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兩種美德的比較
公認的感激是具有某種仁慈傾向、出自正當動機的行為,亦或說僅僅是這種行為激起旁觀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因此隻有這種行為需要得到某種報答。
隻有具有某種有害傾向、出自不正當動機的行為才是公認的憤恨對象,才能激起旁觀者的憤恨之心,同時需要受到懲罰。
沒有經過以力相逼,可以自我選擇的行為,才是仁慈。我們不能懲罰那些僅僅缺乏慈善心的人,因為這並不必然導致真正的罪惡。按照常理,人們會期望看到善行而不是暴力,但人們可能會失望,也可能會對此表示厭惡和反感,但他們卻不會抱著一種他人難以理解的憤恨之情。如果一個人的恩人需要幫助,或者,他有能力報答他的恩人,而他卻不這樣做,無可非議他是犯了最丟人的忘恩負義之罪。公正的旁觀者從心底會拒絕對他的自私行為表示任何同情。實際上,他隻是沒有做應該做的善行,且並沒有對旁人造成任何傷害。人們對他產生憎惡,事實上是人們通常都會對那些不合情理的情感或行為產生這樣的情緒,但這並不是憤怒,隻有那些具體地傷害了人們的行為才會使人們產生憤怒。因此,缺乏感恩之心的人不應該受到懲罰。隻要他抱著感激的心情去做這件事,那麽任何一個公正的旁觀者都會讚成他的舉止。倘若通過外力迫使他去這樣做的話,那比忘恩負義似乎更加不像話。如果他的恩人企圖通過暴力強迫他報答,那隻會玷汙他自己的名聲,同樣任何地位不高於這兩者的第三者加以幹預也是不合適的。不過,我們願意主動去做各種慈善行為,這是一種最接近所謂理想和完美的責任。正是因為感激之情,才促使我們去做能夠得到普遍讚同的事情,可以更加不受約束,更加不需要外力逼迫,而是友情、慷慨和寬容還有感激的責任使然。然而,在友誼僅僅是尊敬,還沒有與對善行的感激相混合而增加的時候,我們隻談論感恩的債務,絕口不提慷慨大度甚至友情。
憤恨的情感是用來自衛的,但也僅僅用於自衛。它是正義和清白的保證。因為有憤恨之情,所以在它的保護下,我們可以讓犯罪者對自己的不義之行感到悔恨,使其他人由於害怕同樣的懲罰而不敢再犯同樣的錯誤,也有助於摧垮有益於傷害自己的陰謀。因此,當憤恨之情沒有用於這些情況,而用於別的目的時,旁觀者一般不會再對此表示同情,所以它僅應用於這些情況。一個人缺少仁慈心,可能難以滿足我們對合宜善行的期待,但他絕對也不是故意傷害我們,所以沒必要對對此進行自衛。
然而,還有一種美德,它是用壓力強迫人們在遵守,對它的尊奉並不取決於我們自己的意願,誰違背它就會招致憤恨,從而受到懲罰。這種美德就是正義。不遵從正義的行為往往是出於一些不可告人的動機,而且也確實給一些特定的人造成了傷害。因此,對這種違反正義的行為報以憤怒和懲罰時必然的,也是合理的。為了報複不義行為而使用暴力,為了阻止罪犯傷害其鄰人而使用暴力,為了阻止、擊退傷害行為而使用暴力,在這些情況下,以暴力為維護正義,很容易能夠得到人們的讚同。那個違反正義的人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並感到他所傷害的那個人和其他人為了阻止他犯罪或在他犯罪之後為了懲罰他會極其恰當地利用的暴力。正義和其它所有社會美德之間的差別也正是在此,這種差別近來才被一個固有創作天才的作家特別強調。友誼、仁慈、大度,這些美德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聽任我們自己選擇,但是不知道為什麽,在遵奉正義時,會被某種力量束縛、限製和約束住,我們感到自己按照正義行事,會比按照友誼、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為嚴格的約束。這就是說,那種促使我們遵守正義法則風熱力量具有一種天經地義的強迫性,可我們在遵守其他社會美德的時候卻感受不到這種壓迫性。
