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算子
不是愛風塵,
似被前緣誤。
花落花開自有時,
總賴東君主。
去也終須去,
住也如何住!
若得山花插滿頭,
莫問奴歸處。
許多人都相信,這首《卜算子》是南宋名妓嚴蕊所作。也有許多人聽說過,嚴蕊之所以寫了這麽一首小詞,是因為當時她受到朱熹的迫害,身陷囹圄。這裏麵有一個流傳甚廣的故事。
故事得從朱熹與唐仲友相訟說起。淳熙年間,唐仲友任台州知州,任職期間浙東發生了水旱災害,百萬生齒,饑困支離,朝不謀夕。朝廷任命朱熹為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巡按浙東主持荒政。
朱熹在巡視台州時,當地士民紛紛投狀檢控知州唐仲友不法之事。朱熹連上六疏彈劾唐仲友,列舉出來的罪狀包括貪汙官錢、偷盜公物、收受賄賂、偽造會子、嫖宿官妓等。其中嫖宿官妓一條,就牽涉到嚴蕊。
嚴蕊,台州官妓,字幼芳,周密《齊東野語》稱其“善琴弈歌舞、絲竹書畫,色藝冠一時。間作詩詞有新語,頗通古今。善逢迎,四方聞其名,有不遠千裏而登門者”。唐仲友看嚴蕊色藝俱佳、才貌雙全,十分寵愛,為其脫了妓籍,安置在婺州別宅,當成“小三”包養起來。
朱熹彈劾唐仲友,“自到任以來,寵愛弟妓,遂與諸子更相逾濫。行首嚴蕊稍以色稱,仲友與之媟狎,雖在公筵,全無顧忌”。
宋朝有官妓製度,士大夫在公務接待時,可以傳喚歌妓歌舞佐酒。但請注意,按宋朝法律,官員不準在公務接待之外“預妓樂宴會”,否則處以“杖八十”的刑罰;官員也不準跟官妓發生不正當關係,“宋時閫帥、郡守等官,雖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唐仲友的風流行為,顯然已經觸犯了宋朝的官員守則,所以朱熹上書彈劾唐仲友,也將其與官妓媟狎之事列為罪狀之一。
後世學者餘嘉錫說:“夫唐宋之時,士大夫宴會,得以官妓承值,征歌侑酒,不以為嫌。故宋之名臣,多有眷懷樂籍,形之歌詠者,風會所趨,賢者不免。仲友於嚴蕊事之有無,不足深詰。”他這麽說,有替唐仲友開脫之嫌。因為作為地方長官的唐仲友是不是與官妓嚴蕊有一腿,關乎當時的官場紀律,也關乎朱熹的指控是否誣陷,怎麽可以說“不足深詰”?
在朱熹對唐仲友提起彈劾後,唐仲友也上書自辯。當時的宰相王淮,是唐仲友的同鄉兼姻親,他將朱熹的前三道彈劾狀都壓了下來,沒有提交皇帝。吏部尚書鄭丙、侍禦史張大經此時又站出來舉薦唐仲友(大概是為了迎合宰相王淮),所以唐仲友雖然受了彈劾,卻一點事都沒有,反而升遷為江西提刑。
朱熹見三道彈劾狀都石沉大海,又上了三道措辭更嚴厲的彈劾狀。王淮眼見不敢再瞞下去,隻好將朱熹的彈劾狀與唐仲友的自辯狀呈交宋孝宗。孝宗詢問這究竟是怎麽回事,王淮輕描淡寫地說:“此秀才爭閑氣耳。”孝宗令宰屬討論朱熹、唐仲友爭訟一事。有臣僚建議,將朱熹調離浙東,由浙西提刑委任“清強之官”前往台州“究實”(但最後並未“究實”,而是不了了之)。王淮為顯示公正,奪了唐仲友的江西提刑之職,改任朱熹為江西提刑。
但任命書送到浙東後,朱熹以“填唐仲友闕不可”為由,堅決不接受任命書,還提出辭職,乞請奉祠歸家,獲批準。按野史筆記的記述,接替朱熹巡按浙東的官員,是嶽飛之子嶽霖。
此時,受唐仲友案牽連的嚴蕊還被關押在紹興府,接受調查。自係獄以來,嚴蕊硬是咬緊牙關沒有供出唐仲友,“雖備受捶楚,而一語不及唐”。她因此受了一次杖刑,隨後被移交紹興置獄,繼續受審,但嚴蕊還是不招供。審案的法官好言相誘道:“汝何不早認,亦不過杖罪。況已經斷,罪不重科,何為受此辛苦邪?”嚴蕊答道:“身為賤妓,縱是與太守有濫,科亦不至死罪。然是非真偽,豈可妄言以汙士大夫,雖死不可誣也。”言辭非常堅決,於是又被痛杖一次。“兩月之間,一再受杖,委頓幾死,然蕊聲價愈騰”,坊間都十分佩服嚴蕊的硬氣。
嶽霖到任後,很是可憐嚴蕊,有心放她一馬,便命她“作詞自陳”。嚴蕊略微構思,口占《卜算子》一首,即前引的那首小詞。此詞寫得楚楚動人,讓我們再讀一遍:“不是愛風塵,似被前緣誤。花落花開自有時,總賴東君主。 去也終須去,住也如何住!若得山花插滿頭,莫問奴歸處。”
嶽霖憐其才情,即日判令從良。未久,一位宗室近屬將嚴蕊納為小婦以終身焉。嚴蕊算是有了一個好歸宿。
這個動人的故事,記載在野史筆記《齊東野語》中。明末淩濛初編撰《拍案驚奇》時,又根據《齊東野語》的記載將其改編成小說《硬勘案大儒爭閑氣,甘受刑俠女著芳名》,將嚴蕊塑造成了一名受到道學家迫害的奇女子。可惜,經近世學者嚴肅考證,基本上已可以認定《齊東野語》所錄並非史實。檢索史料,接替朱熹出任浙東提刑的官員,叫張詔,並不是嶽霖。那首《卜算子》也非嚴蕊所寫,而是出自唐仲友的親戚高宣教之手,創作時間是在唐仲友替嚴蕊脫去妓籍之時,並不是在嚴蕊係獄之後。
曆史上的嚴蕊也不是一個清白而硬氣的女子。她受寵於唐仲友,卻恃寵驕縱,當起官場掮客,收受賄賂,幹預公事。有一個叫徐新的吏員被唐仲友分配到臨海縣賣官酒,徐新為了逃避這一差使,便向嚴蕊行賄,托她向唐仲友說情。還有一個叫楊準的人,因為偷娶官妓事發,為免受罰,也給嚴蕊等官妓送了一百貫錢,請她關說。這些犯罪情節,都有嚴蕊本人的供狀與其他涉案人員的證詞為證。
嚴蕊確實受過兩次杖刑,一次是因為未經正式手續便脫了妓籍,移居外地。按《宋刑統》,官妓未經批準而流宕他所,為“浮浪罪”。流宕十日,笞十二;每十日加一等;流宕一百九十日以上,杖一百。嚴蕊因此受了一次杖刑。
另一次則是結案時,嚴蕊因犯了“不應律”(指收受賄賂,幹預公事)再領杖刑。第二次杖刑時,朱熹已經辭職了。說嚴蕊受朱熹的迫害,於史無據,隻是坊間文人的以訛傳訛而已。
我們點破曆史的真相,是不是有點大煞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