子和連代立。和連才力不及父,亦數為寇抄,性貪**,斷法不平,眾畔者半。後出攻北地,廉人善弩射者射中和連,即死。其子騫曼年小,兄子魁頭立。後騫曼長大,與魁頭爭國,眾遂離散。魁頭死,弟步度根立。自檀石槐後,諸大人遂世相傳襲。
論曰:四夷之暴,其勢互強矣。匈奴熾於隆漢,西羌猛於中興。而靈、獻之間,二虜迭盛。石槐驍猛,盡有單於之地;蹋頓凶桀,公據遼西之土。其陵跨中國,結患生人者,靡世而寧焉。然製禦上略,曆世無聞;周、漢之策,僅得中下。將天之冥數,以至於是乎?
讚曰:二虜首施,鯁我北垂。道暢則馴,時薄先離。
誌第一 律曆上
律準 候氣
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算數之事生矣。記稱大橈作甲子,隸首作數。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萬事。夫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曆,其別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輕重,平以權衡;聲有清濁,協以律呂;三光運行,紀以曆數:然後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
漢興,北平侯張蒼首治律曆。孝武正樂,置協律之官。至元始中,博征通知鍾律者,考其意義。羲和劉歆,典領條奏;前史班固,取以為誌。而元帝時,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字少翁)、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至而複,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於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苟非草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故總其本要,以續《前誌》。
《律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陰以方為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上生不得過黃鍾之濁,下生不得及黃鍾之清。皆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鍾,律呂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損益之。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黃鍾之實。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為下生林鍾之實。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為上生太蔟之實。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以九三之,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於律為寸,於準為尺。不盈者十之,所得為分。又不盈十之,所得為小分。以其餘正其強弱。
黃鍾,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下生林鍾。 黃鍾為宮,太蔟商,林鍾徵。
一日。 律,九寸。 準,九尺。
色肓,十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六。
下生謙待。 色肓為宮,未知商,謙待徵。
六日。 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 準,八尺九寸萬五千九百七十三。
執始,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
下生去滅。 執始為宮,時息商,去滅徵。
六日。 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 準,八尺八寸萬五千五百一十六。
丙盛,十七萬二千四百一十。
下生安度。 丙盛為宮,屈齊商,安度徵。
六日。 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準,八尺七寸萬一千六百七十九。
分動,十七萬八十九。
下生歸嘉。 分動為宮,隨期商,歸嘉徵。
六日。 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強。 準,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質末,十六萬七千八百。
下生否與。 質末為宮,形晉商,否與徵。
六日。 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強。 準,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下生夷則。 大呂為宮,夾鍾商,夷則徵。
八日。 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準,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分否,十六萬三千六百五十四。
下生解形。 分否為宮,開時商,解形徵。
八日。 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強。 準,八尺三寸二千八百五十一。
淩陰,十六萬一千四百五十二。
下生去南。 淩陰為宮,族嘉商,去南徵。
八日。 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 準,八尺二寸五百一十四。
少出,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
下生分積。 少出為宮,爭南商,分積徵。
六日。 律,八寸小分九強。 準,八尺萬八千一百六十。
太蔟,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下生南呂。 太蔟為宮,姑洗商,南呂徵。
一日。 律,八寸。 準,八尺。
未知,十五萬七千一百三十四。
下生白呂。 未知為宮,南授商,白呂徵。
六日。 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強。 準,七尺九寸萬六千三百八十三。
時息,十五萬五千三百四十四。
下生結躬。 時息為宮,變虞商,結躬徵。
六日。 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強。
準,七尺八寸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屈齊,十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三。
下生歸期。 屈齊為宮,路時商,歸期徵。
六日。 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弱。 準,七尺七寸萬六千九百三十九。
隨期,十五萬一千一百九十。
下生未卯。 隨期為宮,形始商,未卯徵。
六日。 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強。 準,七尺六寸萬五千九百九十二。
形晉,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六。
下生夷汗。 形晉為宮,依行商,夷汗徵。
六日。 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 準,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三十五。
夾鍾,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下生無射。 夾鍾為宮,中呂商,無射徵。
六日。 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強。 準,七尺四寸萬八千一十八。
開時,十四萬五千四百七十。
下生閉掩。 開時為宮,南中商,閉掩徵。
八日。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強。準,七尺三寸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一。
族嘉,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三。
下生鄰齊。 族喜為宮,內負商,鄰齊徵。
八日。 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強。 準,七尺二寸萬七千九百五十四。
爭南,十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二。
下生期保。 爭南為宮,物應商,期保徵。
八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強。 準,七尺一寸萬八千三百二十七。
姑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下生應鍾。 姑洗為宮,蕤賓商,應鍾徵。
一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 準,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南授,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四。
下生分烏。 南授為宮,南事商,分烏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九大強。 準,七尺萬八千九百三十。
變虞,十三萬八千八十四。
下生遲內。 變虞為宮,盛變商,遲內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一半強。 準,七尺三千三十。
路時,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下生未育。 路時為宮,離宮商,未育徵。
六日。 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強。 準,六尺九寸四千一百二十三。
形始,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二。
下生遲時。 形始為宮,製時商,遲時徵。
五日。 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 準,六尺八寸五千四百七十六。
依行,十三萬二千五百八十二。
上生色育。 依行為宮,謙待商,色育徵。
七日。 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半強。 準,六尺七寸七千五十九。
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上生執始。 中呂為宮,去滅商,執始徵。