因而,我們肯定總是小心地區別:什麽是合宜的指責對象,什麽是該責備的,什麽是可以利用外力來懲罰加以阻止的。任何超出這個程度的慈善行為都值得讚揚,相反,應該責備的似乎是缺乏一般程度的、合適的仁慈行為,經驗告訴我們這是可以指望每個人做到的。一般程度的仁慈行為本身似乎既不應該責備也不值得讚揚。一個對其親屬的所作所為既不比多數人通常所做的好,也不比他們壞的父親、兒子或兄弟,似乎完全不應該受到稱讚或責備。如果有人對我們出乎意料、一反常態地好,那會讓我們受寵若驚,這種情況是應該得到讚揚的。可反過來,若有人對我們出奇地冷酷、漠視,就要嚴加指責。
然而,即使在地位相等的人之間,極為一般的善行也不能以力強求。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人們就理所當然地認為,每個平等的人都有權保護自己不受傷害,以及對那些傷害自己的人給予一定程度懲罰的權利。當他這樣做的時候,每個慷慨的旁觀者不僅讚成他的行為,而且還會深切地體諒他的感情,並表示願意幫助他。當某人攻擊、或搶劫、或企圖謀殺他人的時候,所有的鄰人都會感到驚恐,並且認為自己要給被害者報仇,或者在如此危急的情形中保護他是正確的。但是,當一個兒子對他的父親缺乏正常的敬意,一個父親對兒子缺乏一般程度的父愛,一個人缺乏同情心並在非常容易減輕同胞痛苦的時候拒絕給予幫助,兄弟之間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時,在所有這些情況中,雖然每個人都責備這種行為,但任何看不順眼的人都無權強迫他人做的更好。受害者隻能抱怨,可旁觀者除了勸告和說服之外,也沒有其它方法可以幹預。在所有這些場合,對地位相等的人來說,彼此以暴力相爭會被認為是蠻橫無理、放肆的表現。
在這一點上,當權者確實可以強製那些在他管轄之下的人,彼此按照一定程度的禮儀行事。這種強製普遍為人所讚同。所有文明國家的法律都責成父母撫養自己的子女,而子女要贍養自己的父母,並強迫人們承擔其它許多仁慈的責任。市政官員不僅被授予通過樹立良好的紀律和阻止各種不道德、不合適的行為以促進國家繁榮昌盛的權力,而且被授予通過製止不義行為以保持社會安定的權力。因此,他可以製定法規,這些法規不僅禁止公眾之間相互傷害,而且要求我們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一旦君主下令做那些在他頒布命令之前可以不受責備地置之腦後的事情,做那些全然無關緊要的事情,違抗他就不僅會受到責備而且會受到懲罰。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發布任何這種命令之前置之腦後就會受到極為嚴厲的責備的事情,不服從命令就必定會受到更大的懲罰。然而立法者的全部責任,或許是要抱著極其審慎和謹慎的態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規。全然否定這種法規,會使全體國民麵臨許多嚴重的騷亂和驚人的暴行,行之過頭,又會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雖然對地位相等的人來說,僅僅缺乏仁慈似乎不應該受到懲罰,但是他們作出很大努力來實踐那種美德顯然應該得到最大的報答。由於做了最大的善舉,他們就成了自然的、可讚同的、最強烈的感激對象。相反的,雖然違反正義會遭到懲罰,但是遵守那種美德準則似乎不會得到任何報答。毫無疑問,正義的實踐中存在著一種合宜性,因此它應該得到應歸於合宜性的全部讚同。但是因為它並沒有真正的、合現實的善行,所以,它幾乎不值得感激。在大多數情況下,正義隻是一種消極的美德,它僅僅阻止我們去傷害周圍的鄰人。一個僅僅不去侵犯鄰居的人身、財產或名譽的人,確實隻具有一丁點實際優點。然而,他卻履行了特別稱為正義的全部法規。這些事情,與他平等的人可能會用適當的手段強迫他去做,倘若他不去做很可能會受到懲罰。通常隻要我們靜坐不動、無所事事,就可以遵守有關正義的全部法規。
