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見《靈樞》卷五第二十四《厥病篇》,又見《甲乙經》卷十第一下篇。
髀不可舉,側而取之,在樞合中,以員利針,大針不可。
足太陽脈過髀樞中,即為樞合也。
平按:《靈樞》、《甲乙》“髀”上有“足”字。“樞合”《甲乙》作“樞闔”。“大針不可”《靈樞》作“大針不可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