八日。 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 準,六尺六寸萬一千六百四十二。
南中,十二萬九千三百八。
上生丙盛。 南中為宮,安度商,丙盛徵。
七日。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徵弱。 準,六尺五寸萬三千六百八十五。
內負,十二萬七千五百六十七。
上生分動。 內負為宮,歸嘉商,分動徵。
八日。 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微強。 準,六尺四寸萬五千九百五十八。
物應,十二萬五千八百五十。
上生質末。 物應為宮,否與商,質末徵。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強。 準,六尺三寸萬八千四百七十一。
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上生大呂。 蕤賓為宮,夷則商,大呂徵。
一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 準,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南事,十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四。
不生。 南事窮,無商、徵,不為宮。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 準,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一十一。
盛變,十二萬二千七百四十一。
上生分否。 盛變為宮,解形商,分否徵。
七日。 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強。 準,六尺二寸七千六十四。
離宮,十二萬一千八十九。
上生淩陰。 離宮為宮,去南商,淩陰徵。
七日。 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 準,六尺一寸萬二百二十七。
製時,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
上生少出。 製時為宮,分積商,少出徵。
八日。 律,六寸小分七弱。 準,六尺萬三千六百二十。
林鍾,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上生太蔟。 林鍾為宮,南呂商,太蔟徵。
一日。 律,六寸。 準,六尺。
謙待,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一。
上生未知。 謙待為宮,白呂商,未知徵。
五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 準,五尺九寸萬七千二百一十三。
去滅,十一萬六千五百八。
上生時息。 去滅為宮,結躬商,時息徵。
七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 準,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安度,十一萬四千九百四十。
上生屈齊。 安度為宮,歸期商,屈齊徵。
六日。 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 準,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歸嘉,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三。
上生隨期。 歸嘉為宮,未卯商,隨期徵。
六日。 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準,五尺七寸萬一千九百九十九。
否與,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七。
上生形晉。 否與為宮,夷汗商,形晉徵。
五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強。 準,五尺六寸萬六千四百二十二。
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上生夾鍾。 夷則為宮,無射商,夾鍾徵。
八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準,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解形,十萬九千一百三。
上生開時。 解形為宮,閉掩商,開時徵。
八日。 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 準,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 去南為宮,鄰齊商,族嘉徵。
八日。 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 準,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積,十萬六千一百八十七。
上生爭南。 分積為宮,期保商,爭南徵。
七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強。 準,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七十一。
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 南呂為宮,應鍾商,姑洗徵。
一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 準,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 白呂為宮,分烏商,南授徵。
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 準,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
上生變虞。 結躬為宮,遲內商,變虞徵。
六日。 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強。 準,五尺二寸萬二一百一十四。
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
上生路時。 歸期為宮,未育商,路時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 準,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 未卯為宮,遲時商,形始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 準,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 夷汗為宮,色育商,依行徵。
七日。 律,五寸小分五強。 準,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呂。 無射為宮,執始商,中呂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 準,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 閉掩為宮,丙盛商,南中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準,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
上生內負。 鄰齊為宮,分動商,內負徵。
七日。 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 準,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
上生物應。 期保為宮,質末商,物應徵。
八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強。 準,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應鍾,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賓。 應鍾為宮,大呂商,蕤賓徵。
一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準,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六。
上生南事。 分烏窮次,無徵,不為宮。
七百。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 準,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遲內,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 遲內為宮,分否商,盛變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準,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 未育為宮,淩陰商,離宮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 準,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遲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製時。 遲時為宮,少出商,製時徵。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 準,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鍾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托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候部莫知複見。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製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搉常數及候氣而已。
夫五音生於陰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鬥氣,效物類也。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禦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炭,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鍾通,土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郊則和,否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曆。
