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安全機構是由國家政權機關設置的在本國港區、領海、海上防汙染區和專屬經濟水域執行有關海上安全的國家法令和國際協定的職能機構。成立於1790年的美國海岸警衛隊是世界上最早的海上安全機構,早期的美國海岸警衛隊稱緝私隊,後改稱巡防隊,1915年改為現名。成立於1948年的日本海上保安廳是亞洲最大的海上安全機構。海上安全機構在轄區對違法、違章的船舶和個人有檢查、扣留、罰款和驅逐權;也可將違法的當事人送交司法機關審理;同時根據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負責在轄區和鄰近的公海進行海難救助工作。由於各國的國家製度不同,海上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不同,海上安全機構的規模和工作範圍也有所差異。
早期,海上安全機構大多受海關和財貿部門領導,現在按其從屬關係可歸納為以下4類:
①由交通、運輸部領導,如美國海岸警衛隊、加拿大海岸警衛隊、日本海上保安廳。
②由海軍或國防部領導,如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海疆警衛隊、丹麥安全監督部。
③由公安部領導,如德意誌民主共和國海岸邊界警衛隊、波蘭海岸警衛隊。
④由國家直設的,如尼加拉瓜的國家海區警衛隊、洪都拉斯海岸警衛隊、冰島海岸警衛隊,它們僅設武裝船艇擔負巡邏、搜救、護漁、查禁走私和查禁偷渡等工作。
此外,還有一些國家成立綜合性聯合工作的海上安全機構,如澳大利亞在運輸部下設沿海警戒中心,由海軍、空軍、貿易、海關、衛生檢疫等機構共同承管海上安全和進出口防疫工作。
在戰爭時期,海上安全機構可以承擔海上警戒、搜救、防災及其他對海軍的支援工作。美國共有5個軍種,即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以及海岸警衛隊。
提及海上安全機構的任務,較為全能的海上安全機構有美國海岸警衛隊、加拿大海岸警衛隊、日本海上保安廳。它們的任務通常包括:海上巡邏、搜救和海上交通管製;維護港區和海上秩序;防止港區和海上汙染;保護海洋資源;預防港區和海上災害;管理航標;從事電子導航、衛星導航和發布航行警告;觀測海上氣象、監視流冰和冰山;測量航道和特定水域;承辦國際間海上安全事務。有的國家如美國由海上安全機構管理船舶檢驗和承擔一些海洋法和海洋科學的研究工作。有的國家如日本、冰島、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將取締走私和偷渡等列為海上安全機構的經常工作。
關於海上安全機構,早在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在沿海港口就設置了“港務監督”機構,代表政府監督執行國家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法規,製定具體的管理規定。船舶監督檢查、維護海上交通秩序、監督航標狀況、組織海難救助、處理海事和發布航行警告等都是港務監督的主要職責。198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海上治安、查禁走私、漁業資源保護和海洋環境監測等工作分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海關、農牧漁業部、國家海洋局負責。
1974年4月1日,中國海上搜尋救助中心正式成立,它是由有關軍政部門組成。它的出現從一定程度上協調和統一了指揮國家現有的海上搜救力量。
此外,還有一些海運國家成立民間海上安全組織,協助政府機關工作,它們是非營利的,享有法人地位。民間海上安全組織目前主要有日本海難防止協會、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海難救助協會、英國皇家救生艇協會、南北荷蘭救生艇協會等。法國和西班牙也有類似的民間組織。日本海難防止協會的工作範圍較廣,兼管培訓中小航運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英國公民誌願充當英國海岸警衛隊的輔助隊員,每年約有6400人。1981年,美國海岸警衛隊就擁有誌願輔助隊員45000人,其中女隊員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