上帝指令我們實行的主要規則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和以牙還牙。我們認為,那些心裏從來不能容納仁慈感情的人,也不能得到其同胞的感情,而隻能生活在毫無人情味的群體中,就像身處在廣闊冰冷的沙漠中一樣。我們認為仁慈和慷慨的行為應該施予仁慈和慷慨的人,應該使違反正義法則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對別人犯下的那種罪孽;並且,由於對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關心都不能使他有所克製,那就應當利用他自己畏懼的事物來使他感到害怕。隻有對他人遵守正義法則的人,隻有不去傷害鄰人的人,隻有清白無罪的人,才能得到鄰人對他良知的尊敬,並給他同等的回報。
第二節 論正義與悔恨的感覺,兼論對優點的意識
我們去傷害別人,給別人帶來不幸,能讓那個我們這樣做的理由隻有一個,即他人給我們的傷害激起了我們自然的憤怒,否則我們這樣去對待他人是不對的,根本不可能得到其他人的讚同和接受。假若我們破壞他人的幸福,隻是緣於別人的幸福妨礙了我們自己的幸福,別人真正有用的東西對我們可能同樣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奪走這些東西,或者為了滿足凡人皆有的、希望自己比別人更幸福的天性就犧牲別人,如果是出於這些動機,那人和旁觀者都不能讚同與接納我們的破壞行為。毋庸置疑,每個人降臨於世最關心的都是自己,因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適合照顧自己,於是他這樣做的也是可以充分理解的。看來每個人最深切地關心的都是同自己直接有關的,而不是對任何其他人有關的事情。當聽到一個同我們沒有特殊關係的人的死訊或難情,我們會有所掛慮,但其對我們飲食起居的影響要遠遠小於落在自己身上的小災小難。可是,雖然鄰居的破產對我們的影響或許遠不如我們自己遭到的微小不幸,但我們決不能以鄰居的破產來防止我們的微小不幸發生,甚或以此來防止自己破產。於此,同在其它一切場合一樣,我們應當采取自己平日裏對待他人的態度,而不是用平日裏對待自己的態度。俗話說,每個人對自己都意味著整個世界,但對其他人來說不過是滄海一粟。對他來說,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其他人的幸福重要,但對其他任何一個人來說並不比別人的幸福重要。所以,雖然每個人心裏確實必然寧愛自己而不愛別人,但是他不敢在人們麵前公開采取這種態度,承認自己是按這一原則行事的。他會發現,其他人決不會讚成他的這種偏愛,無論這對他來說如何自然,對別人來說總是顯得放肆。當他以自己所意識到的別人看待自己的眼光來看待自己時,他明白對他們來說自己隻是芸芸眾生之中的一員,沒有哪一方麵比別人高明。假如他將取得公正的旁觀者的同情作為自己行事的原則,那麽他一定會在所有場合收斂起自己的傲慢之心,並把它壓抑到別人能夠讚同的水平。而其他人也會容忍他自私自大的心理,允許他將自己的幸福放在他人的幸福之前,更加熱切地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每當他們設身處地地考慮他的處境的時候,他們就會欣然地對他表示讚同。他可以盡其所能和全力以赴,為了追求財富、名譽和顯赫職位,為了超過一切對手,可是,如果擠掉或打倒所有對手,旁觀者就會完全停止對他的遷就。他們不允許不光明正大的行為出現。對他們來說,這個人在各方麵同他們相差無幾,於是他們就不會同情那種自私之心。這種自私之心使他熱愛自己遠勝於熱愛別人;並且也不讚成他傷害某個對手的動機。因此,他們樂於同情被傷害者自然產生的憤恨,傷人者也就成為他們憎恨和憤怒的對象。他意識到自己的處境,並感到自己隨時可能成為眾矢之的,四麵受敵。