誌第二 律曆中
賈逵論曆 永元論曆 延光論曆 漢安論曆 熹平論曆 論月食
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曆稍後天,朔先於曆,朔或在晦,月或朔見。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建武八年中,太仆朱浮、太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曆朔不正,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曆署七月十六日月食。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曆,既縮用算上為日,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曆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曆課。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曆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複令待詔張盛、景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岑課。歲餘,盛等所中,多岑六事。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四分》之術,始頗施行。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曆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言曆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曆者雜議,訖十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後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而不能易。故召治曆編、李梵等綜校其狀。二月甲寅,遂下詔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一以興。’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祗畏,不敢荒寧。予末小子,托在於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尚書璿璣鈐》曰:‘述堯世,放唐文。’《帝命驗》曰:‘順堯考德,題期立象。’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每見圖書,中心恧焉。間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癘疫之氣,流傷於牛,農本不播。夫庶征休咎,五事之應,鹹在朕躬。信有闕矣,將何以補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又曰:‘歲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望秩於山川。遂覲東後,葉時月正日。’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璣衡,以正曆象,庶乎有益。《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鬥曆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璿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也。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迕;用望平和隨時之義,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儻獲鹹熙,以明予祖之遺功。”於是《四分》施行。而、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行之未期,章帝複發聖思,考之經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曆者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勖、太子舍人徐震、钜鹿公乘蘇統及、梵等十人。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書朔不書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可必。梵等以為當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杋昏,晦當滅而已。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又上知、梵穴見,敕毋拘曆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小。定,後年曆數遂正。永元中,複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無有差跌。逵論集狀,後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逵論曰:“《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古黃帝、夏、殷、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鬥星也。《太初曆》鬥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牽牛八度。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冬至日在鬥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經》曰:‘黃道規牽牛初直鬥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於赤道,鬥二十一度也。《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尚書考靈曜》‘鬥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在牽牛所起’。又編等據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於鬥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詔書曰‘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算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中課日行及冬至鬥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曆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間距度皆如石氏故事。他術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逵論曰:“以《太初曆》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得晦,二得二日;新曆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以《太初曆》考太初元年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曆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曆》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曆十七得朔,三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曆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事。天道參差不齊,必有餘,餘又有長短,不可以等齊。治曆者方以七十六歲斷之,則餘分消長,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曆明時。’又曰:‘湯、武革命,順乎天,應乎人。’言聖人必曆象日月星辰,明數不可貫數千萬歲,其間必改更,先距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故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有異世之術。《太初曆》不能下通於今,新曆不能上得漢元。一家曆法必在三百年之間。故讖文曰‘三百年鬥曆改憲’。漢興,常用《太初》而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歲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逵論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日月同,於今曆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輒奏以為變,至以為日卻縮退行。於黃道,自得行度,不為變。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課,與待詔星象考校。奏可。臣謹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十一度。《洪範》‘日月之行,則有冬夏。’《五紀論》‘日月循黃道,南至牽牛,北至東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今史官一以赤道為度,不與日月行同,其鬥、牽牛、東井、輿鬼,赤道得十五,而黃道得十三度半;行東壁、奎、婁、軫、角、亢,赤道七度,黃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謂之日卻。案黃道值牽牛,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其直東井、輿鬼,出赤道北二十四度。赤道者為中天,去極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遙準度日月,失其實行故也。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已來月行牽牛、東井四十九事,無行十一度者;行婁、角三十七事,無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問典星待詔姚崇、井畢等十二人,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官無其器,不知施行’。