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上元積年,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盡,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除之,又不盡,以三約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以來年數。其宮數易其命起一宮,順行八宮,不遊中五,算外,即得太乙所在及入官以來年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