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影響我們對自己行為合宜性判斷的正確性,並不是總要讓一個真實而又公正的旁觀者離我們越遠越好。當這樣一個旁觀者在我們眼前的時候,我們自己那強烈的偏激和自私情緒也足以讓自己內心那個旁觀者提出不同於真實環境下所能提出的觀點。
在兩種不同場合下我們去考察自己的行為,並且盡量用公正的旁觀者的視角去看待這些行為:首先,當我們打算行動的時候;其次,我們開始行動以後。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們自身的看法往往難以是公正的;甚至,每當我們感覺自己看法最公正的時候,往往是最不公正的。
當我們打算有所行動的時候,迫切的情緒往往不允許我們以旁觀者那樣公正的視角去考慮自己正打算幹的事情。在這種時候,我們內心強烈的情緒極大地影響了我們對一個事物的看法,甚至當我們盡力用他人的視角眼光去看待吸引我們的對象時,我們自己內心強烈的**也在不斷地把我們糾正到自己應處的位置,所有的事情都似乎因為自己的自憐之心所誇大和曲解。而對於那些對象在他人麵前所表現出的樣子,以及他對於那些食物所持有的觀點看法,我們也隻是在轉瞬之間能夠隱約感覺到,但是它會馬上從我們的思想裏消失,甚至在它們能夠在我們腦海裏持續的時候也隻是一副虛假的畫麵。在那段時間裏,我們也不能完全擺脫那種特殊處境下激發出來的熾熱激烈的感情,也不可能再以一個公正的旁觀者的角度毫無偏見的去想自己考慮和打算做的事情。因此,各種激烈的情緒都從各個角度證明了自己的態度是正當的,而且隻要這種感覺繼續存在,對它們的對象來說就是合理而時宜的存在。
在行動結束或者在激起這種行動的情緒平息以後,我們往往能更冷靜的去思考體會作為一個公正的旁觀者所持有的態度或者說情感。過去吸引我們的東西,現在突然變得無所謂起來,變成了與我們全無關聯的事物,而且我們在這個時候才能以公正坦率的態度去考察自己的行為得失。今天對於一個人的心情不會因為昨日的心煩意亂有所攪亂,就像痛苦的突然來襲又突然停止那樣,當我們被激發的情緒以同樣的方式平息以後,我們就會重新以內心那個想象中的人一樣來審視自己,並且根據自己所具有的品質,用最公正的旁觀者所持有的那種嚴格的態度去看待自己在不同處境下的行為。但是,我們現在的判斷同以前相比沒有絲毫重要性,除了心中偶爾湧出的懊惱和悔意之外,也不會有其他什麽結果。然而即使是在這樣一種情緒之下,我們的判斷也無法保證是完全公正的。我們對自己品質的評價完全依靠我們自身設定好的那一套體係去判定。沒人願意想象自己的品質是罪惡的,那樣是很不愉快的。因此我們往往會主動不去正視可能導致令人不愉快的思想和情緒。人們認為,一個醫生為自己的病人動手術而不發抖就是一個勇敢的醫生;人們也經常認為,一個在外人麵前毫不掩飾自己內心缺陷的人同樣是勇敢的人。我們常常會把過去那些不正當的情緒重新激發出來,我們想方設法地喚醒過去的憎惡感覺,並以此重新激發早已拋在九霄雲外的憤恨;我們甚至可以為了這種可憐的想法而全力以赴,僅僅是因為當初我們多行不義,我們害怕別人看到自己過去曾經是這樣的人,借而支持不公正的行為,卻不願在一種不愉快的情緒下正視自己過去錯誤的行為。
人們在行動時和行動後對自己行為的合宜性的看法是相當片麵的;對於他們來說,用任何一個公正的旁觀者所用的那種眼光來看待自己的行為是多麽的困難。但是,如果人們具有自我評判的特殊能力,或者說是一種道德感;如果他們有甄別**和感情的美麗與醜陋的能力,這種能力會更為直接地暴露在這種能力所能達到的視線範圍之內,因而人們可以更好地去判斷自己而不是他人的行為,前者的情況隻是隱隱約約地表現出來。
這種自我欺騙其實是人性的致命弱點,也是一部分人類生活產生混亂的根源。如果我們能用他人看待自己的眼光去審視自己,我們通常會對自身做出某種改進,否則我們是難以忍受他人這種眼光的。
