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借款,這樣出借才能保護自己
遇到別人向你借錢,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你不好意思拒絕,但又擔心對方不還錢,將來自己人財兩空,這個時候該怎麽辦呢?你一定要記住,此時必須要求對方提供抵押物,並且必須辦理抵押登記,領取他項權利證書,否則請立即拒絕對方。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2019年,趙某因經營需要,向銀行貸款170萬元,按照銀行的要求,趙某將自己坐落在縣城繁華地段的房產抵押給了銀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因生意失敗,趙某未能如約歸還貸款本息,銀行不得不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一、趙某在十五天內歸還銀行欠款本金170萬元及利息30萬元;二、銀行對抵押房產享有優先權。
法院判決生效後,趙某仍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於是銀行申請了強製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向趙某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材料,並對其名下財產進行全麵查詢。經法院執行法官調查,趙某除抵押房產以外,再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考慮到趙某欠款數額較大,抵押房產價值基本能夠覆蓋銀行的債權,執行法官決定處置抵押房產。其後,執行法官多次聯係趙某,趙某均不配合,甚至玩起了失蹤。為增強執行威懾力,執行法官將該案列入當年“執行風暴”夏季集中執行行動,加大了執行力度。趙某擔心給孩子上學、參軍、就業帶來消極影響,因此一改之前的消極態度,第一時間從外地趕回來,找到執行法官,表示願意配合法院拍賣抵押房產。為節約時間及成本,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充分考慮市場行情的前提下,對抵押房產進行議價,確定以170萬元作為起拍價。因為價格合理,最終房屋以200萬元的價格成交。由於該房產係趙某唯一住房,在執行法官調解下,申請人同意在拍賣款中保留10萬元給趙某用於租房,申請人獲得剩餘190萬元後,不再向趙某主張任何債權,雙方的債權債務全清。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法律解析
有人說,借錢這件事不能用法律來規製。說出這話的人十有八九是無賴。也有人說,借錢的人都不願意還錢。很多把錢借出去,可是到現在還沒要回來的人都表示認同。很多法律人士都不建議大家當出借人,因為打贏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要回來錢。那麽,在不得不出借的情況下,怎麽才能保護自己的本金安全呢?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因為辦理過抵押登記的房產不允許買賣,同時你的債權因為有物權擔保,所以比其他沒有物權擔保的債權,有物權優先執行權。如果向你借錢的人到期不歸還你的款項,你可以第一時間到法院起訴對方,並將抵押的房產查封,將來進入執行程序就有房產可以執行,你收回全部本金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