罪惡越大越無法補償,這是事實。隨著所犯的罪越大,受害者的憤怒自然也就會越強,同樣,旁觀者同仇敵愾的情緒和犯罪者對自己罪行的悔悟也就越深。殺人害命是一個人所能遭受的最大不幸,它會直接激起與死者有直接關係的人強烈的憤怒。因此,在人們和罪犯的心目中,謀殺都是一種侵犯他人的最殘忍的行為。肆虐剝奪我們對尚未得到的事物的希望,遠遠比奪走我們已有的東西,更讓我們傷心和難以忍受。因此,撕毀已定的合約隻是讓我們的希望破滅,這種罪難以與侵犯財產、偷竊和搶劫相比。所以,那些違法者要受到最嚴厲的報複和懲罰。正義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個人的財產和所有權的,保護鄰人的生命和人生安全,保障個人權利和承諾的實現。
違反十分神聖的正義法律的人,很少去考慮其他人對自己的看法,對於羞恥、害怕和驚恐給他人所造成的一切痛苦也置若罔聞。當他滿足了自己的欲望,並開始冷靜地考慮自己過去行為的時候,他不能再諒解那些影響自己行為的動機。這些動機現在像別人常常感到的那樣,讓他極為厭惡。當別人對他抱以嫌惡和憎恨之情時,他在某種程度上也會對自己抱以嫌惡和憎恨。那個由於他的不義行為而受到傷害的人的處境喚起了他的憐憫之心,他自然而然就會感到傷心,為自己行為所造成的不幸後果而悔恨,同時感到他已經變為人們憤恨和聲討的對象,變為承擔憤恨、複仇和懲罰的必然後果的合宜對象。這種念頭不斷地縈繞在他的心頭,使他擔驚受怕。當想到自己已為一切人類感情所擯斥和拋棄時,他不敢再同社會對抗。在這種巨大和最可怕的痛苦之中,他不能指望得到別人的安慰。對他罪行的回憶,使他的同胞從心裏拒絕對他表示任何同情。人們對他所懷有的情感,正是他最害怕的東西,身邊的一切好像都充滿敵意,因而他寧願逃到某一荒涼的沙漠中去。因為在那裏,他可以不再見到一張人臉,也不再從人們的麵部表情中覺察到對他罪行的責難。南轅北轍,孤獨比社會更可怕。他自己的顧慮隻能給他帶來痛苦災難,憂鬱預示著不可想象的折磨和毀滅。對孤獨的恐懼迫使他回到社會中去,他又來到人們麵前,令人驚訝地在他們麵前表現出一副羞愧萬分、深受恐懼折磨的樣子,以便從那些真正的法官那裏求得一點保護,他知道這些法官早已一致作出對他的判決。這就是宜於稱為悔恨的那種天生的情感;也就是能夠使人們產生畏懼心理的一切情感。這些情感包括對自己過去的錯誤行為感到羞恥;對行為的後果感到悲痛;對受到自己行為損害的那些人心懷憐憫;以及想到所有正常人都會自然爆發的憤怒而產生的對懲罰的恐懼。
相反的,如果一個人慷慨仗義,不是因為輕率的想法而是因為某個正當的理由,那麽他會認為自己能夠的都愛那些受過他幫助的人的愛戴和感激,由於對它們表示同情,所以在心裏,他有一個肯定的信念:他一定會受到所有人的尊敬和讚賞。當他以公正的旁觀者的態度回顧自己最初的動機時,可能會有更為深刻的體會,並為想象中的裁判和讚許而欣喜。從不同的方麵來看,他的行為都符合人們對正常行為的期待,一想到這裏,他心裏就充滿了快樂、安祥和鎮靜。他和所有的人都友好和睦地相處,並帶著自信和稱心如意的心情看待他們,確信自己已成為最值得同胞尊敬的人物。所有這些感情結合起來便成為了對優點的自覺,或者說認為自己應當得到回報的意識。
第三節 論這種天賦的作用
事實確是如此:人隻能生存在社會之中,是因為天性使然。人類社會中的所有成員,都處於一種需要幫助和幫助的情況中,與此同時麵臨著傷害。在人們能夠相互感激、友愛、尊敬及相互幫助的地方,社會必然興旺發達,且人人充滿愉悅的人情。感情和熱愛把大家聯係在一起,仿佛被帶到了一個互相行善的大家庭中。
然而,即使這種必然的幫助不是出於慷慨和無私,即使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中缺乏相互的感情和熱愛,即使這一社會並不能帶來多少愉快和幸福,它也不可能會消失。憑借公眾對其效用的認識,社會可以像它存在於不同商人中間那樣在人們互相缺乏愛和關心的情況下存在著;而且,即使是在這樣一個社會中,沒有人必須負有任何責任,或者必須要對別人表示感激,社會依然可以根據一種一致的評估,通過全然著眼於事實利益的互惠行為而被維護下去。