然而,上帝並沒有對人類這個嚴重的弱點放任不管,我們也沒有完全聽任我們自己自欺欺人。我們對他人行為的不斷觀察會在不知不覺中引導我們為自己製定一份該做和不該做的事情的清單,即從他人身上為自己製定一份做人的準則。他人的某些行為或許會引起我們一部分自然情感,我們能感受到周圍每個人對這些行為所表現的相同的憎惡。這就加深了我們自己對一些錯誤品質的認識。讓我們感到滿意的是當我們看到別人用合宜的眼光看待它們時,自己也會用相同的眼光去看待它們。我們由於有了心理暗示,就絕對不會重犯相同的罪惡,也不會讓自己因為任何原因以這種方式成為眾人指責的目標。正因為如此,我們就不斷的為自己定下了一條又一條的行為準則去避免所有這樣的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會讓自己看起來道德敗壞,理應受罰,變成我們所害怕和最討厭的那種人。同樣,那些能夠引起我們讚同,並且受到周圍人好評的行為,它們能夠激起所有我們那與生俱來最希望獲得的情感:受人熱愛、感激和敬佩。我們渴望去做同樣高尚的行為;這樣,我們又自然而然地為自己訂立了另外一些法則,用這種方法去留意實踐高尚行動的機會。
正因為如此,道德的一般準則就形成了。它們是在我們從各個場合憑借是非功過之心和對事物優缺點的相宜性所具有的自然選擇的經驗上觀察得來的。我們一開始讚同或者責備的某些特別的行為,並不是因為經過了觀察,發現它們似乎符合或者不符合某一一般準則。相反,一般行為準則是根據我們從經驗中發現的某種行為或情況下作出的總結,是因為人們對這一事物的支持和反對而形成的。對於這樣的一個人來說,見到因為貪欲,嫉妒或者憤恨而在他人對其還存在信任的情形下將其殘忍地殺害,看到垂死之人最後那痛苦的掙紮;聽到他臨死前抱怨朋友對自己的不忠和背叛;這個人要想理解這種瘋狂的行為是如何可怕,而不用經過認真仔細的思考:一條最偉大的行為準則是怎樣組織一條無辜者的生命被奪走,而這種行為明顯違背這一準則,是一種受到譴責和批判的行為。顯然,他對這種罪行的憎惡會在瞬間爆發。
當我們在讀曆史傳記中,讀到有關高尚和卑劣行為的描述時,我們對前者抱有的崇敬之情和對後者抱有的那種鄙夷之情,都不是來自於某些一般準則的思考範疇中,這種準則表明一切道德高尚的行為都值得敬佩,一切卑鄙低劣的行為都應該受到鄙視。這種情緒源自於我們的本性,而非長期積累所形成的道德準則。
不管是親密的動作也好,可敬的行為也好,恐怖的行動也好,都是能讓旁觀者自然而然地引起對發起這些動作的人的喜愛、尊敬或者畏懼之情的反映。除了實際觀察,沒有其它什麽辦法能夠讓人判斷一個行為的對錯。
確實,如果這些普遍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已經形成,大眾情感普遍承認並且確立起來。當我們對一件事情難以作出正確的道德評判的時候就會求助於這些判斷事物對錯的一般準則。在這種場合之下,一般準則會被用來衡量行為的對錯,為一件事情發掘正義和非正義的基本依據;這個普遍事實似乎常常把一些著名的作家引入歧途,他們用這一標準來描繪自己的理論體係,他們似乎認為人類對於正誤的判斷就像法庭上的裁決一樣,是優先考慮某個一般準則,然後再考慮這一特定的行為是否符合這一準則的要求。
當那些一般行為準則在我們的腦海裏固定下來的時候,會讓某些怒不可遏的人聽從自身**的驅使,把自己敵人遭受的痛苦看做是自己受到冤枉的小小補償,而這種冤枉隻是一件微不足道惹人生氣的事情。但是,當他對他人的行為作出觀察的時候就會認識到,這種慘無人道的報複是多麽的可怕。除非這樣一個人受到的教育非常低,這樣他就會把避免作出這種殘忍的報複確定為自身不可違反的一條準則。這一準則對他始終保持著權威,使他不會再犯相同的罪行。然而,他的脾氣可能相當暴烈,這樣倘若是他第一次思考這樣的行為,他必然會覺得這是非常正確和恰當的,是每個公正的旁觀者都會讚成的行為。但是,恰恰過去的經曆讓他對這一準則抱有尊重,可能會阻止他那過分衝動的**,並且可能會幫助他糾正過去那種偏激的看法。這樣,即便在衝動的感覺下,他也不能全然拋棄自己對這一準則的尊重和畏懼。當他準備采取行動的時候,在他達到**最高點的那一刹那,他猶豫不決和膽戰心驚的去想他打算做的事,發現自己將要打破那些行為準則,那些他靜下心的時候永不違反的準繩。他意識到如果打破這一準則,自己馬上就會淪落成眾矢之的。在最終下定決心之前,他一直遲疑著,猶豫不絕的在極度痛苦中受盡煎熬。在他終於下定決心打破準則去行動以後,他的情緒得到了宣泄,當他漸漸平息下來的時候,他開始用其他人的目光來看待自己剛剛做過的事情,並且真正感受到了懊惱和悔恨,那內心道德的碰撞開始煩擾和折磨自己,這是他行動之前所無法預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