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國華
案情簡介
1993年至1995年間,原告陸某某等276人與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以下稱總公司)雙方訂立了《商品房住宅購銷協議》(以下簡稱購銷協議)和《商品房買賣交付使用合同》(以下簡稱交付使用合同)。1996年8月1日,陸某某等276人(以下簡稱原告)以商品房延期交付和質量不過關等原因,對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以商品房質量不合格、多收購房款、逾期交付房屋等十項訴訟請求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
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對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房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69.8萬元。(2)判令被告返還其強行向原告多收房價款利息合計754.3078萬元。(3)判令被告返還多收的地價款及利息合計675.4227萬元。(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及利息合計607.1585萬元。(5)判令被告返還地下車庫款291.4155萬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商品房原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圖紙和工程決算書的複印件,提供某某市建築工程質檢站對商品房檢測中被告所提供和存檔的工程原始數據資料複印件。(7)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原有而被騙去的商品房購銷協議公證書;判令被告應給原告商品房買賣交付使用合同書。(8)判令被告完善小區配套設施,清理小區配套項目,並明確小區公益工程的產權。(9)判令被告賠償因少批多建而造成縮小幢距、道路、綠化麵積、影響采光、通風等無形和間接損失每套3000元,合計94.2萬元。(10)確認某某市商品房買賣交付使用合同無效。
被告答辯稱原告之訴缺乏事實根據,應予駁回。
1999年3月2日,一審法院作出(1996)浙法民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支付給原告延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5908546元(附表二)及該款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原告商品房(包括地下車庫)存在的質量缺陷予以修繕,所需費用由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負擔;(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1999)民終字第7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重審,在重審期間,原告陸某某等117人提出撤回起訴申請,重審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重審法院於2004年12月30日作出(2000)浙法民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原告陸某某等購買的商品房(包括地下車庫)存在的質量缺陷予以妥善修理,所需費用由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2)駁回原告陸某某等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陸某某等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浙法民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於2005年2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浙法民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依法改判:①判決某某公司依法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4404482元,及該款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②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原告陸某某等購買的商品房(包括地下車庫)存在的質量缺陷予以妥善修理”的判決予以改判。依法對商品房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客觀評價該商品房的全麵質量情況,不僅包括結構質量安全問題,還應包括其他工程質量問題(地基基礎工程、層麵、防水、牆麵、樓板、地下室及鋼筋、水泥、砂漿等建築材料),並對此工程質量問題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同時依據重新鑒定的各項數據,具體明確該爭議商品房工程質量缺陷存在的具體部位,及修繕地設計方案、核準、驗收方法及監督執行等措施。③判令被上訴人給付因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房及地下車庫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618.4551萬元。④確認該案《某某市商品房買賣交付使用合同》中第九條“其他互不追究”條款無效。並歸還原告《某某市商品房買賣交付使用合同》。⑤判令被上訴人返還其強行向上訴人多收的房價款428.4600萬元及該款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⑥判令被上訴人返還多收的地價款288.7447萬元及該款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⑦判令被上訴人返還其非法占有的上訴人的《商品房購銷協議公證書》。(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期間的10萬元商品房質量鑒定費。(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全部的訴訟費用。上訴人陸某某等在重審上訴時改變原訴訟請求:①對訟爭房屋的工程質量進行重新鑒定;②判令被上訴人給付因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房及地下車庫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618.4551萬元;③確認《商品房買賣交付使用合同》中第九條“其他互不追究”條款無效;④判令被告承擔一審期間的10萬元商品房質量鑒定費。
最高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於2006年3月2日作出(2005)民一終字第27號的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至此審理終結,被告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最終幾乎全部勝訴。
唐國華律師作為本案被告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的代理人從1996年8月1日開始至2006年3月自始至終堅持十年代理該訴訟案件。其中在浙江高院的一審與重審,與浙聯律師事務所戴和平律師共同擔任代理人。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多達十項,涵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主要方麵,具有非常典型的意義。
(1)被告交付原告的商品房是否存在質量不合格問題。
(2)被告是否存在多收房價款問題。
(3)被告是否存在多收地價款問題。
(4)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
(5)《商品房買賣交付使用合同》是否格式合同及其第九條的效力。
(6)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返還地下車庫款291.4155萬元。
(7)被告是否應向原告提供商品房原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圖紙和工程決算書的複印件,提供某某市建築工程質檢站對商品房檢測中被告所提供和存檔的工程原始數據資料複印件。
(8)被告是否應立即歸還原告原有而被騙去的商品房購銷協議公證書;被告是否應給原告商品房買賣交付使用合同書。
(9)被告是否應完善小區配套設施,清理小區配套項目,並明確小區公益工程的產權。
(10)被告是否應賠償因少批多建而造成縮小幢距、道路、綠化麵積,影響采光、通風等無形和間接損失每套3000元,合計94.2萬元。
審理判決
本案經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再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最後經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1999年3月2日一審法院作出(1996)浙法民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支付給原告延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5908546元(附表二)及該款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到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原告商品房(包括地下車庫)存在的質量缺陷予以修繕,所需費用由某某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總公司負擔。(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1999)民終字第7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法院於2004年12月30日作出(2000)浙法民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原告陸某某等購買的商品房(包括地下車庫)存在的質量缺陷予以妥善修理,所需費用由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2)駁回原告陸某某等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陸某某等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浙法民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於2005年2月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於2006年3月2日作出(2005)民一終字第27號的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終判決結果:(1)被告應在判決生效之日其六個月內對原告陸某某等購買的商品房(包括地下車庫)存在的質量缺陷予以妥善修理,所需費用由被告承擔;(2)駁回原告陸某某等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