但是,社會不可能永遠存在於那些互相傷害和損傷的人中間。當彼此之間開始互相傷害,互相產生敵意和憤恨時,一切的社會聯係都會被剪斷,它所維係的每個成員好像也會由於他們之間感情的不和諧或者對立而變得越來越疏遠。根據常理,如果強盜和凶手之間存在一些交往的話,他們肯定至少不會去打對方的主意。所以,說正義是社會的基礎,要比說仁慈是社會的基礎來的確切。雖然沒有什麽善良之心,社會也是能存在於一些不那麽令人愉悅的狀態之下,但是不義的橫行必定會導致它的毀滅。
因此,雖然上帝利用人們想得到報答的這種快樂的意識,勸誡人們要多行善事,但是他並不認為在這種善良被無視的情況下,是有必要利用人們害怕得到懲戒的意識來保證和強製人們行善積德。行善並不是支撐建築物的地基,而是美化建築物的裝飾品,所以沒有必要強迫他人,隻需要做出勸誡。反過來,正義卻是支撐整個建築物的主心骨。如果主心骨鬆動的話,那麽整個人類社會就必然會轟然崩塌。在這個世界裏,如果允許我這麽說,維護和建造社會好像受到了上帝的特別關注。所以,為了使人們遵從正義,上帝在人們心中培養了那種害怕違反正義和惡有惡報的心理,它們就像是人類的偉大衛士一樣,懲戒罪犯,抑製強暴和保護弱者。縱然人的天性富有同情心,但是同他們自身相比,對於那些和自己並沒有什麽特殊關係的人,幾乎是不抱同情的;一個隻是他同胞的人的不幸,比不過他們自身哪怕是微小的便利;他們很想去故意傷害別人,而且恰好有很多**促使他們那麽做。所以,如果在被傷害的人的自我防護過程中沒有在他們中間確立這一正義原則,也沒有使他們懾服,然後對他們的無辜和清白感到敬畏的話,他們就必然會像野獸一樣對他發動攻擊;所以一個人去參加多人集會簡直就是進入了一個獅子的洞穴。
在世界的各個角落,我們都可以看到,各種工具都經過極其精妙的調整,以適應所需要的生產目的。在自然界,植物和動物肌體功能的巧妙安排是以兩個目的為前提的,即維持種的繁衍和個體的生存。然而,在研究其運動和結構時,依然要將其效用和最終因由區別開來。血液的循環、食物的消化和各種體液的分泌,都是為了達到維持生存這個偉大的目的,但是我們卻從來不根據它們產生效用的原意去說明,也不對消化和循環的目的抱有什麽看法。鍾表的齒輪都被輕巧地校準以便更好地指示時間。各種齒輪不同的運轉,也是為了以最精巧的方式互相配合著去產生這個效果。一旦他們被賦予一種產生這一效果的意圖和願望,不見得會運行的更好。但是,我們從來不會把這種願望賦予它們,轉而將其賦予鍾表匠,我們了解它們是由一根發條推動的,這表明發條能產生的功效同齒輪所產生的是一樣微乎其微的。雖然我們在說明肌體運動的時候,從來不會區分出最終原因和功效,但當我們試圖說明心理作用的時候,卻極其容易將兩者混淆。當天賦引導我們去產生一些開明的理性,向我們提出目的的時候,我們很輕易就把它歸於理性,就像我們把它歸於使原則發生作用的原因和我們之所以產生某些目的的感情和行動一樣,而且輕而易舉地認為理性是出於人的智慧,而實際上它是出於神的智慧。從表麵上來看,這個原因似乎能夠產生它所引起的結果,而且當人性體係全部的作用以一種方式從一個簡單的原則推斷出來的時候,這個體係似乎頗為簡單和令人愉快。
在爾虞我詐的人之間是不可能有正常的社會交往的,社會也隻能在遵守正義法則的前提下才能存在。正是因為正義法則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我們才會滿手讚成懲罰那些違反正義法則的人,以維護它的尊嚴。據說,人的天性中包含了對社會的熱愛,並且希望人類會為了自身的緣故而保持團結,哪怕是他自身不能從中獲利。對他來說,興旺發達井然有序的社會是令人愉悅的,他見到這樣的社會會感到開心。相反,混亂和沒有秩序的社會必然會成為他所厭惡的對象,他對所有能夠導致這種混亂和失去秩序的事情都感到厭惡。他也明白社會繁榮和他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他的幸福乃至生命的延續,都取決於社會的繁榮和井然有序。所以,種種的原因促使他對有損社會秩序的事情產生憎恨,而且心甘情願地想盡一切辦法去阻止這些恐怖的事情發生。不義行為當然是有損於這個社會的。因此,每種不義行為的出現都會導致他惶惶不可終日,如果我被允許這麽說,他會竭盡所能去組織此類行為的產生和發展,如果任其盡發展,那麽很快他所珍惜的一切就將全部斷送了。如果溫和合理的手段無法約束它,那麽就隻有暴力鎮壓這一條路可以走了。總之,是一定要阻止它的進一步發展。所以,人們通常都讚成嚴格執行正義的法律,哪怕是通過死刑來懲戒那些違反了法律的人。即,要把所有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從這個世界上驅逐出去,至少是讓別人不敢步他們的後塵。
