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和十四年,以刑部侍郎諫佛骨,忤上意,出為潮州,女挐道死商南層峰驛,瘞之山下。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移刺袁州。明年九月,召為國子祭酒,過墓下,題詩驛梁。至是,發其喪,歸葬於河南之河陽世墓之次雲。)
女挐,(女加、女書二切。)韓愈退之第四女也,惠而早死。
愈之為少秋官,(為少或作少為,非是。元和十二年十二月,公為刑部侍郎。)言佛夷鬼,其法亂治,梁武事之,卒有侯景之敗,(或無武字。)可一掃刮絕去,不宜使爛漫。(刮,或作削。)天子謂其言不祥,斥之潮州,漢南海揭陽之地。(或無漢字。揭,其逝切,又音竭。)愈既行,有司以罪人家,不可留京師,迫遣之。(無可或字。)女挐年十二,病在席,(病或作疾,或作在病,無席字。)既驚痛與其父訣,又輿致走道,(又一作父。)撼頓失食飲節,死於商南層峰驛。(層峰,或作密。)即瘞道南山下。五年,愈為京兆,(下或有尹字。)始令子弟與其姆易棺衾,歸女挐之骨於河南之河陽韓氏墓,葬之。(葬上或有而字。)
女挐死當元和十四年二月二日。(和下或有之字。)其發而歸,在長慶三年十月之四日,其葬在十一月之十一日。銘曰:
汝宗葬於是,汝安歸之,惟永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