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芸芸剛登記結婚沒多久,就因為工作原因而異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小王認識了年輕貌美的小麗。與芸芸相比,小麗溫柔賢惠,經常照顧小王的飲食起居。小王聽說分居滿三年就自動離婚了,那他和芸芸結婚沒多久就開始分居,到現在都快四個年頭了,小王就認為他和芸芸的婚姻關係早就自動解除了。小王想與小麗結合,到民政局登記結婚時才被告知,小王的婚姻關係並沒有解除,離婚需要通過民政局離婚或者法院起訴離婚兩種途徑,根本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法。

小王缺乏法律意識,在沒有與芸芸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就又與小麗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領了結婚證的話,很容易構成重婚罪,是要判刑坐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解析

《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方式隻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麵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按照舊《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現場即可辦好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很簡單就完成了離婚。而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後,提交離婚申請隻是離婚的第一步,接下來的30天是一段強製性的“冷靜期”,且任何一方如對離婚表示反悔,即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30天的冷靜期屆滿之後,雙方仍不能自動離婚,還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沒有申請發給離婚證,就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也就離不了。

所以有人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一千零七十七、一千零七十八條這三條法律,大大降低了協議離婚的效率,協議離婚都不如以前離婚離得快了。其中設置了離婚冷靜期,就是為了防止草率離婚、衝動離婚,從而降低離婚率。

下麵,我就協議離婚常見問題,采取問答的形式為大家講解:

(一)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①本人的結婚證;

②本人的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③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書後附上法律文書寫作,將詳細為您介紹離婚協議怎麽寫);

④雙方當事人各提交兩張單人近期正麵半身免冠照片(照片的具體要求詳見登記機關)。

特別注意:

因為各地政策不同,建議大家在去辦理離婚之前,先撥打登記機關的電話詢問一下或者先去現場谘詢一下。

(二)協議離婚本人不去,找人代辦,可以嗎?

不可以,離婚必須本人去。

(三)之前沒領結婚證,怎麽協議離婚?

不用離婚,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先結婚,雙方沒有結婚,自然不需要離婚(事實婚姻除外)。

(四)結婚證丟了怎麽辦?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麵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麵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同樣,就起訴離婚的常見問題,也采用問答的形式為大家講解:

(一)起訴離婚要去哪兒?

受理起訴的機關是人民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則上原告就被告),但下列情況例外:

1.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①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離婚的訴訟。

②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③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由被告住所地管轄的情形:

①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涉外婚姻離婚的管轄規定:

①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應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④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去法院離婚需要帶什麽?

①離婚起訴書(打印件3份,需本人簽字、按手印);

②證據(立案帶複印件3份,開庭帶原件);

③原、被告身份證件(原告本人的身份證要帶原件,交複印件1份給法院,對方的可以交複印件1份);

④結婚證(立案帶原件及複印件3份,開庭帶原件);

⑤婚姻登記證明(結婚證被對方藏起來的情況,需要去民政局調取婚姻登記證明,立案帶複印件,開庭帶原件);

⑥訴訟費(50元至300元不等,以法院收取為準)。

特別提醒:如果委托律師的話,上述材料主要由律師準備,其他需要補充的,建議提前打電話谘詢立案庭法官。

(三)委托律師需要花費多少錢?

律師費的問題主要看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有的地方基礎費用3000元起,有的5000元起;財產多的,可能多收,財產少的,可能少收;具體的律師費要跟律師去協商,雙方要簽署代理合同,合同要一式兩份。作為當事人,可以去律師協會網站多看看,也可以多到幾家律師事務所選擇一下,找一個有責任心的律師代理。

特別注意:離婚案件可能要多次起訴,如果是二次訴訟,就得準備兩筆律師費用。當然,也可以跟律師談一個總價。

(四)哪幾種情況建議委托律師?

①經濟雄厚型

當事人資金實力雄厚,可以請一個滿意的律師,幫忙分析案件,去法院立案,在開庭時幫自己說話。其實,律師代理也是一種服務。絕大部分當事人都不願意上法院打官司,離婚案件更是如此。如果經濟實力允許,還是找一個律師從中斡旋、調解,憑借律師的三寸不爛之舌,將雙方爭議圓滿化解;若是不能化解,就讓律師幫助自己“一戰到底”,爭取最後勝利。

②案件複雜型

很多人在起訴離婚前,經曆了漫長的自我鬥爭過程,也經曆了收效甚微的談判過程;還有一些人,雖然沒有直白地和對方談離婚,但內心也經曆了一個極其壓抑的反複過程。

然而,打離婚官司如同發動一場戰爭,想獲得勝利並不是那麽容易。想要達到理想的訴訟效果,需要做大量的訴前準備工作,這時就大大顯示出了請律師的作用。換一個角度來說,如果自己成了被告,突然收到法院郵寄的起訴書,看到上麵無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語句時,看著訴狀請求中明顯不合理的請求時,僅僅被氣得臉色發青、嘴唇發紫是不夠的,這時需要有針對性地擬寫答辯狀,準備反證,準備反擊。

還有一些離婚案件案情複雜,需要分割的財產數量巨大,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需要請專業婚姻律師來相助,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哪幾種情況可以自己起訴離婚,不需要委托律師?

①無兒無女、無財產型;

②資金不允許型;

③情感爭議型:有些當事人情路坎坷,心理不平衡,覺得自己很受傷、很委屈,或是覺得對方對不起自己,等等。這類案件一般請律師的意義不大,不如去找婚姻情感谘詢師或找朋友傾訴。

(六)軍婚有沒有特殊保護?《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軍婚的保護】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七)男方什麽時候不得提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製】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八)起訴離婚要花多少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