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珍和阿牛在2010年登記結婚,兩人在婚後孕育了一兒一女,兒子已經11周歲了,女兒也8周歲了。沒想到一場意外降臨在原本幸福的一家人身上。阿牛在外出幹活的時候不幸被砸傷了腿,落下了終身殘疾,單位按法律規定給了工傷賠償,也給阿牛安排了較為清閑的工作。但是阿牛內心憤憤不平,覺得老天對他不公,經常酗酒度日,喝完酒回到家就對老婆孩子破口大罵,有時還會大打出手。一開始珍珍為了兩個孩子忍氣吞聲,覺得阿牛慢慢看開就好了,沒想到事態不但沒有好轉,阿牛的脾氣反而變得越來越暴躁,甚至會毫無緣由地指責兩個孩子,孩子的性格慢慢變得內向,在學校也不擅長跟別人交流。珍珍發現這樣的家庭環境不但對孩子一點好處也沒有,而且影響到了孩子的精神狀態和性格。於是她鼓起勇氣向阿牛提出了離婚。別的她都不在意,隻想爭取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珍珍的兩個孩子,一個11周歲,一個8周歲。正常情況下,育有兩個子女的父母離婚,會一人撫養一個。但是珍珍的兩個兒女已經年滿八周歲,他們有自主選擇權,而兩個孩子都表達了自己的真實意願,想跟著母親生活,所以法院判決兩個孩子都歸珍珍撫養,阿牛來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
阿牛月收入5000元,兩個孩子的撫養費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但考慮到阿牛是殘疾人,所以法院酌定阿牛每月支付月收入的40%——也就是2000元,作為兩個孩子的撫養費,直到孩子長大成人。
兩個孩子歸珍珍撫養後,阿牛有探望的權利,但是如果阿牛見到孩子後還是不改往常的作風,對孩子破口大罵或者是大打出手,影響到孩子身心健康,那麽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
法律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的子女,按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來判。
哪些因素有利於獲得子女的撫養權?
①子女長期主要由一方照顧;
②子女長期由一方父母協助照顧;
③一方有協助撫養人;
④子女在一方居住地生活、上學;
⑤其中一方有住房(學區房),另一方沒有;
⑥一方喪失生育能力。
法院在判決時對於子女長期生活的環境十分重視,考慮子女長期主要由父母哪一方照看,這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此外孩子由祖父母還是外祖父母協助照顧這一因素也是法院裁判需要考慮的。
哪些因素不利於獲得子女的撫養權?
①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②一方不盡撫養義務;
③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一方有生活惡習;
⑤一方出軌、家暴、酗酒;
⑥一方坐牢。
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或者一方不盡撫養義務,這兩種情況基本上得不到孩子的撫養權。
想爭奪孩子撫養權,可以提供哪些證據?
①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明、戶籍證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無特殊情況的,隨母方生活。如果孩子滿八周歲的話,還應該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戶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孩子跟著自己一方生活。
②提交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據。需要提供書證,比如醫院的病例、診斷證明,等等。
③提交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證據,如上學的繳費單、學校的證明、孩子的學籍信息、幼兒園的證明、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鄰居的證人證言,等等。
④提交一方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據。如果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則無子女的一方應該有權優先撫養子女。對方戶籍信息不能獲得的,可以找法院調取。
⑤提交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證據。有條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出庭做證,或者提供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鄰居的證人證言等。
⑥提交對方存在的不利於撫養孩子的證據。如: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盡撫養義務,有其他子女,有生活惡習,比如出軌、家暴、酗酒、坐牢等。
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1.增加撫養費的條件
①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費已難以滿足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情況指:子女求學所需學費、生活費增長,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療費用等。
②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例如:在離婚後的第五年,孩子被檢查出患有血癌,需要大量的錢來治病,原來的撫養費肯定不夠,可要求另一方適當增加撫養費。
③其他,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方或母方經濟收入明顯增加。
2.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條件
①需要給付撫養費的一方沒有經濟來源,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長期患病,無法按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同時享有撫養權的一方能夠不依靠撫養費而撫養孩子。
例如,某家庭離婚後由孩子母親劉某撫養孩子,趙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某日,趙某被車撞致使癱瘓,喪失了勞動能力,而孩子的母親劉某每月薪水7000元,足夠養活孩子,此時趙某可要求減少或免除自己所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②坐牢、失去人身自由,無力給付的,可以適當減少。
③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的。
注意以上隻是考慮的因素,如需減少,需要到法院起訴,以法院判決為準。
④撫養費給到孩子多大。
一般到孩子十八周歲。在實踐中,有些成年大學生起訴父母未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通常法院都會做父母的工作,進行調解結案,不進行判決。如果調解不了,一般會駁回子女一方的訴訟。在實踐中也有許多孩子先天或後天患有殘疾,或是患有嚴重疾病,不能獨立生活,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種情況,父母也要支付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