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楊和薇薇自由戀愛,兩人因為年紀未達到法定婚齡,所以未辦理結婚登記,隻是在當地舉行了婚禮儀式。小楊通過媒人給了薇薇和她的家人定親禮10000元,彩禮66000元,三金價值20000元。小楊和薇薇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後開始同居生活。薇薇在與小楊同居三個月後,離開了小楊,外出打工。打工的時候,薇薇遇到了同事小張,小張對她關愛備至。薇薇覺得小張比小楊更有上進心,小楊寧可在家閑著,也不出去打工賺錢。於是,薇薇對小楊十分不滿,並表示不願意再與小楊共同生活下去。因為薇薇與小楊沒有領取結婚證,兩人在法律上不是合法的夫妻,他們的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小楊也拿薇薇沒辦法,沒法追究她出軌的責任。雖然兩人這個時候已經到了法定婚齡,但是也沒辦法強行要求薇薇與他辦理結婚登記。小楊唯一能維護自身權益的辦法,就是讓薇薇和她的父母返還彩禮款。於是小楊向法院起訴,要求薇薇及其父母三人返還彩禮。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小楊和薇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要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這裏的彩禮包括定親禮、彩禮和三金,總共價值96000元。隻要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彩禮的給付方在婚前贈與收受方的都屬於彩禮。如果兩人正常登記婚姻、同居生活,那麽彩禮就屬於收受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雙方感情破裂又鬧離婚,這筆彩禮錢也不用再分割。如果兩人沒有完成給付彩禮的目的,比如沒有登記結婚,那麽收受方及其父母就得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返還彩禮。所以最終法院支持了小楊的訴求。

法律解析

本案小楊是以婚約財產糾紛提起訴訟的。婚約財產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送給另一方的貴重物品。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某種特定原因從對方處獲得數額較大財產,當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本案小楊給付薇薇的彩禮,是基於民俗和地方習慣的做法,是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而給付的。如果沒有形成婚姻關係的,彩禮就應當退還。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還規定了其他返還彩禮的情形: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如果兩人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雖然有夫妻之名,但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是沒有夫妻之實。那麽締結婚姻的意義,就未能實現,如果不返還彩禮,對彩禮的給付方不公平。這一情形下想要返還彩禮,需以雙方離婚為前提,不提離婚,彩禮也不可能返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一情況下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也共同生活了,既有夫妻之名,又有夫妻之實,那這種情況為什麽還要返還彩禮呢?這一條款主要考慮了給付方的經濟條件,現在很多農村家庭為了給子女結婚置辦彩禮——有的地方甚至出現高價彩禮——隻能東借西湊,甚至砸鍋賣鐵。如果付出這麽多代價換來的婚姻卻不能長久,這對給付方的家庭無疑是一場巨大的災難。

實務中適用這一條款,一般需要給付方提供家庭困難證明,比如貧困戶、低保戶等證明,證明給付方給付彩禮之後,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了。如果兩人走到了離婚這一步,法院會判決返還部分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