案甘露二年,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以圖儀度日月行,考驗天運狀,日月行至牽牛、東井,日過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婁、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所共知也。如言黃道有驗,合天,日無前卻,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施用。上中多臣校。”案逵論,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詔書造太史黃道銅儀,以角為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鬥二十四四分度之一,牽牛七,須女十一,虛十,危十六,營室十八,東壁十,奎十七,婁十二,胃十五,昂十二,畢十六,觜三,參八,東井三十,輿鬼四,柳十四,星七,張十七,翼十九,軫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冬至日在鬥十九度四分度之一。史官以部日月行,參弦望,雖密近而不為注日。儀,黃道與度轉運,難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論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時,率多不中,在於不知月行遲疾意。永平中,詔書令故太史待詔張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時。隆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今案隆所署多失。臣使隆逆推前手所署,不應,或異日,不中天乃益遠,至十餘度。梵、統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當有遲疾,不必在牽牛、東井、婁、角之間,又非所謂杋,側匿,乃由月所行道有遠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處三度,九歲九道一複,凡九章,百七十一歲,複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統》九道終數,可以知合朔、弦、望、月食加時。據官法天度為分率,以其術法上考建武以來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近,有益,宜課試上。”
案史官舊有《九道術》,廢而不修。熹平中,故治曆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詔書下太史,以參舊術,相應。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複作《九道術》,增損其分,與整術並校,差為近。太史令颺上以恂術參弦、望。然而加時猶複先後天,遠則十餘度。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詔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隨日進退。夏曆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於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於日去極遠年,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數,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並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於下。
昔《太初曆》之興也,發謀於元封,啟定於元鳳,積三十年,是非乃審。及用《四分》,亦於建武,施於元和,訖於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準。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學士修之於草澤,信何以為得正。及《太初曆》以後天為疾,而修之者雲“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辰,百七十一歲當棄朔餘六十三,中餘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此二家常挾其術,庶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於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亶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複用《太初》。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曆,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衡、興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書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廷等議:“《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複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博士黃廣、大行令任僉議,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辟獲麟中百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元和變曆,以應《保乾圖》‘三百歲鬥曆改憲’之文。《四分曆》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愷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初》。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國久長為辭。或雲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臣仗惟聖王興起,各異正朔,以通三統。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不稽先代,違於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哀、平之際,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痾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泛采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曆》眾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審,複革其弦望。《四分》有謬,不可施行。元和鳳鳥不當應曆而翔集。遠嘉前造,則表其休;近譏後改,則隱其福。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複重難衡、興,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於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兩曆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鬥,而雲在牽牛。迂闊不可複用,昭然如此。史官所共見,非獨衡、興。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複多違失,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上納其言,遂寢改曆事。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
世微於數虧,道盛於得常。數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孝武皇帝攄發聖思,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詔太史令司馬遷、治曆鄧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設清台之候。驗六異,課效觕密,《太初》為最。其後劉歆研機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有闕謬。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歲,進退餘分六十三,治曆者不知處之。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者得竄其說。至元和二年,小終之數浸過,餘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孝章皇帝以《保乾圖》“三百年鬥曆改憲”,就用《四分》。以太白複樞甲子為癸亥,引天從算,耦之目前。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托之於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單閼之歲同。史官相代,因成習疑,少能鉤深致遠。案弦望足以知之。
詔書下三公、百官雜議。太史令虞恭、治曆宗等議:
