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新買了一輛車,才開了不到一個月就被撞變形了。小程對愛車心疼不已,除了對方車輛保險公司答應理賠的車損費,他還要求賠償新車的貶值費8萬元。發生事故後,車輛經過維修,雖然車恢複了原狀,但是經過評估,貶值了8萬元。小程認為新車才開了不到一個月就白白損失了8萬元,這筆損失應該由對方賠償。
本次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車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然而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小程將對方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事故車輛為剛買不到一個月的新車,雖然車輛得到修理,但該車在事故後修複費用較大,部分配件很難完全修複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車輛的外觀及使用性能雖已恢複,但其使用壽命、安全性能、駕駛操控性能等難以恢複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新車因此事故已經大幅度貶值。在汽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車輛的估價,顯然比無事故車輛要低。綜合以上關鍵點考量,小程的新車貶值費應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複:
我院在起草《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隻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台,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範,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於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法律解析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複中可以得知,對車輛貶值費原則上是不支持的,隻有在少數特殊、極端的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本案中小程的車輛貶值費獲得了支持,很大的原因是小程的車輛是剛買不到一個月的新車,雖然車輛外形得到了修複,但是新車發生事故,各方麵的性能沒有辦法跟出廠時相比,經過鑒定,車輛貶值費也不低,所以理應得到支持。而實務中也有很多案例,車輛貶值費沒有得到支持,所以大家應依據個案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