這就是我們就平時讚成懲戒不義行為所做出的解釋。這當然是正確的,考慮到要維護社會秩序,就不能缺少合情合理的懲罰,我們有必要堅持這種態度。當罪犯將要受到正義的報複時,人們會自然而然地告訴他,這叫做罪有應得;當他原先的蠻狠無良因為越來越近的懲罰而感到恐慌的時候,當他再也不能威脅他人的時候,人們也減少了因為他給人帶來的痛苦而產生的義憤。人們總是傾向於寬恕和原諒,於是他的懲罰被免除了,雖然人們在感情冷漠的時候曾經認為這是罪有應得。所以,這必須喚起人們對保持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相比來說,在更加全麵和慷慨的人性中,人們會漸漸消磨掉這種有偏見的而且是軟弱的人性所萌生的衝動。人們認為對犯罪的寬恕就是對無辜受害者的殘忍,並且用更加寬泛的同情人類的體恤之情,來和自己同情哪個特殊人物的體恤之情互相抗衡。
有些時候,我們也有必要考慮到一般的正義法則在維持社會時的重要性,以維護其合理性。我們經常聽到青年人和**不羈的人嘲弄一些神聖的道德法則,他們這樣做,有的是出於道德敗壞,但更為平常的是出於自己的虛榮心。對此我們會發怒,然後迫切地想去反駁和揭露這些可恨的行徑。然而,雖然這種行徑確實是最初激起我們反對他們以及他們身上所固有的可憎可恨的東西,但我們也不願意將這些看做是譴責他們的唯一理由,或者幹脆聲稱這是我們討厭和憎恨他們的唯一理由。我們覺得,這個理由看來並不具有決定性。但是,如果因為我們憎恨和討厭他們,而這恰恰又是導致他們成為憎恨和討厭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對象的緣由,,為什麽這就不應該是決定性的理由呢?每當有人問為什麽我們不應當按此方式行事時,這個問題本身相對那些提問的人來說,就意味著這種行為方式本身似乎就不是那些情感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對象。所以,我們必須表明,這是由於另外的一些理由。為此,我們通常要尋找另外的理由,而我們首先想到的一個理由,總是這種行為橫行的結果將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我們幾乎總是能夠成功地堅持了這個原理。
雖然看出那些**不羈的行為對社會幸福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傾向,通常並不需要什麽良好的識別能力,但是最初激起我們反對它們的幾乎從來就不是這種考慮。所有的人,哪怕是最愚蠢和最無思考能力的人,都憎惡違反正義、背信棄義和欺詐虛偽的人,並且很高興見到他們受到懲戒。然而,無論正義對於社會存在的必要性表現的多麽顯而易見,也很少有人會考慮到這一點。
我們最初對侵犯他人的罪犯進行懲罰的關注,並非是出於某種對保護社會的關心,這一點可以用許多顯而易見的理由來證明。在通常情況下,我們對個人命運和幸福的關心,並不是由我們對社會命運和幸福的關心所引起的。我們並不會因為一個幾尼是一千個幾尼的一部分,和我們應該關心整筆金錢,就對損失一個銅錢表示關心。相同的是,我們也不會因為個人是社會的一員或一部分,以及我們應該關心社會的毀滅,就對個人的毀滅或損失表示關心和在乎。不論在哪一種情況下,我們對個人的關心都不是出自於對大眾的關心和在乎。然而,在兩種情況下,我們對大眾的關心一般是由一種特別的關心混合而成的,而這種特別的關心又是由我們對不同的個人所產生的同情組成的複雜感情。