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信托與理財

通常看來,信托與理財是一對無法相提並論的概念。在中國,信托是一個飽經滄桑而又備受爭議的行業,這毋庸諱言:而理財是一類新近亮相卻備受追捧的業務,這也有目共睹。那麽,在這樣一對曆史與現狀的反差如此強烈的慨念之間,到底存在著怎樣的聯係呢?

關於信托

在中國,尤其是在一般公眾眼中,信托通常被視為一類機構,或是一個行業,信托的興衰存亡因此也就常常被表征為一類機構或是一個行業的跌宕起伏。但事實上,信托一詞之所以能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傳播。恰恰並非依托於一類明確以信托命名的機構或行業,而主要是作為一種“基於信任而托付”的製度安排而存在。這種製度安排之所以被大多數國家認可和接受,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它具有被反複驗證了的、無可爭辯的功能優勢。

那麽,這種基於信任而托付的信托製度安排到底具有怎樣的功能優勢呢?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是人類社會的兩項基本需求,信托製度正是為滿足財產轉移的需求而產生發展,並隨財產管理需求的不斷豐富而完善成熟。信托製度從法理的角度通常表述為具有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財產獨立性、有限責任和管理連續性等幾大特點,並在長期運用中逐漸表現出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充分保障受益人權益等三大基本製度功能與優勢。而信托製度在各國不同曆史背景和製度環境下的具體設計與運用,實際上也是針對長期性、差異性、確定性等財產管理需求的不斷追求與回應,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充分保障受益人權益這三項基本製度功能,成為信托製度供給的主要訴求。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信托製度在各國的移植傳播中表現出怎樣的特色,它的初袁總是要去規範一種名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服務標準;而無論提供這種服務的主體以怎樣的名稱和形式出現,它在受托管理他人財產的過程中,都“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也就是要表現出它的“誠信”和“專業”。“受人之托”是基於他人對其“誠信”和“專業”的信任:“代人理財”就必須具備並體現“誠信”的特質和“專業”的實力。那麽,怎樣保證受托一方確實具備並體現了這樣的特質和實力呢?這正是信托這種獨特的製度設計在形成之後不斷改造和完善的目標之一。簡言之,信托就是一種規範“基於信任而托付”行為或關係的製度安排或製度供給。

“信托”和“理財”的契合

信托與理財這一對現狀與曆史反差如此強烈的概念之間到底存在著怎樣的聯係呢?事實上,它們的契合點正是“基於信任而托付”這樣一種行為或關係。

對信托與理財概念作上述梳理與剖析的啟示在於:如果一個社會經濟體沒有形成或致力於去培育一種“基於信任而托付”的觀念文化,那它實際上就沒有形成或永遠不可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理財需求;而如果這個社會經濟體不能形成和完善“基於信任而托付”的製度安排,那它也就永遠不可能提供真正意義上的理財服務。

進一步的結論是:“理財”這樣一種市場需求,需要“信托”這樣一種製度供給。或者更明確地說,市場中所有機構或個人正在或將要提供的理財服務,都應該接受一套統一的信托法規體係的規範。