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程,則曆可成也。《四分曆》仲紀之元,起於孝文皇帝後元三年,歲在庚辰。上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複得庚申。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此《四分曆》元明文圖讖所著也。太初元年,歲在丁醜,上極其元,當在庚戌,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得丙子。案歲所超,於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日行一度,積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歲。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辰。案百七十一歲二蔀一章,小餘六十三,自然之數也。夫數出於杪曶,以成毫氂,毫氂積累,以成分寸。兩儀既定,日月始離。初行生分,積分成度。日行一度,一歲而周。故為術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法有細粗,以生兩科,其歸一也。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日垂令明,行有常節,日法所該,通遠無已。損益毫犛,差以千裏,自此言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今欲飾平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朔餘一。雖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闕。且課曆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昭著莫大焉。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為曆,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八事,與《四分曆》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孝章皇帝曆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複尚。《文曜鉤》曰:“高辛受命,重黎說文。唐堯即位,羲和立渾。夏後製德,昆吾列神。成周改號,萇弘分官。”《運鬥樞》曰:“常占有經,世史所明。”《洪範五紀論》曰:“民間亦有黃帝諸曆,不如史官記之明也。”自古及今,聖帝明王,莫不取言於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於晷儀,正眾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數下詔書,草創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其法。君更三聖,年曆數十,信而征之,舉而行之。其元則上統開辟,其數則複古《四分》。宜如甲寅詔書故事。
奏可。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曆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盜賊相續為害。曆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近秦所用代周之元。太史治曆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本庚申元經煒明文,受虛欺重誅。”乙卯,詔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得道真。以群臣會司徒府議。
議郎蔡邕議,以為:
曆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漢興承秦,曆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曆用《太初》,元用丁醜,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案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曆元也。他元雖不明於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於當時。武帝始用《太初》丁醜之後,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候清台,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效於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於《太初》,是又新元有效於今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亶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曆序》甲寅元。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於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不能上通於古,亦猶古術之不能下通於今也。《元命苞》、《乾鑿度》皆以為開辟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及《命曆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午蔀之二十三歲,竟已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推此以上,上極開辟,則元在庚申。讖雖無文,其數見存。而光、晃以為開辟至獲麟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雲當滿足,則上違《乾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曆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當今曆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醜朔。乙醜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眾共別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而光、晃曆以《考靈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於《考靈曜》。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以追天度,遠有驗於圖書,近有效於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用之。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製書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是始用《四分曆》庚申元之詔也。深引《河》、《雒》圖讖以為符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昔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舜葉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曆明時,可謂正矣,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至於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太初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曆以二月。”至期如紺言。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用,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曆以後年正月,於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曆食者十六事。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複作《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並已相參。固術與《七曜術》同。月食所失,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曆以五月。太官上課,到時施行中者。丁巳,詔書報可。
其四年,紺孫誠上書言:“受紺法術,當複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曆以後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丙申,詔書聽行誠法。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以為三月近,四月遠。誠以四月。奏廢誠術,施用恂術。其三年,誠兄整前後上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史官廢誠正術,用恂不正術。”整所上正屬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食當以見為正,無遠近。詔書下太常:“其詳案注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穣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調於太常府,複校注記,平議難問。恂、誠各對。恂術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而除成分,空加縣法,推建武以來,俱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錯。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相應,其錯辟二千一百。誠術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為法,乘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以其俱不食。恂術改易舊法,誠術中複減損,論其長短,無以相逾。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取追天而已。夫日月之術,日循黃道,月從九道。以赤道儀,日冬至去極俱一百一十五度。其入宿也,赤道在鬥二十一,而黃道在鬥十九。兩儀相參,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進退。故月行井、牛,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婁,十二度以上。皆不應率不行。以是言之,則術不差不改,不驗不用。天道精微,度數難定,術法多端,曆紀非一,未驗無以知其是,未差無以知其失。失然後改之,是然後用之,此謂允執其中。今誠術未有差錯之謬,恂術未有獨中之異,以無驗改未失,是以檢將來為是者也。誠術百三十五月二十三食,其文在書籍,學者所修,施行日久。官守其業,經緯日月,厚而未愆,信於天文,述而不作。恂久在候部,詳心善意,能揆儀度,定立術數,推前校往,亦與見食相應。然協曆正紀,欽若昊天,宜率舊章,如甲辰、丙申詔書,以見食為比。今宜施用誠術,棄放恂術,史官課之,後有效驗,乃行其法,以審術數,以順改易。耽以說等議奏聞,詔書可。恂、整、誠各複上書,恂言不當施誠術,整言不當複恂術。為洪議所侵,事下永安台複實,皆不如恂、誠等言。劾奏謾欺。詔書報,恂、誠各以二月奉贖罪。整適作左校二月。遂用洪等,施行誠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