當有人從我們身上不正當地取走了一小筆金錢時,我們就會去告發這一傷害行為,說是出於一種保護自己全部財產的關心要比說是出於自己對已經失去的那一金額的關心來的恰當。一樣的,當某個人受到傷害或摧殘時,我們要對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進行懲戒,說是出於對社會總的利益的關心比說是出於對那個受到傷害的人的關心來的更恰到好處。但是要看到,這種關心並不一定非要在某種程度上包括那些優美的情感,就是通常被稱為熱愛、尊敬和感動、並以此為根據來區別我們的特殊朋友和熟人的那些情感。因為是我們的同胞,所以在這方麵需要的關心,隻不過是我們對每一個人都應該具有的同情。當某個令人憎惡的人受到被他激怒的那些人的傷害時,我們甚至能夠諒解他的憤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他原來的品質和行為所產生的不滿,並不會真的阻止我們對他自然產生的那些憤恨表示同情;雖然那些既不很公正也不是慣於用一般規則來控製和糾正自己情感的人,很容易被這種同情潑冷水。
在某些時候,我們懲罰或讚同懲罰真的僅僅是出於某種對社會總的利益的考慮,我們覺得,如果不那樣,這種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它是對各種妨害國內治安或違犯軍隊紀律的行為所作的一種懲戒。此種罪行不會立即或者直接地傷害到任何一個人;但人們通常認為,它們的長遠影響的確會給社會帶來或可能帶來很多麻煩或巨大的**。例如,一個哨兵在他警戒時睡大覺會被被軍法處死,這是因為這種疏忽極有可能使整個軍隊處於危險之中。在許多情況下,這種嚴厲的懲罰可能因為十分必要,而顯得正確和合適。當對某一個人的保護和大眾的安全發生矛盾時,通常認為正確的做法是偏袒人數多的一方。但是這種懲罰無論多麽必要,總是會顯得過於嚴厲。因為一個小小的錯誤而承受這麽重的懲罰,我們的內心總是過意不去,難以接受。盡管這樣的疏忽看來是應當受到責備的,但是關於這個罪行的想法並不必然要引起如此強烈的憤恨,導致我們要實行如此可怕的報複。一個善良的人必須使自己冷靜下來,作出某種努力,然後充分運用自己的堅定意誌和決心,才能親自實行、或者讚同別人實行這種嚴厲的懲戒。但是,麵對一個忘恩負義、與它有不共戴天之仇的凶手時,他卻絲毫不回避公正的懲罰。在這種情況下,他會熱切地、甚至喜不自勝地讚成對這種人神共憤的罪行進行正義的複仇,如果這種罪行偶然地避免了懲罰,他必定會感到極大的憤怒和失望。旁觀者看待那些不同的懲罰所持的各種不同的感情,證明他對前一種懲罰的讚同或者對後一種懲罰的讚同其實並不是建立在同一原則基礎上的。他會把那個哨兵看成是一個不幸的犧牲者,但是的確,這個哨兵應該和必須為了眾人的安全而獻出自己的生命,但旁觀者在心裏仍然傾向於顧全他的生命,並僅僅為眾人的利益與此相悖而產生遺憾。然而,如果凶手逃脫懲罰,必定會激起他極為強烈的憤怒,他將祈求神在另一個世界報複這個罪行——因為它由於人類不公平的做法而未在人間受到懲罰。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並不是僅僅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而認為那些不義行為一定要在今生今世受到懲戒,否則,社會秩序就很難維持,上帝和宗教使我們相信這種罪行在來世也會受到懲戒。雖然這種罪行受到懲戒的例子並不足以阻止其他人再犯同樣的錯誤——因為他們沒有看到、也不知道這種懲罰,但是如果允許我這樣說的話,我們感到這種懲罰將尾隨其後,甚至延續到生命結束。所以,我們認為公正的神還是必須的,今後他會為那些受到傷害的寡婦和喪失父親的人複仇,在這個世界上,他們經常受到侮辱而並沒有誰對此實施懲戒。所以,幾乎在每一種宗教和世人見過的每一種迷信中,都有一個地獄和一個天堂,前者是為懲罰邪惡者而出現的地方,後者是為報答正義者而出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