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匱要略》曰∶婦人得平脈,陰脈小弱,其人渴,不能食,無寒熱,名妊娠。於法六十日當有此證。設有醫者治逆,卻一月,加吐下者,則絕之。

婁全善曰∶惡阻者,謂嘔吐惡心,頭眩惡食,擇食是也。絕之者,謂絕止醫治,候其自安也。予嚐治一二妊婦惡阻,病嘔吐,愈治愈逆。因思仲景絕之之旨,遂停藥月餘,自安。真大哉,聖人之言也。

徐忠可曰∶期有未滿六十日,則胎未成,又加吐利。因醫誤治,則脾胃實有受傷處,但當斷絕病根為主,不得泥安胎之說,而狐疑致誤也,故曰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