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的品德,孔子強調仁和義,尤其是仁。義者宜也,即一個事物應有的樣子。它是一種絕對的道德律。社會的每個成員必須做某些事情,這些事情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達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果一個人遵行某些道德,是為了不屬於道德的其他考慮,即便他所做的客觀上符合道德的要求,也仍然是不義。用孔子和後來的儒家常用的一個貶詞來形容,這是圖“利”。儒家認為“義”和“利”是截然相反的。孔子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論語·裏仁》)後來的儒家常常強調“義利之辨”,認為這是道德學說中最重要的一點。
“義”是一種觀念形式的規範,“仁”的觀念則具體得多。一個人在社會裏行事為人,有他應循的義務,那是他應該做的。但是這些義務的本質應當是“愛人”,即“仁”。為父之道就是由愛子之心出發去對待兒子,為子之道就是由愛父之心出發去對待父親。《論語·顏淵》篇中記載:樊遲問仁,孔子回答說:“愛人。”一個人必須對別人存有仁愛之心,才能完成他的社會責任。因此,在《論語》裏,孔子用“仁”這個字時,有時不是僅指一種特定的品德,而是泛指人的所有德性,這便是“仁人”一詞的含義。在這場合下,“仁”的含義是“品德完美”。
##3忠 恕
《論語·顏淵》篇裏記載,仲弓問仁,孔子回答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論語·雍也》篇裏還記載,孔子說:“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
因此,仁的實踐包含了為人著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換句話說,“己之所欲,亦施於人。”這是“仁”的積極方麵,盡己為人謂之忠。“仁”的含義並不僅是“己之所欲,亦施於人”,還有另一方麵“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兩方麵合起來,稱作“忠恕之道”,孔子認為,這就是把仁付諸實踐的途徑,也就是孔子所說的“仁之方”。
後來,有的儒家把忠恕之道稱為“絮矩之道”,意思是說,以自己作為尺度來規範自己的行為。《禮記》中有一章《大學》,匯集了公元前三世紀到前二世紀,儒家的一些著述,其中說:“所惡於上毋以使下,所惡於下毋以事上,所惡於前毋以先後,所惡於後毋以從前,所惡於右毋以交於左,所惡於左毋以交於右,此之謂絮矩之道。”
《禮記》中還有一章《中庸》,傳說是孔子的孫子子思所作。其中第十三節說:“忠恕違道不遠,施諸己而不願,亦勿施於人。……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所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
上述《大學》的段落著重講的是一個人本著“忠”和“恕”的原則做人時,怎樣由人及己,懂得所不當做的方麵;引自《中庸》的段落著重講的則是一個人本著“忠”和“恕”的原則做人時,推己及人,怎樣主動去做。無論是哪種情況,用以衡量自己行為的準則,都出乎自己,而不在於別人。
“忠”和“恕”的做人原則也就是“仁”的原則。因此,一個人按“忠”“恕”行事為人,也就是“仁”的實踐。這種實踐引導人去完成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其中就包含了“義”這種為人的品質。因此,“忠”和“恕”乃是人的道德生活的開頭,也是它的完成。《論語》中,孔子說:“‘參乎!吾道一以貫之。’曾子曰:‘唯。’子出。門人問曰:‘何謂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論語·裏仁》)
每人內心都有衡量行為的一把尺(絮矩),隨時都在使用它來衡量別人和自己。實踐“仁”的方法就是這樣簡單。因此孔子說:“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論語·述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