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人事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口聘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曆,熟悉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曆,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口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試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曆表;

(二)交登記照片5張;

(三)交身份證複印件1份;

(四)交學曆證。

口保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係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汙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麵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麵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準許複職。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口職務任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兩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項目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後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口遷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單位主管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務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係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口解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麵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命令停職者。

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複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複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金,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後才能離職。

口服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麵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故稽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

**卸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卸分為: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口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二)每星期六、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l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個月,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嶽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係親屬喪亡可請假l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準,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金,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時按日計扣薪金。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金。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代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代後才能休假。

(三)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金數額改為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