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過《民法典》的朋友們都知道,以締結婚姻關係為條件而支付的彩禮,是一種婚約財產,如果雙方終止戀愛關係致使結婚目的未能實現,則彩禮給付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如果收受方不退彩禮,給付方可以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酌情按比例判決收受方退還。在實踐彩禮中有兩個特點:一個是一次性支付,另一個是單次大額。那麽在戀愛期間一方給另一方小額多次轉的錢,需要退嗎?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小王和小謝都是“90後”,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後來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小王多次向小謝轉賬。其後雙方因為性格不合而分手。小王想要小謝退還全部轉賬款,小謝表示拒絕,於是小王起訴到了法院。
小王在訴狀中這樣寫道:本人和小謝原係朋友關係,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小謝通過轉賬、現金支付等形式多次向小王借款,數額累計3萬元。經小王多次催要,小謝拒不償還。小謝的行為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起訴,要求小謝退還上述款項。
小謝答辯稱:小王所訴不屬實,小王和本人係男女朋友關係。在處朋友期間,小王給小謝發過紅包,但均係小王對本人愛慕的表達方式,應視為對本人的贈與。綜上,本人和小王之前並不存在借貸關係,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小王與小謝一人一個說法,法院該聽誰的呢?法院先是認定以下事實:
小王與小謝於2019年7月確定戀愛關係,於2020年5月結束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小王通過支付寶轉賬形式向小謝轉款共計19574元,其中2019年10月3日以“520”的形式轉賬兩次合計1040元、2019年10月8日轉賬3800元、2019年12月7日以“520”的形式轉賬15次合計7800元、2019年12月11日轉賬520元、2020年1月17日轉賬520元、2020年1月29日轉賬2000元、2020年2月20日轉賬3000元、2020年4月17日轉賬88元、2020年4月25日轉賬588元、2020年5月6日轉賬218元。上述款項小謝均已收到,且未償還。
庭審中,小王主張以現金形式借給小謝10426元,但拿不出證據。法院根據上述事實,總結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小王給小謝的轉賬行為如何定性。第一,戀愛期間小王為表達其愛慕的情意給小謝轉賬代表特別含義的款項,如“520”、末尾數字為“8”的轉賬,是小王向小謝表達愛慕的一種方式,其目的在於增進雙方感情,應視為戀愛期間小王對小謝的贈與。故對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部分,不宜按照民間借貸處理,該部分款項的數額為10774元。對於其他數額較大且不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部分,因贈與合同屬單務合同,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在小王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小謝應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在其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是小王和小謝在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紛,該部分借款應按民間借貸處理,數額為8800元,小謝應予以返還。最終法院判決小謝償還小王借款8800元。
法律解析
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情感,難免會通過發紅包、轉賬的方式來表達愛意。在司法實踐中,戀愛中的一方給付另一方的“520”“1314”“888”“666”等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一般會被認定為贈與(1),受贈一方無須返還。除此以外,如果給付的是現金,沒有留下任何證據的,就算起訴也非常難追回,戀愛期間的朋友千萬不要被愛情衝昏了頭腦。
(1) 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比如男女朋友談戀愛期間發520、1314的紅包、贈送禮品,都是贈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