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同學老趙因為生意失敗破產,現在急需資金周轉。於是老趙找到老李,想借10萬元的本金,一年後連本帶息歸還。老李念及同學情誼,想幫老趙一把,同時希望老趙能夠說到做到,一年後按時歸還。於是老李找到自己的律師朋友,想讓他幫忙寫個法律文書,借條、欠條或者是借款合同都可以,隻要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有個保障就行。老李還谘詢了律師很多問題:老同學借我錢,我讓他寫一個借條還是寫一個欠條呢?如果寫了條,這個條的有效期是多久?是不是過了有效期,這個條就作廢了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法律解析
以上是《民法典》對於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借條是簡易的借款合同。
對於借條和欠條,大家有很多疑問,我們先講一講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第一,形成原因不同。借條是基於雙方的借貸關係而簽訂的;欠條可以是因為買賣、勞務、租賃等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欠款。
第二,舉證責任不同。借條債權人隻需要說明借款事實,一般對方很難抵賴;而欠條,如果對方否認的話,債權人還需要進一步證實存在欠款事實。所以借款時宜寫成借條,而不宜寫成欠條。
第三,訴訟時效不同。如果借條和欠條都約定了還款時間,那麽訴訟時效都為3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借條的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從簽訂之日算起,為3年。
借條或欠條沒有有效期的說法,隻有訴訟時效的說法。隻要簽訂的借條或欠條內容合法、形式合法,那麽借條或欠條就是有效的。
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我們的借條或欠條就失效了嗎?
並不能這麽理解,因為即使過了訴訟時效,你依舊可以去法院立案起訴,而且法律規定法院的法官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所以如果借款人或欠款人沒有來參加庭審,或者來參加庭審以後沒有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話,即使你的借條或欠條過了訴訟時效,也照樣可以勝訴。如果借款人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債權人就有可能喪失勝訴權。總而言之,提醒大家要積極主張自己的債權,以免過了訴訟時效,影響到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